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郑州市中心医院与周某丙、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丁、周某戊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中心医院,

法定代表人郝某某,职务院长。

委托代理人付丽,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戊,

五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怡,河南新动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州市中心医院(下称中心医院)因与被上诉人周某丙、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丁、周某戊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07)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原告系张秀英之子。2007年3月12日,张秀英(X年X月X日出生)以“间断头晕40年,烧心半余月”为主诉入住中心医院。初步诊断:1、高血压病2级,极高危,高血压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型心脏病,不典型心绞痛,急性心梗待排。2、陈旧脑梗塞。3、高脂血症。4、低钾血症。5、糖代谢异常。6、胃炎给予抑酸,改善心机供血及补钾药物治疗,症状改善不明显,复查心电图及心肌酶提示:急性前间壁心肌梗死。给予抗凝,抗血小板,扩冠药物、硝酸甘油针静点等治疗,通知家属患者病情危重,嘱患者绝对卧床休息。2007年3月19日凌晨5时35分患者心跳停止,大动脉搏动消失,瞳孔散大,心电图示呈一直线,凌晨7点经抢救无效死亡。张秀英住院期间,预交住院费3000元。2007年3月19日,中心医院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张秀英致死主要疾病诊断为,心源性猝死、急性前间壁心肌梗死。

2007年3月2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证明一份:病人以“间断头晕40年,烧心半余月”主诉入院,在家服抗酸性药疗效欠佳,拟行胃镜检查,因查心电图示心机缺血,抽血化验示血钾偏低,故按“1、冠心病;2、胃炎;3、低血钾”收入院。因病人‘胃溃疡’不排除,阿司匹林及抗凝药暂时未给,经观察病情变化,动态观察心电图及心肌酶变化,于3月15日确诊。但在确诊前一直给予扩冠、补钾、降压等对症治疗。确诊后,因病人烧心一直是间断发作,心电图显示心内膜下心梗,故告病重,并将预后均告知家属并签告知书。改一级护理,低分子肝素抗凝及继续原治疗,病情有所好转。因输液时病人述不能入睡,坚决要求晚上不输液,故中心医院在给长效硝酸酯类口服及静点同时(病人对硝酸酯类高敏,头痛明显故减量应用),夜间停用也不违反心肌梗死治疗原则。在血钾恢复正常,心肌缺血改善情况下,夜间病人起床上厕所再入睡后,于睡眠中突然发生心跳骤停,实属意外。考虑死亡原因为病人活动后心肌缺血致窦房结—房室结功能障碍,突发心跳停搏,虽经全力抢救,仍无效死亡。1、缺失的心电图应找回,时间早上5:13—5:45。讲明心跳停止的准确时间缺失的心电图无法找回,是因为新入急病人使用同一监护仪后将原来的心电图覆盖。病人行心点监护,是为了便于观察病情及治疗。通常将有意义的图形打印留在病历里保存,该病人于早晨5时32分,有心电监护证实心率为80多次,证明心跳停搏在其之后。患者心跳停搏的准确时间是2007年3月19日早晨5点35分,当时立即有护士到场并行心肺复苏,同时呼叫医生,早晨5时37分医生到场并开始用药、抢救,并未延误抢救时间。2、患者因心肌缺血入院,两天为何没查心肌酶。主治医生是否认真看过病历病人入院前一天门诊心肌酶正常,入院时拟复查血钾、心肌酶等,但病人据查并要求治疗后复查,且考虑病人间断烧心,而无典型心肌梗死的症状,故同意病人要求。并且于确诊前一直进行各项检查以协助诊断,同时入院后即开始应用核心肌肤缺血药物治疗,这也符合原则。病人是主任门诊收治,入院第二天即查房,指示全面检查,尽快确诊,所以不可能不看病历。3、医生为何在病人去世后才补签字,改医嘱主任查房记录次日签字,并不违反原则规定。并且主任签字同时病人家属一直在场,并未修改医嘱。况且病人在主任签字之前已经复印过病历,医嘱又没有修改可以比对。4、2007年3月15日上午9:34分,心电图出现心梗征象,为何下午5点才改一级护理3月15日上午9点34分,病人心电图提示心肌梗死,急查心肌酶,下午5点心肌酶结果回示后确诊心肌梗死,改一级护理。但在改一级护理之前一直在严密观察病情变化,并未延误治疗。5、病重时为何没有下病危吴主任讲过24小时不能停药,后来为何又停了下病重而未下病危,但是病情危重性及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其预后均及时告知家属,并签署告知书,且该过程中并未影响病人的治疗及病情的观察,而是进一步加大了治疗的强度。主任指示24小时不停药,但后来病情好转,且病人不能坚持持续输液,强行输液反而会影响病人心情,不利病情恢复。同时持续硝酸酯类药物静点,病人会产生耐药,降低疗效,并会引起反射性心率加快等不利影响。故期间停药并不违反心肌梗死的治疗原则。6、一级护理和CCU是什么概念有何不同CCU是重症监护的一种,病人一级护理,各种治疗及抢救均未延误。7、在抢救时,家属提出用电击,医生讲不能用电击,为什么不能用电击心跳停搏时,电击除颤是无治疗作用的,电击适用于室性心动过速或者心室纤颤,当时病人心电图显示呈一条直线,并不是电击的适用症。

