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杨某甲、杨某乙与杨某丙、孔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时间:2005-07-1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410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列两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谢明,广东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孔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列两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童汉明、马小玲,广东汇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杨某甲、杨某乙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4)南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1997年3月6日,原告杨某甲、杨某乙作为乙方,被告杨某丙、孔某某作为甲方,双方签订了南海市罗寨绣花厂(以下简称罗寨绣花厂)扩大发展增资协议,约定对罗寨绣花厂共同投入资金,扩大生产。2002年5月25日8时30分,被告杨某丙骑摩托车到佛山市环市大堂工业区威藤制衣厂拿东西。被告杨某丙将摩托车停放在该厂门口。期间,该车被人撬开坐垫箱盗走箱中的绣花加工费欠款单等财物,欠款单反映的债权总额为(略).57元。被告杨某丙于2002年5月25日9时到原佛山市公安局石湾区分局环市派出所报案,该案至今尚未侦破,被盗欠条亦未追回。2002年5月25日,被告杨某丙写书面材料1份,内容为:2002年5月25日上午被盗的欠单反映的欠款是原罗寨绣花厂加工费款(2002年5月30日前)。2002年6月16日,原告杨某甲、杨某乙作为乙方,被告杨某丙、孔某某作为甲方,双方签订了分厂协议,约定:双方于2002年5月30日分厂各自经营,根据抽签结果乙方保留在原罗寨绣花厂继续经营,甲方被分出去。原告于2004年10月28日诉至法院。

原审判决认为:罗寨绣花厂在1997年3月6日至2002年6月16日间是原、被告4人合伙经营的合伙企业,原告杨某甲、杨某乙与被告杨某丙、孔某某均是该厂的合伙人。被告杨某丙在绣花加工费欠款单被盗后已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故原审法院认定罗寨绣花厂持有的绣花加工费欠款单被盗属于意外事件,被告杨某丙在其中不存在过错。被告杨某丙作为罗寨绣花厂的合伙人之一,保管该厂持有的绣花加工费欠款单的行为,属于合伙体的职务行为,这些欠款单被盗所产生的损失应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承担。罗寨绣花厂持有的绣花加工费欠款单虽然被盗,但罗寨绣花厂所享有的债权仍是客观存在的;原告主张的原合伙企业(略)。57元的债权无法实现,因原告无举证证明其已穷尽救济措施,故原审法院对原告的该项主张不予采纳。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原审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杨某甲、杨某乙的诉讼请求。一审受理费3921元,由原告负担。

