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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被告人余某甲犯故意杀人、抢劫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株洲市X某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余某甲,曾用名余X,男,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株洲市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0年1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株洲市第二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余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略),系被告人余某甲之父。

指定辩护人杨某,湖南省法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南省株洲市X某人民法院审理的湖南省株洲市X某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余某甲犯故意杀人、抢劫罪一案,于2011年6月23日作出(2011)荷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余某甲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

一、故意杀人

2010年10月2日19时许,被告人余某甲到位于株洲市X某X某的无证照网吧二楼,看见被害人赵帆正在上网,便向被害人赵帆提出借用电脑登陆QQ,遭被害人赵帆拒绝,被告人余某甲认为被害人赵帆的态度不好而与之发生争执,并抽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对被害人赵帆肚子的刺去,被被害人赵帆挡开后,又持刀向被害人赵帆的左胸部刺了一刀,随后逃离现场,被害人赵帆因失血过多当场死亡。经鉴定被害人赵帆系心脏破裂、失血性休克而死。

二、抢劫

2010年10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余某甲因无钱便与杨某伟(另案处理)商量去抢劫,得到杨某伟的同意,两人带着不知情的杨某从后门窜至株洲市X某大坪路青年网吧。在网吧二楼,由被告人余某甲持刀进行威胁,被告人余某甲和杨某伟两人先后抢劫了被害人尹某现金23元,抢劫了被害人谭某某现金30元,赃款被挥霍。

上述事实有鉴定结论、法医尸检报告、辨认笔录、物某、被害人尹某、谭某某的陈述、证人X某X、X某X、X某、X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余某甲的供述等证据证实,据此,荷塘区人民法院判决:一、被告人余某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数罪并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二、被告人余某甲犯罪所用的一把折叠刀予以没收。

宣判后,被告人余某甲以“犯罪时未满16周岁,系未成年犯罪,案发前无前科,系初犯,原审对其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请求依法从轻判决。

指定辩护人杨某提出:“被害人赵帆骂了上诉人余某甲,被害人本身存在一定的过错。”

经审理查明:

一、故意杀人

2010年10月2日19时许,被告人余某甲来到位于株洲市X某X某的无证照网吧二楼,看见被害人赵帆正在上网,便向被害人赵帆提出借用电脑登陆QQ,遭被害人赵帆拒绝,被告人余某甲认为被害人赵帆的态度不好而与之发生争执,并抽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朝被害人赵帆刺去,被被害人赵帆挡开后,又持刀向被害人赵帆的左胸部刺了一刀,随后逃离现场,被害人赵帆因失血过多当场死亡。经鉴定被害人赵帆系心脏破裂、失血性休克而死。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一审庭审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明2010年10月2日20时17分,荷塘区X某与建材技校路口的一栋私房楼下有人被捅死,凶手已逃离现场。

2、株公(刑)勘[2010]K(略)号现场勘查检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中心图以及现场照片,证明现场位于株洲市X某X某郭金辉家(一家黑网吧),该中心现场为一栋坐西朝东的二层私房,该房东侧有条水泥路向西直通东环线。楼梯间西侧墙角有男子头南脚北紧靠墙壁仰卧于地板上。死者外穿“十八中”校服,白色特步波鞋,内穿绿色短袖T恤衫,左胸部可见明显2厘米创口。经楼梯间前往二楼,二楼北侧住房门朝北开。进门有走廊,东西走向,其西侧为客厅,东侧为厨房。客厅北侧有一卧室,客厅内南北共摆放12台电脑。客厅北侧有一门通向卧室,卧室摆有18台电脑,进门电脑编号为X号。X号机南侧地面距西墙3.5米,距北墙2.5米处有滴落血迹两处。

3、株洲市公安局(株)公(法)鉴(尸检)字[2010]号法医学尸体检验及尸检照片,证明死者左前胸第6、7肋间有2×0.8cm外钝内裂创,深达胸腔。经解剖检验,心包膜上有裂创。结论:死者赵帆系心脏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4、证人证言:

