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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魏某等三名被告人故意伤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邓某某,河南博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方豪亚、崔某某,河南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李某乙,河南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李某甲、卢某某犯故意杀人罪(未遂),于2009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卫珂、杜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及其辩护人邓某某、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方豪亚、崔某某、被告人卢某某及其辩护人李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期间曾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魏某与前女友秦×因恋爱问题发生矛盾。2009年1月25日秦×提出分手,两人为此发生争执,魏某打了秦×两耳光。后秦×到外地打工,魏某便意图对秦×的母亲秦××进行报复。2009年春节过后,魏某以x元的价格雇佣被告人李某甲、卢某某对秦××实施伤害,并预付现金5000元,余下的x元承诺事成后支付。后魏某多次带领李某甲、卢某某到南阳市X路秦××开办的计生用品门店踩点。2009年2月16日晚10时许,三人预谋后窜至南阳市X路秦××经营的门店,由魏某在门店附近接应,李某甲进店确认无其他人后,卢某某手持钢管闯入店内。因秦××极力反抗,未能得逞。2009年3月18日晚10时30分许,被告人魏某、李某甲、卢某某三人再次预谋后,被告人魏某授意被告人李某甲、卢某某两人:“将秦××的腿打断,脚筋挑断,万不得已将人整死”。当晚,由被告人魏某在门店附近接应,被告人李某甲、卢某某先后闯入南阳市X路秦××经营的门店内,二人持尖刀将秦××腹部、背部多处扎伤,后与等候在附近的被告人魏某会合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秦××的伤情已构成重伤。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是:1、被告人魏某、李某甲、卢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秦××的陈述,3、证人秦×、唐××的证言,4、鉴定结论。公诉机关要求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追究被告人魏某、李某甲、卢某某的刑事责任,并认定被告人李某甲有立功情节。

被告人魏某辩称:我给李某甲说教训一下秦××,我没有说过“万不得已将人整死”。我的目的是打伤秦××,秦×就回来了。

辩护人邓某某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魏某伤害秦××目的是想见到女友,其主观上没有杀人的故意;其仅买了个电警棒,没有杀人工具;魏某始终未说过“万不得已将人整死”的话,另两名被告人当庭否认说过这句话,故魏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应构成故意伤害罪;魏某系初犯、偶犯,有悔罪表现,主观恶性不深,民事赔偿问题已与被害人达成协议。

被告人李某甲辩称:魏某没给我说过“万不得已将人整死”这句话。魏某承诺事后给x元,因他不守承诺,我在公安机关才这样说他。我用刀对被害人划了几下,没有伤到致命部位;卢某某扎了被害人腹部两刀。我不是故意杀人,是故意伤害。

辩护人方豪亚、崔某某的辩护意见是:本案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李某甲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有立功表现;李某甲系初犯,有悔罪表现,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有法定和酌定从轻的情节。

被告人卢某某辩称:魏某没给我说过“万不得已将人整死”这句话。因他不守承诺,我在公安机关才这样说他。李某甲让我教训被害人一下;我扎了被害人腹部、腰部两刀。我不是故意杀人,是故意伤害。

辩护人李某乙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卢某某扎伤被害人后自行离开现场,并非在实施杀人的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故不应定性为故意杀人罪(未遂),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卢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魏某与前女友秦×因恋爱问题发生矛盾。2009年1月25日秦×提出分手,两人为此发生争执,魏某打了秦×两耳光。后秦×到外地打工,魏某便意图对秦×的母亲秦××进行报复。2009年春节过后,魏某以x元的价格雇佣被告人李某甲找人对秦××实施伤害,李某甲又经魏某同意,让卢某某参加。魏某预付给李某甲现金5000元,余下的x元承诺事成后支付。李某甲给了卢某某500元。后魏某多次带领李某甲、卢某某到南阳市X路秦××开办的计生用品门店踩点。2009年2月16日晚10时许,三人预谋后窜至南阳市X路秦××经营的门店,由魏某在门店附近接应,李某甲进店确认无其他人后,卢某某手持钢管闯入店内。因秦××极力反抗,未能得逞。2009年3月18日晚10时30分许,被告人魏某、李某甲、卢某某三人再次预谋后,被告人魏某授意被告人李某甲、卢某某两人“将秦××的腿打折,脚筋挑断,万不得已将人整死”。被告人魏某在门店附近接应,被告人李某甲、卢某某先后闯入南阳市X路秦××经营的门店内,二人持尖刀将秦××腹部、背部多处扎伤。秦××极力反抗,拉住李某甲,李某甲挣脱后逃离现场,卢某某也随即逃离现场。二人与等候在附近的被告人魏某会合后逃跑。当晚,魏某给卢某某2000元让卢某到郑州。经法医鉴定,秦××被人致伤躯干部及肢体,致下腔静脉破裂、胃破裂、十二指肠前后壁贯通破裂、左肝缘破裂、左肾静脉横断、右肾损伤,以上损伤构成重伤。