2007年5月14日,原告以被告诊治存在过错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x元。2007年5月31日,被告申请对患者张秀英医疗争议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2007年12月7日,郑州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公室向本院出具《关于张秀英与郑州市中心医院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回函》:贵院委托我会对张秀英与郑州市中心医院医疗纠纷案,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于医患双方对所提交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分歧较大,医学会目前无法组织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现将鉴定材料退回法院。2008年4月18日,原告对张秀英住院病历是否存在添加、涂改情况申请进行司法鉴定。2008年6月9日,原告撤回对张秀英住院病历是否存在添加、涂改情形的鉴定申请。2008年9月1日,法院致函医学会,要求其对原告诉中心医院医疗服务纠纷一案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2008年11月6日,医学会出具郑州医鉴[2008]X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第五项,对鉴定过程的说明:2007年10月18日医学会收到法院的委托。2008年10月14日医鉴办收齐鉴定材料,根据本案涉及的专业确定鉴定组由心血内科4位专家、消化内科1位专家、内分泌科1位专家、法医1位专家共7位专家组成。10月28日在医学会由医患双方及医学会工作人员随机抽取鉴定专家,抽取结果由三方确认签字后,医学会保存备查。2008年10月30日,医学会通知各位鉴定专家。11月6日14时30分,专家组X位成员全部到会,选举产生鉴定会专家组组长。15时00分,医患双方进场,工作人员宣布会议议程和纪律后由组长主持会议。医患双方依次陈述,先患方后医方,专家在听完了双方的陈述及答辩后就双方的争议要点进行了提问。16时08分,医患双方退场。17时05分,鉴定组进行合议后作出鉴定结论;第六项,诊治概要:患者,张秀英,女,74岁,以“间断头晕40年,烧心半余月”为主诉入住郑州市中心医院。入院查体:T:36℃。P:74次/分。R:18次/分。BP:110/x,心率74次/分,律齐。初步诊断:1、高血压病2级,极高危,高血压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不典型心绞痛,急性心梗待排。2、陈旧脑梗塞。3、高脂血症。4、低钾血症。5、糖代谢异常。6、胃炎给予抑酸,改善心肌供血及补钾药物治疗,症状改善不明显,复查心电图及心肌酶提示:急性前间壁心肌梗死。给予抗凝,抗血小板,扩冠药物、硝酸甘油针静点等治疗,通知家属患者病情危重,嘱患者绝对卧床休息。2007年3月19日凌晨5时35分,患者心跳停止,打动脉搏消失,瞳孔散大,心电图示无QRS波。给予胸外心脏按压、呼吸兴奋剂、肾上腺素静推,气管插管,气囊辅助呼吸,患者呼吸心跳未恢复,瞳孔散大固定,心电图呈一直线,凌晨7点经抢救无效死亡;第七项,分析意见:根据法院提供的鉴定材料分析认为,经过各位专家阅读资料、充分分析,认为资料不全。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款之相关规定,鉴定组无法作出鉴定结论。2009年1月19日,被告向法院递交司法鉴定申请书,请求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申请人中心医院与患者张秀英的医疗争议进行司法鉴定。具体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医疗行为是否有过失、与患者死亡是否有因果关系、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申请人的责任程度如何。法院联系相关鉴定机构,因资料不全无法进行鉴定。庭审中,原告提交交通费票据2000元,对此被告不予认可。另查明,2007年度河南省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为9810.26元,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x元。

