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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嘉祥万联实业有限公司与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5-07-1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57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粤高法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嘉祥万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X镇乌石龙海滨工业区一号宝石南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礼萍,广东力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X路X-X号广东音像城一楼X-44、三楼F号。

法定代表人:钟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熊松海,广东东方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嘉祥万联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深中法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庭外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该和解协议已经实际履行。上诉人于2005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由于本案上诉人已经实际履行和解协议义务,因此,原审判决不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深圳市嘉祥万联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10元减半收取,多缴纳的人民币905元,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林广海

审判员于小山

审判员王恒

二00五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林恒春

书记员袁伟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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