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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贾某离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郾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XX。

委托代理人黄某伟,河南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XX。

委托代理人曹俊高,漯河市郾城区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陈XX诉被告贾XX离婚一案,原告陈XX于2009年10月1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XX及委托代理人黄某伟,被告贾XX及委托代理人曹俊高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XX诉称:原、被告于1988年11月10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双方了解较少,感情基础较差,婚后由于双方性格差异,导致经常发生矛盾冲突,双方之间感情越来越淡薄,长期矛盾积累,导致自2004年起双方经济各自独立,并自2007年8月份分居至今。2008年2月26日原告在同被告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向郾城区人民法院提出离婚,法院作出判决不准离婚,双方对该判决均未提出上诉,并进行协商,但仍不能解决双方之间的感情问题,为此,请求判决解除原、被告双方婚姻关系,婚生子陈XX由原告抚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贾XX辩称:1、原、被告认识之初可谓是情投意合,彼此交往畅所欲言,相互的书信博得双方深信,两年多的交往有了深厚的了解,牢固的感情基础成为了婚姻的归宿,双方的结合很高兴,我满意,彼此互敬互爱,生活充满阳光。自从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剖析,不但被告以身作则,教育孩子好好学习,孝敬父母长辈。2、被告不慎摔伤,住进医院,原告找人亲自到医院为被告动手术,术后疗养期间,原告主动照顾被告,就是工作忙不在家便派人照顾被告,被告深信双方的婚姻有着深厚的感情基础。3、原、被告一直在一起生活,根本不存在分居,更不存在经济独立。4、原告提出离婚给孩子造成了极大的影响,原、被告的儿子听说父母要离婚,便以停课不上学来对抗。在庭审中都承认了孩子已5天没有上学的事实,为了孩子的健康天性驳回原告的诉请,还孩子一个心愿。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6年年底经人介绍相识,1988年11月10日在原漯河市X路街办事处领取了结婚证,双方于1991年9月22日有一婚生男孩,取名陈XX,现就读于漯河市第五高级中学,系二年级学生。原告这次起诉离婚,陈XX知道后,思想产生波动,5天未上学。被告于2008年8月份不慎摔伤住进医院,原告在被告术后和在家庭疗养期间尽心照顾被告。

另查明:原告曾于2008年3月13日向本院起诉离婚,本院于同年8月11日作出不准原告陈XX与被告贾XX离婚的判决。

本院认为:原、被告从相识到结婚,是经过较深的了解,婚前感情基础较牢固,婚后二十多年双方产生了矛盾,原告曾起诉离婚,判决不准离婚后,这次又起诉离婚,但被告在双方发生矛盾纠纷以后不慎摔伤住院,术后和在家疗养期间,原告能尽到丈夫的责任,照顾被告,被告也表示自己在处理家庭问题上有不当之处,并可以向原告道歉,证明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同时原告这次提出离婚,其儿子知道后,在思想上产生波动,5天未上学,给学习造成了一定影响。总之,原、被告在今后生活中,均应注重处理家庭问题的方式、方法,加强沟通交流,互相理解是能够幸福生活的,故原告请求离婚,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陈XX和被告贾XX离婚。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陈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铁营

审判员杨建民

代理审判员吕镁

二0一0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赵常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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