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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某传播淫秽物品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中站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某某,男,40岁。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09年5月20日被焦作市公安局中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焦作市人民检察院以犯罪情节轻微决定不予批准逮捕,同日由焦作市公安局中站分局取保候审。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检察院以焦中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09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宏伟、王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卢某某创建网络昵称“小夜精”,QQ号码为x的QQ空间,在空间内转载淫秽图片166张、视频文件59个、文本文件20个,并在聊天过程中,将其QQ空间密码告诉昵称为“解药”、“寂寞的独奏”、“坏了的转向灯”等网友,供网友观看。经焦作市公安局网络警察支队鉴定,上述文件均为淫秽物品。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卢某某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卢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卢某某创建网络昵称“小夜精”,QQ号码为x的QQ空间,在空间内转载淫秽图片166张、淫秽视频文件59个、淫秽文本文件20个,并在聊天过程中,将其QQ空间密码告诉昵称为“解药”、“寂寞的独奏”、“坏了的转向灯”等网友,供网友观看。经焦作市公安局网络警察支队鉴定,上述文件均为淫秽物品。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网上下载的QQ号码x,昵称小夜精聊天记录复印件,证实其将其密码告诉“解药”、“坏了的转向灯”、“寂寞的独奏”的情况;2、网上下载的QQ号码x,昵称小夜精空间日志列表复印件,证实空间里共有日志291篇,分类为个人日记110件、天下杂侃10件、影音数码9件、色色小说9件、文章类8件、激情剧场7件、成人影视7件、美食7件,分别为两个骚货洗澡时说的悄悄话、小荡妇、被两个男人轮奸(十八禁)、干出高潮、激情视频等诱惑性标题;3、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及移送物品清单及证明,证实从卢某某家中搜查并扣押电脑主机1台,显示器未找到;4、焦作市公安局网络警察支队的焦公(网监)勘〔2009〕X号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证实用卢某某提供的QQ密码x登陆x的空间,下载视频文件59个,见附卷光盘一、二;下载图片166张、文本文件20个、其空间网页截图21张、其聊天记录截图3张,见附卷光盘三;5、焦作市公安局网络警察支队的证明,证实经工作,无法核实网民“解药”、“坏了的转向灯”、“寂寞的独奏”的真实姓名;6、焦作市公安局的焦公鉴字(012)号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证实附卷光盘一、二内的视频文件59件、附卷光盘三内的图片166张、文本20个均为淫秽物品;7、刑事拘留证、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书、释放证明、取保候审决定书,证实卢某某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09年5月20日被焦作市公安局中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焦作市人民检察院以犯罪情节轻微决定不予批准逮捕,同日由焦作市公安局中站分局取保候审;8、李封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卢某某犯罪时已达到负刑事责任年龄;9、焦作市公安局网络警察支队干警张枫林、焦作市公安局中站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干警苗洪涛出具的抓获证明,证实被告人卢某某系2009年5月20日在其家中被抓获到案;10、焦作市公安局网络警察支队出具的发破案经过,证实2009年5月18日,河南省公安厅指派焦作市公安局网络警察支队查处QQ号码为x,昵称小夜精的犯罪嫌疑人,在焦作市登陆互联网,转载发布淫秽色情图片302张,视频80部。2009年5月20日该支队将卢某某抓获,该卢某认不讳;11、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可以印证以上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视频文件59件,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的犯罪事实存在,罪名成立。被告人卢某某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卢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作案工具电脑主机一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李勇锋

审判员吴华

人民陪审员王金萍

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王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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