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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犯挪用资金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挪用资金犯罪,于2009年4月21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挪用资金罪,于2009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3年3月至2009年元月,被告人王某在任桐柏县X乡X村下大庄组组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将本组集体资金x元先后六次挪用给本组村民孙xx、陈xx、詹xx、王xx、陈xx、王x个人使用。

另查明,孙xx、陈xx、詹xx、王xx、陈xx、王x已分别将借款归还给xx庄组。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xx、孙xx、陈xx、詹xx、王xx、陈xx、王x等人的证言、借条、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将本组集体资金挪用给他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王某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刑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伟

二○一○年元月十五日

书记员赵丰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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