上诉人杨某甲、杨某乙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杨某丙保管的欠条被盗属于意外事件是错误的。民法上的意外事件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原因而导致事件发生,行为人无须对损害结果负责的情形。在本案中,被上诉人杨某丙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原合伙企业的业务主管,其不可能不知道欠条是一种记名的债权凭证,而且应该预见到把欠条置于摩托车车厢内,并将摩托车停放在人流繁杂、无人看管的工厂门口,会导致财物被盗这一损害结果的发生,但由于被上诉人杨某丙疏忽大意而未能避免欠条被盗,因而其主观上具有明显过错,因而不属于民法意义上的意外事件。而欠条被盗是被上诉人杨某丙的单方陈述,虽然有报案记录,但公安机关无法查证属实,被上诉人又没有其他证据可与之相印证,所以无法证明其所保管的欠条是否真的被盗。故此,不能免除其对上诉人的赔偿责任。二、原审判决认为被上诉人杨某丙保管绣花加工费欠款单行为属职务行为,欠款单被盗所产生的损失应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承担是有悖于法律的。被上诉人杨某丙的职务行为,如果是对第三人产生民事责任,理应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但本案杨某丙对原合伙企业的债权凭证保管不善而被盗的行为,对合伙内部是一种侵权行为,因此,其对上诉人造成的损失负有不可推卸的赔偿责任。三、原审判决以欠条被盗但债权仍然客观存在,而且上诉人未举证证明已穷尽救济措施为由,对原告的赔偿主张不予采纳是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的。在一审中,上诉人已向法院提交了三份调查笔录,以证明如下三个事实:1、证明原合伙企业罗寨绣花厂可以向出具欠条的客户主张加工费的唯一依据只有欠条,没有其他证据;2、欠条的诉讼时效至2004年7、8月间届满;3、上诉人已向债务人主张债权,但因无法出示欠条而遭拒绝。据此,上诉人认为,被盗欠条所体现的债权仍客观存在,不等于上诉人的损失不存在,不能用作认定被上诉人不负赔偿责任的理由。罗寨绣花厂对被盗的欠条所享有的债权虽然仍客观存在,但该欠条是罗寨绣花厂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唯一依据。同时,被盗欠条的诉讼时效至原告起诉时已过,即使找到欠条,该债权也不再受法律保护,上诉人已丧失了司法救济途径。上诉人唯一的救济途径只有直接向债务人追讨。然而,虽然上诉人已多次向债务人催讨,但因无法出示欠条而屡遭拒付。因此,以上事实就足以说明,上诉人已穷尽了救济途径,被上诉人杨某丙的过错行为业已对上诉人造成无法挽回的经济损失。而且,上诉人的损失与被上诉人杨某丙的过错行为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被上诉人杨某丙对上诉人的损失应予赔偿。原判决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是毫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的。综上,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杨某丙答辩认为:一、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适用法律恰当,判决公正,请求驳回上诉。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是合伙关系,被上诉人在合伙期间履行职务的行为后果理应由全体合伙人承担,而并不是答辩人的个人行为,不应由被上诉人承担。二、上诉人的上诉事实理由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1、被上诉人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被盗欠条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被上诉人当时被盗的不仅有合伙企业的欠条,还包括了被上诉人的个人物品。被上诉人被盗后第一时间报案,并且有公安相应的立案证明等证据证实,而且事实也证明,上述失窃的欠条相应企业也已确认欠款,也就说是欠条被盗属实。被上诉人失窃属于不能预见、不能克服并不能避免的,应属意外事件。2、被上诉人为合伙企业的主管人员,去催收欠款是职务行为。被上诉人在履行职务中,因意外失窃,导致有关欠条被盗,这属于合伙企业经营过程中的风险。2、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已经达成分厂协议,合伙企业已经由上诉人经营,关于原合伙企业的债权债务等双方已作了处理,被上诉人依约不承担任何责任。三、上诉人的起诉也已超过了法定的诉讼时效,被上诉人不应承担责任。被上诉人于2002年5月25日被盗,到6月16日达成分厂协议并分伙,再到2004年10月20日起诉,历经二年五个月,上诉人的起诉已超过了诉讼时效。四、上诉人单方追收有关货款,违反了双方一起追收的约定,被上诉人保留对上诉人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示没有作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被上诉人孔某某在二审诉讼期间没有提出答辩意见。

二上诉人与二被上诉人在二审诉讼期间没有向本院提供新的证据。

经审查,本院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杨某丙作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应妥善保管持有的合伙企业的单证,在其携带大额债权凭证的单据外出期间更应尽充分的注意义务,但被上诉人杨某丙因疏忽大意未尽到相应注意义务,将大额债权凭证的放置于无人保管的摩托车坐垫箱中以致发生被盗的损害结果,故应当认定其存在过失。由于本案债权凭证被盗的损害结果是可以预见及可以避免的,故不属于民法上的意外事件。原审将本案的被盗事件定性为意外事件,并认为被上诉人杨某丙不存在过错有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法律规定因过失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且损害后果与过失行为具有因果关系的,本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债权凭证的被盗不必然导致实际损失,债权人仍可以通过对帐、起诉或债务人自愿履行等方式实现债权。在本案诉讼中,二上诉人未举证证明其已通过最终的司法救济途径仍无法收回债权导致经济损失,即未能提供足够依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原审判决驳回二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综上,二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被上诉人赔偿损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虽适用法律有误,但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921元,由上诉人杨某甲、杨某乙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罗睿

代理审判员林波

代理审判员吴健南

二00五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刘斯华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42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