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盖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建总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系原河南省建筑工程总公司改制所成立)。
法定代表人:李某甲,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常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平顶山煤业(集团)林业处劳动服务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申请再审人盖某某与被申请人河南建总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平顶山煤业(集团)林业处劳动服务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17日作出(2003)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盖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5年7月25日作出(2005)平民终二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盖某某仍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5日作出(2008)豫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一、二审民事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及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5)平民终二字第X号民事判决和
新华区人民法院(2003)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尹晓雯
审判员武炳耀
代理审判员张占帅
二0一0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杨谱说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