2009年3月31日下午公安民警在南阳市宛城区枣林办事处嵩山路李某馍店将犯罪嫌疑人李某甲抓获。李某甲供述了其伙同卢某某将秦××扎伤的事实,并供述卢某某在其家中馍店打工,正在家中睡觉。公安人员赶到李某甲家中将卢某某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魏某的亲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x元,李某甲的亲属赔偿x元,卢某某的亲属赔偿x元,共计x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魏某的供述,证实被告人魏某的前女友秦×提出分手,魏某便意图对秦×的母亲秦××进行报复。2009年春节过后,魏某以x元的价格雇佣被告人李某甲、卢某某对秦××实施伤害,并预付现金5000元,余下的x元承诺事成后支付。后魏某多次带领李某甲、卢某某到南阳市X路秦××的住处踩点。2009年2月16日晚10时许,三人预谋后窜至南阳市X路秦××经营的门店,由魏某在门店附近接应,李某甲、卢某某试图伤害秦××,未能得逞。2009年3月18日晚,三人再次预谋后,由被告人魏某在附近接应,被告人李某甲、卢某某闯入秦××经营的门店内将秦××扎伤,后三人逃跑。卢某某把刀给了魏某,魏某把刀扔到了温凉河。

2、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

魏某是我同学,他跟我说他女朋友跟别的男的跑了,因此想报复她。他女朋友的妈妈在八一路开了一个计生用品店,想找人把他妈砍了。巍巍还说让我帮他找人,他出x块。过了几天,魏某问我人找好没有,我说找不来人,他说再加5000块钱。后来我就给他说让卢某某去整这事,魏某也同意。之后魏某领着我和卢某某到八一路指认了那个女的开的计生用品店,一共去了三次或四次。今年2月份时候魏某给我2000元催我去整这事。到了3月份又给我3000块钱,还是催我赶紧动手。一共给我了5000元,剩下的x元说好等事办完付给我。

2009年2月份一天晚上,魏某领着我和卢某某,卢某某以买东西的名义进店里。后来卢某某准备打那女的,那女的反抗得厉害,卢某某没伤到那女的就跑了。

2009年3月18日晚上,魏某找到我让我当天晚上就到八一路去把那个女的给整了。魏某先骑电动车走了。我喊上卢某某,各自带了一把尖刀在身上。我仨一起到计生用品店附近,魏某又给我和卢某某说:“你们两个进去后把那女的腿打折,再把脚筋挑断,如果万不得已,你们就把那女的整死”。这次我们商定由我先到店里,看看如果没有别人的话,卢某某再进屋里,我们一起戳那个女的。当时魏某就站在附近不远的一个家属院门口,我一人先进店里,卢某某在门口路上等着。我进去,和那个妇女交谈了二十分钟左右,趁她转身拿东西的时候,我用手按住她肩膀,准备用刀砍她的腿。但是那女的反抗得厉害,她也拽住我。这时我就从袖筒里掏出随身携带的尖刀朝那个妇女身上扎。但是那个女的挣扎得厉害,我也记不清戳了几刀,也不知道戳住哪儿了,大概就是胳膊和上身。这时卢某某也冲进屋里,拎着刀朝那个女的身上戳。我挣脱那个女的就跑了,卢某某接着就跑了。我们两个找到魏某,他用电动车带着我们走了。当天晚上卢某某对我说他朝那个女的肚子上戳了两三刀,然后又把那个女的扭过去按到墙上朝后腰部戳了一刀。当时卢某某还说把人戳得很,因此魏某连夜就把卢某某送郑州了。

魏某说“万不得已”是指如果那个女的反抗强烈,或是有别人进屋里去,就连那女的和别人一起整死。当天(3月18日)晚上,我喝老点儿白酒,当时没想太多。魏某多次说要把那女的整狠点,我想着肯定不能把那女的整死。

3、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

2009年农历正月二十六中午,李某甲对我说有个活干完了给我钱。李某甲说魏某出x元让把他前女友的母亲腿打断,脚筋挑了。打断后魏某的前女友就会从外地回来,到时候就可以收拾她了。他说后我就同意了。后李某甲把我介绍给魏某,魏某就领住我们指认了他前女友母亲开的计生店。魏某和李某甲在街上买了一把菜刀、两把二十厘米长黄某柄单刃尖刀、电警棒。