(1)证人X某X某证言及报案材料,证明2010年10月2日19时许,其子赵帆在株洲市X某X某的黑网吧被人用刀刺死。

(2)证人X某X某证言,证明2010年10月2日19时许在株洲市X某金华加油站附近的一家电游室里,余某甲对杨某伟和付颜佩讲他在荷塘区“红太阳”黑网吧捅了一个人。杨某伟听后,就和余某甲打的士车到红旗路距离“红太阳”网吧不远的锦龙小区下车,后杨某伟一个人来到“红太阳”黑网吧。过去后,他看见网吧门口围了很多人,确认有一个学生伢子被捅死了。后来,杨某伟看见姐姐杨某欧、姐夫赵泽也在,又碰到同学易杰明。后和姐姐、姐夫一起回到荷塘铺村自己家里。第二天上午,杨某伟来到余某甲家里。杨某伟问余某甲:“那个人真的是你捅的不”余某甲回答说:“是的。”杨某伟问:“捅到那个部位”余某甲讲:“捅在胸部位置。”余某甲对杨某伟讲他带了一把黑色的弹簧跳刀,把刀拿给杨某伟看,讲是用这把刀捅的。杨某伟问他为什么捅人,余某甲讲他当时在“红太阳”网吧二楼对一上网男子讲:“兄弟,借你的机子登一下QQ不。”那个人回答:“我在玩游戏。”后来两人打起来,余某甲用随身携带的弹簧跳刀将这个男子捅了一刀就走了。

(3)证人X某X某证言,证明2010年10月2日晚上,他和杨某伟在向阳广场附近的一家电游室玩,后杨某伟的一个朋友余某甲过来,讲他捅了人。

(4)证人X某(目击证人)的证言,证明2010年10月2日19时,罗欣到株洲市X某靠红旗路的一黑网吧上网,被害人赵帆北靠罗欣在X号机上网。大约19时30分许,旁边X号机的位置上坐下一个和他年纪相仿的男子,语气比较霸道地讲:“可以登陆QQ不”罗欣看了他一眼回答说:“画面弹出去好卡的。”接着那人又问“是那个学校的”罗欣告诉他讲是建材学校的。之后,那男子将坐着的椅子转了个方向坐到赵帆旁边问他:“可以登QQ不”,赵帆说没空。后来,赵帆站直后指着那男子说:“你好嚣张哟,等我下去喊人上来。”之后,看到那男子上前抓住赵帆的手和他扭打起来,但是很短时间就看到赵帆叫了声“啊”,然后捂着肚子靠在电脑上。随后,那名男子拿着刀向外匆匆走了。之后,赵帆捂着胸口下楼,没多久,罗欣就看见赵帆躺在一楼的楼梯上,地上流了很多血。同时还证明,那个男子穿黑色运动外套,内穿浅色T恤,穿件黑色的牛仔裤子,株洲市口音。

(5)证人X某X(目击证人)的证言,证明2010年10月2日晚上7、8点左右,石磊到太阳村进口处一个无名网吧去找他一个叫王某俊的同学。在进太阳村口子左边的一个坡上,石磊看到一个学生模样穿紫色衣服的伢子跟在他后面上了网吧的X某。在里面那间房内,石磊看到这个穿紫色衣服的伢子先是跟背靠着门上网的伢子讲话,之后,这个穿紫色衣服的伢子又走到进门左边一个上网的伢子边上。坐在门口上网的伢子就不想上网了,于是站起来要去下机,穿紫色衣服的伢子背对着门,拦在门口,不准他下机,并用手推上网伢子的胸部,两个人吵了起来。石磊看见这个穿紫色衣服的伢子用刀朝上网的伢子胸部刺了一刀。捅人后,穿紫色衣服的伢子往太阳村方向跑了。同时还证明,穿紫色衣服的伢子穿的是一件衣服、长袖,没有帽子,有个小衣领,一件衣服是紫色的,左胸处有白色的英文字,有字母。穿黑色裤子,裤子边上有竖条。年龄17岁左右,身高x左右,齐眉中长发。

(6)证人X某X(网吧管理员)的证言,证明2010年10月2日晚上19点,一名年纪大约16岁的男孩子从网吧下楼对他讲:“老板,我被别人用刀捅了”。易作良问他:“别人怎么捅你。”那个男孩对易作良讲:“那个人要用我的机子登陆QQ。”之后,那个男子就靠在楼梯间的墙上死了。

