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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某、江某与被上诉人周某、尹某、谭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茶陵县人,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茶陵县人,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茶陵县人,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尹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茶陵县人,住(略)。

以上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智军,湖南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茶陵县人,住(略)。

上诉人李某、江某因与被上诉人周某、尹某、谭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2011)茶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江某,被上诉人周某、尹某及其二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智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经本院合法传唤,被上诉人谭某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系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部分不清,超诉请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2011)茶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陈卫中

审判员曹阳

审判员刘克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刘国彬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原判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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