3月18日晚上七八点左右,我们三人一起到了魏某前女友母亲的店附近,魏某对我和李某甲说:“你们俩进去之后,把那个女的腿打折,再把脚筋挑了。如果到了万不得已的情况,你们就把那个女的整死,”说完后,魏某就站在附近不远的一个家属院门前,然后李某甲一个人先进去假装买避孕套,我在门口旁边等着。我着见李某甲用手卡住那女的脖子,那个女的转身拽李某甲,李某甲就掏出袖筒里的刀,朝那女的身上划了两刀,也不知道伤了没有。这个时候,我也赶紧进屋拿着刀朝那女的肚子上戳了几刀。之后我和李某甲就赶紧跑了。

当晚我好像捅了(秦××)两刀,一刀在腹部,一刀在腰部一带。李某甲好像捅了三四刀,具体捅在哪儿,我也不清楚。捅完人后我就把刀交给了巍巍。李某甲在捅人之前给了我500块零花,捅人后魏某又给我2000元钱。

4、被害人秦××的陈述,证实2009年3月18日晚上10点左右,其在八一路的店里准备关门睡觉时,先后进去两名男子持刀对其身上扎了几刀,后两个人逃跑。并证实此前有一名男子曾到店里持钢管试图对其实施伤害未逞。

5、证人秦×的陈述,证实2009年春节前其向魏某提出分手,魏某生气,曾摔其手机,扇其两耳光,并威胁会找其母亲的事。

6、证人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10点多钟,其听到对面有个女的尖叫,后看到两个一高一低的男子向北跑了。

7、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秦××被人致伤躯干部及肢体,致下腔静脉破裂、胃破裂、十二指肠前后壁贯通破裂、左肝缘破裂、左肾静脉横断、右肾损伤,以上损伤构成重伤。

8、辨认笔录,被害人秦××辨认出被告人李某甲就是2009年3月18日晚上第一个拿刀戳伤自己的高个男子。

9、书证:

(1)被告人魏某、李某甲、卢某某的户籍证明。

(2)抓获经过: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分局刑警大队在办案的过程中,经侦查,确定魏某、李某甲、卢某某系涉案犯罪嫌疑人。2009年3月31日下午,在南阳市宛城区枣林办事处嵩山路李某馍店将李某甲抓获。李某甲供述了其伙同卢某某将秦××扎伤的事实,并供述卢某某在其家中馍店打工,正在家中睡觉。公安人员赶到李某甲家中将卢某某抓获。后在南阳市X路恒博电脑公司将魏某抓获。

(3)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分局刑警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三份:经打捞,未找到作案工具。

(4)民事调解协议及收条,证实被告人魏某的亲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x元,李某甲的亲属赔偿x元,卢某某的亲属赔偿x元,共计x元。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因恋爱问题与前女友秦×发生矛盾,魏某意图报复秦×的母亲秦××,雇被告人李某甲、卢某某帮凶。三名被告人经预谋后,由魏某在外接应,李某甲、卢某某先后窜至被告人秦××的店内,持尖刀向秦××的腹部扎数刀后逃窜,致秦××重伤。该事实,有三名被告人的供述证实,有被告人秦××的陈述、鉴定结论等证据相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关于本案应定性为故意杀人罪(未遂)还是故意伤害罪,要从三名被告人的主客观方面分析认定。被告人魏某在公安侦查阶段至审判阶段的供述自始至终是意图伤害被害人;被告人李某甲、卢某某虽在公安机关做过魏某授意二人“万不得已将人整死”的供述,但庭审中二人均辩称魏某未有该授意,只是让二人去伤害被害人;李、卢某人对被害人行凶时并非无节制地实施伤害行为,而是因被害人的反抗,二人扎几刀后分别逃离现场,“万不得已”的前提条件并未发生,也未造成死亡结果的发生;公诉机关指控魏某授意李、卢某人,无其他证据印证。综上分析,三名被告人主观上有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并无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观方面,三名被告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行为,故三名被告人的其行为符合刑法关于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应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三名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未遂),罪名不能成立,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三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三名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本案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的辩护意见成立。本案三名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魏某组织、预谋、雇凶伤人;被告人李某甲为利益受雇于人,又积极雇请帮凶卢某某,参与预谋、策划、实施犯罪;被告人卢某某为利益受雇于人,积极参与预谋、实施犯罪。三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分工不同,但作用相当,不分主次。被告人魏某的辩护人提出魏某系偶犯、主观恶性不深的辩护意见,经查,魏某雇凶伤人,经预谋后多次带人踩点,两次实施伤害被害人,给被害人造成了较为严重的伤害后果,故该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李某甲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卢某某,有立功表现,可依法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综合三名被告人的伤害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后果较为严重、三人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各自的民事赔偿数额不同等酌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魏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3月31日起至2019年3月30日止。)

二、被告人李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3月31日起至2018年3月30日止。)

三、被告人卢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3月31日起至2018年3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梅振焕

审判员刘华

审判员王楠

二0一0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易卫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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