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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郑州登封石油分公司与刘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郑州登封石油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杰,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上诉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郑州登封石油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刘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郑州登封石油分公司不服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08)登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不清,处理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08)登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郑州登封石油分公司预缴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王献斌

审判员马增军

审判员周金

二○一○年四月七日

(代)书记员李丽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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