原审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被告应对本案承担举证责任。张秀英作为重症监护病人,2007年3月23日,被告出具证明称“缺失的心电图无法找回,是因为新入急病人使用同一监护仪后将原来的心电图覆盖”及“病人行心电监护时,是为了便于观察病情及治疗。通常将有意义的图形打印留在病历里保存”及医学会出具郑州医鉴[2008]X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均显示被告不能提交完整的资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的规定,被告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关于对原告赔偿标准的计算,原审认为,由于被告举证不能,原告要求依据《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要求被告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某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某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的规定,张秀英的死亡赔偿金为x.08元(9810.26元×8年),被告应予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的规定,张秀英的丧葬费为8490.5元(x元÷2),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丧葬费为8224.98元,符合相关规定,予以支持。张秀英的死亡使原告精神遭受损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根据被告的过错程度、造成的后果等因素,酌定原告的死亡抚慰金为x元,被告应予赔偿。因被告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举证不能,原告预付的住院费3000元,应予退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应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费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的规定,原告支出的交通费2000元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原审予以支持。原审判决,被告中心医院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周某丙、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丁、周某戊住院费3000元、死亡赔偿金x.08、丧葬费8224.98元、死亡抚慰金x元、交通费2000元,共计x.06元。

宣判后,中心医院不服,上诉称:1、原审未查明事实的判决上诉人承担法律责任,有失公正,本案应依法进行司法鉴定确定上诉人是否存在过错。上诉人依法向原审提出了司法鉴定申请书,但一审仅口头通知上诉人因资料不全,鉴定机构无法进行鉴定,而我院从未见到司法鉴定机构无法鉴定的书面复函。2、即使上诉人存在过错,原审判上诉人赔偿x.06元有失公允,应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计算赔偿数额,对治疗患者原发疾病的费用不应当赔偿。

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被上诉人答辩称,1、由于上诉人没有提供完整的资料,致使不能进行司法鉴定,并不是没有鉴定。2、鉴定与否并不是以书面形式为要件,上诉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故原审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3、住院费确实有治疗原发疾病的费用,但是现在已经无法确定治疗原发病和抢救的费用,精神赔偿费不高,交通费请求法庭依法判决。

经二审审理查明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上诉人称“应进行司法鉴定来确定上诉人是否存在过错”的理由。经查,张秀英作为重症监护病人,医院应提供相应的医疗监护,并应完善保存患者的病历。而上诉人却将患者的病历丢失,导致医学会因鉴定时材料不全,无法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后果,对此后果的发生,上诉人自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上诉人在一审中虽然提出司法鉴定申请,但仍因材料不全,司法鉴定机构拒绝受理。上诉人认为司法鉴定机构拒绝受理应有书面文件的理由,鉴于法律对此并无强制性规定,一审将司法鉴定机构拒绝受理的情况告知上诉人,并记录在案的处置行为并无不当。上诉人称,一审判决赔偿数额过高,应该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计算赔偿数额。鉴于本案原审原告起诉所依据的法律关系是侵权人身损害赔偿,并且一审中郑州市医学会出具郑州医鉴[2008]X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无法进行相关鉴定,上诉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审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标准计算赔偿的数额并无不妥,患者在重症监护室中去世,对家属来说打击沉重,原审酌定死亡精神抚慰金x元亦无不当。

综上,原审判决在审判程序、适用法律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095元,由上诉人郑州市中心医院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傅翔

审判员李伟

审判员扈孝勇

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王争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8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