(7)证人X某X(网板老板)的证言,证明2010年10月2日晚上19点30许,有一名年纪大约17岁左右的男学生被一个“细伢子”用刀捅死。

5、被告人余某甲的供述,证明2010年10月2晚上7点多钟,他坐的士车来到太阳村一个叫“红太阳”的黑网吧,来到网吧的二楼。网吧的二楼有两间房,外面这间房有3、4名伢子在上网,里面那间有两个伢子在上网。余某甲先问一个“细伢子”要求用他的电脑登一下QQ,那个“伢子”讲在玩游戏,再登陆QQ会很卡。他就问这个“伢子”是哪里的,那“伢子”讲是建材技校的。余某甲见他是建材技校的就没有再做声了,这时候,余某甲看见旁边还有一个穿十八中校服的“伢子”在上网,余某甲又问这个穿十八中校服的“伢子”,要用他的机子登陆QQ,但这个穿校服的伢子很凶地对对余某甲讲:“不可以。”余某甲见他口气很凶,就反问他一句:“你什么意思。”那个“伢子”又讲:“不可以就是不可以。”并且边站起来还准备拖余某甲下楼,余某甲连忙拿出随身携带的一把黑色跳刀,那个伢子见我拿刀,便不敢做声。余某甲又对他吼,要下去就下去罗。这个“伢子”还是不敢做声并且往门口走,余某甲怕他下楼喊人打,于是就抓住他的衣服,问他到底什么意思,那“伢子”还是没做声。这时,余某甲就右手持刀对着他的肚子捅,但那“伢子”挡了一下,余某甲见他还敢挡刀,接着就用刀对着那“伢子”的胸部左侧捅去。当余某甲捅到那“伢子”的胸部之后,那“伢子”就用手捂住胸部并发出痛苦的声音。之后,那“伢子”连忙逃出了网吧,坐的士来到了荷塘区X路的青年网吧,在车上,用抹布将刀上的血迹擦干净了。在青年网吧,余某甲没有找到朋友。然后,在向阳广场的一个电游室找到了杨某伟和付颜佩。余某甲就对他们两个讲刚才捅了人。

同时还证明,余某甲案发时穿一件黑色长袖V领上衣,黑色牛仔裤,穿白色休闲鞋。被他捅死的那个男孩子穿一身校服,左胸口有“十八中学”字样,当时坐在网吧二楼那间进门左边的第二台机子,另外一个“伢子”坐在进门右边3、4台机子,他们之间是斜着背靠背。

6、被告人余某甲的指认现场照片,经被告人余某甲的辨认,株洲市X某X某的网吧就是他用刀捅赵帆的地方。

7、作案工具跳刀一把,经被告人确认系其杀害被害人的工具;作案时所穿衣服上衣,证明了被告人余某甲作案时所穿的衣服的情况。

8、抓获材料,证明了公安机关于2010年11月19日抓获被告人余某甲的过程。

9、户籍身份证明,证明了被告人余某甲的身份情况。

二、抢劫

2010年10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余某甲因无钱便与杨某伟(另案处理)商量去抢劫,得到杨某伟的同意,两人带着不知情的杨某从后门窜至株洲市X某大坪路青年网吧。在网吧二楼,由被告人余某甲持刀进行威胁,被告人余某甲和杨某伟两人先后抢劫了被害人尹某现金23元,抢劫了被害人谭某某现金30元,赃款被挥霍。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被害人尹某陈述及报案材料,证明了其于2010年10月15日晚上,在株洲市X某大坪路青年网吧二名年青人持刀威胁抢走现金23元的事实。

2、被害人谭某某的陈述,证明了其于2010年10月15日晚上,在株洲市X某大坪路青年网吧二名年青人持刀威胁抢走现金30元的事实。

3、证人X某X(同案犯)的证言,证明2010年10月15日23时许其伙同余某甲在株洲市X某大坪路青年网吧持刀抢劫二名顾客的事实。

4、被告人余某甲的供述,证明2010年10月15日23时许伙同杨某伟等人在株洲市X某大坪路青年网吧持刀抢劫二名顾客的事实。

本院认为,上诉人余某甲因借用他人电脑登陆QQ遭到拒绝后,便持刀行凶,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上诉人余某甲纠集他人以持刀威胁的方式,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上诉人余某甲在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系未成年人,依法应从轻处罚。在抢劫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余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上诉人余某甲及其指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犯罪时未满16周岁,系未成年犯罪,案发前无前科,系初犯,原审对其量刑过重”,经审查,上诉人余某甲因与他人发生口角争执,遂持刀将人杀害,犯罪情节极其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一审法院已充分考虑了上诉人系未成年人这一法定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故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害人赵帆骂了上诉人余某甲,被害人本身存在一定的过错”,经查,上诉人余某乙行要求用他人电脑登陆QQ,在遭到被害人拒绝后,便持匕首捅向被害人的腹部,在其挡开后,又持匕首刺向被害人的左胸部,致被害人当场死亡,在案发过程中被害人并无过错,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韦曼辉

审判员赖运铁

代理审判员谭某云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陶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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