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雷某、谭某与颜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抗诉机关湖南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雷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县X乡××组。

申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谭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县X村××号。

两申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谭某军,株洲市中良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颜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县X村××号。

雷某、谭某与颜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茶陵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19日作出(2008)茶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雷某、谭某与颜某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月20日作出(2009)株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雷某、谭某仍不服,向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抗诉。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1月27日作出湘检民抗[2011]X号民事抗诉书,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3日作出(2011)湘高法民抗字第X号民事裁定,本案指令本院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5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诉人雷某及与申诉人谭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谭某军、被申诉人颜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过程中,申诉人雷某、谭某称,估堆买卖木材是当地的通俗交易方式,也是法律允许的,合同是有效的,颜某给我们出具的欠条也是有效的。(2009)株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双方签订木材的价格为71.80万元的约定显失公平是错误的,背离了客观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该判决对申诉人来说才是真正的显失公平。

被申诉人颜某辩称,该案显失公平,申诉人利用优势和经验,在明知只有510立方米林木的前提下,又不提供林业部门采伐许可证,与被申诉人签订本合同,不是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导致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据此,二审判决申诉人返还被申诉人x.6元是有法律依据的,是客观真实的。

本院再审认为,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9)株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及茶陵县人民法院(2008)茶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茶陵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伍狄

审判员周继祥

审判员敖云

二○一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马毅

(附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第一百八十六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3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