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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与广州建宇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5-07-2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穗中法民二初字第179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5)穗中法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地址:广州市X路X-X号广州国际金融大厦东楼X层。

负责人:张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立挺、潘某,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建宇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X路X号东方之珠花园c座X楼。

法定代表人:叶某某,董事长。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确认截止至2005年6月20日尚欠原告(2000)年住开X号《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人民币27,000,000.00元,利息人民币9,113,646.6元。被告对《借款合同》项下本息负有清偿义务,对2005年6月20日后按约定及国家相关规定计算所产生的利息同样负有清偿义务。

二、被告按如下期限归还贷款本息:

1、本协议签订后三日内归还贷款本金人民币伍拾万元整;

2、2005年12月20日前归还贷款本金人民币贰佰万元整;

3、2006年1月20日前归还贷款本金人民币壹佰伍拾万元整;

4、2006年2月20日前归还贷款本金人民币肆佰万元整;

5、2006年3月20日前归还贷款本金人民币肆佰伍拾万元整;

6、2006年4月20日前归还贷款本金人民币肆佰伍拾万元整;

7、2006年5月20日前归还贷款本金人民币伍佰万元整;

8、2006年6月20日前归还贷款本金人民币伍佰万元整;

9、按借款合同约定及国家相关规定计算的利息于2006年6月20日前一次性还清。

三、被告确认原告对被告位于天河北路XlX号(即东方之珠花园F座)首层、二层的房地产拥有抵押权(广州市穗房他证字第(略)、(略)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抵押物),对变现该抵押物所得价款拥有优先受偿权。

四、对第二条的分期还款安排被告只要出现一期未能如期足额归还的,未到履行期限的款项即全部视为已经到期,原告有权就本协议涉及的尚未清偿的所有款项及利息、费用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告丧失分期还款的期限利益。原告同时有权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拍卖、变卖抵押物,用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清偿原告的债权,并有权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查封、冻结、拍卖、变卖被告的其他财产。

五、案件受理费(略).5元、财产保全费(略)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在申请立案及财产保全时已预交了(略).5元人民币,本协议签订后三日内由被告直接将该费用支付给原告。

六、对已查封的抵押物,仍维持其查封效力。对已冻结的账户,原告同意在被告归还首期款项人民币伍拾万元及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合计人民币壹拾捌万伍千零柒拾壹元伍角到达原告账户,且法院就本借款合同纠纷诉讼做出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法院申请办理解除冻结手续。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劲晖

代理审判员陈珊彬

代理审判员胡小兵

二OO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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