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乔某某、钱某某、曹某甲、曹某乙包庇罪一案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民警。因涉嫌犯包庇罪,于2009年1月5日被刑事拘留,2009年1月20日被逮捕,2009年2月13日被汤阴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乔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交通协管员。因涉嫌犯包庇罪,于2009年1月5日被刑事拘留,2009年1月20日被逮捕,2009年2月13日被汤阴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曹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交警大队职工。因涉嫌犯包庇罪,于2009年1月5日被刑事拘留,2009年1月20日被逮捕,2009年2月13日被汤阴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曹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交通协管员。因涉嫌犯包庇罪,于2009年1月5日被刑事拘留,2009年1月20日被逮捕,2009年2月13日被汤阴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汤阴县人民法院审理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乔某某、钱某某、曹某甲、曹某乙犯包庇罪一案,于二00九年三月十七日作出(2009)汤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汤阴县人民法院于二00九年八月二十四日作出(2009)汤刑监字第X号再审决定书,对本案提起再审。该院经审理,于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作出(2009)汤刑再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钱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8年12月30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乔某某乘坐张某某(已判决)驾驶的一辆车牌号为豫x的蓝色伊兰特轿车,顺汤阴县X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精忠路X街交叉口东五十米路北侧时,将行人常××撞倒(常××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肇事后,乔某某驾驶该肇事车辆,张某某步行逃离现场。之后乔某某驾驶该车来到韩庄乡X村张某某家,两人商议后将肇事车藏匿至白营乡X村乔某某的老家。12月31日晚上,被告人钱某某在明知是肇事车辆的情况下,指使被告人曹某甲让被告人曹某乙驾车和乔某某、张保群到乔某某的老家,由张××将该车开到任固镇X村。案发后,张某某交通肇事一案,民事部分已调解,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另查明,被告人钱某某于2009年3月10日向汤阴县公安局刑警二中队提供鹤壁市一网上逃犯骑一辆红色摩托三轮车准备到汤阴县X镇X村销赃,沿汤屯公路行走的可能性较大。根据此线索,民警在汤屯公路将两名犯罪嫌疑人抓获,其中一名叫芦国防,系鹤壁市公安局网上逃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乔某某供述在张某某驾车肇事后,由其开车离开现场,张某某将肇事的情况告知了钱某某,钱某某让找个地方把车放起来,之后把车放到了其老家,第二天曹某乙带着一个人把车开走了。2、被告人钱某某供述了其得知张某某肇事后,安排曹某甲让曹某乙带车主张保群到乔某某的老家,将肇事车开走的事实。3、被告人曹某甲、曹某乙供述了按照钱某某的安排让张××将车开走的事实。4、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其肇事后将情况告知了钱某某,次日又将藏车的情况告知了钱某某。5、证人张××证言,证实曹某乙与其一起去把车开走了。6、汤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张某某在该事故中负全部过错责任,常××无过错责任。7、汤阴县人民法院(2009)汤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刑。8、另有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钱某某提供线索抓获两名犯罪嫌疑人的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

一审法院依据上述查明事实及证据作出判决:一、维持汤阴法院(2009)汤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的定性及第三、四项,即对被告人曹某甲、曹某乙的量刑;二、撤销(2009)汤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的第一、二项的量刑部分,即被告人乔某某、钱某某的量刑;三、原审被告人乔某某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四、原审被告人钱某某犯包庇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上诉人钱某某上诉称:一审量刑重,请求从轻判处其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二审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与一审相同,且证据均经一审当庭举证、质证,查明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钱某某犯包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一审法院鉴于钱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立功表现,从轻判处其拘役六个月,并适用缓刑,该量刑适当,故上诉人钱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免于刑事处罚的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董青松

审判员张立永

审判员廖奇志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和晓璞(兼)

安法网X号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5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