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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胡某与被告易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武冈市人民法院

原告胡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曾纪辉,湖南春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易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胡某与被告易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0年10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某序,由审判员林孝局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判。原告胡某及其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易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某诉称:2009年11月24日,原、被告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租赁原告推土机一台,租期为六个月,从进场起计算时间,租金每月x元,每半个月付一次。2009年11月25日,原告租用平板拖车将推土机运到合同约定的工程地点城步西岩镇二宝顶矿山工作,原告支付拖车费900元。因被告的矿山效益不好,原告推土机在被告矿山工作2个余月后矿山停工,原告推土机仍停在矿山等待恢复工作,无论推土机工作时间或停工时间被告没有支付分文租金。后二宝顶矿山管理人员徐绍利打电话给原告要求将推土机开走,以免发生盗窃。3天后即2010年2月5日,原告租用拖车将推土机运回武冈,原告支付拖车费800元及开回推土机所耗柴油费300元。此后原告推土机及司机等待被告通知复工,但被告一直杳元音信,直至2010年6个月期满后原告才敢动被告租用的推土机另行工作。原告严格执行双方租赁合同的时间6个月,推土机运回后在家等待被告复工通知。考虑运回后推土机没有从事实际工作,可以放弃待令部分时间的租金支付,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租金的时间为2009年12月25日至2010年2月5日推土机在工地的时间2个月另10天,另加一个月等待通知的时间即3个月另10天,共计租金为x元。

被告易某未予答辩。

原告胡某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1、租赁合同书。用以证明原、被告2009年11月24日签订了租赁合同,合同中双方对租赁物、租赁时间、租金等进行了明确约定;

2、证人徐绍利的证词。欲证明徐绍利在易某的二宝顶矿山为其管理事务,胡某的推土机是去年(2009年)11月25日开到矿山里,推土机工作2个来月,由于矿山效益不好停工,推土机在矿山停了一段时间之后,没有恢复生产,由于怕推土机被盗,徐绍利打电话给胡某要其将推土机开回武冈。2010年2月5日,胡某将推土机拖回。

3、覃小平的证词。证明2009年11月25日,覃小平为胡某将推土机用平板车拖到易某的矿山工地。

4、毛红源的证词。证明毛红源今年2月5日为胡某从城步二宝顶矿山将推土机用平板车拖运回武冈,摆放在武冈市消防大队对面的空地上。

5、收条。欲证明覃小平为胡某拖运推土机,胡某付给覃小平运费900元。

上述证据因被告未到庭应诉,虽未经被告质证,但该证据形式、来源合法,所证明的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予以认定,可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被告易某未提供证据。

根据原告的陈述及认定的证据,确认本案以下的基本事实:

被告易某在城步苗族自治县X镇二宝顶矿山开采锰矿。2009年11月24日,被告易某(称甲方)与原告胡某(称乙方)签订了《租赁合同书》,合同约定甲方租用乙方东方红100型推土机一台在城步西岩镇二宝顶矿山施工,租期为6个月(从进场日起算时间),每月租金x元,甲方负责柴油,其他费用甲方概不负责。租金每半月付一次,双方达成协议不得反悔。合同签订的次日,即11月25日,原告租用平板拖车将推土机运到合同约定地点二宝顶矿山,工作2个月后,由于效益不好,矿山停工,但原告的推土机仍在矿山等待恢复生产。推土机在工作或停工期间,被告未给付原告分文租金。后矿山管理人员徐绍利为避免推土机被盗,故电话通知原告将推土机拖走。2010年2月5日,原告租用拖车将推土机拖运回武冈,摆放在武冈市消防大队对面的空坪上,仍然等待被告复工通知,但一直无被告音信,直至6个月合同期满,原告才将推土机另行安排。

本院认为:本案是一起租赁合同纠纷。原、被告所签订的租赁合同,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清楚。由于被告的原因,至使合同不能履行。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推土机被租赁工作期间2个月另10天的租金,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同时,原告还要求等待复工期间只主张1个月的租金,符合情理,亦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易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胡某推土机租金x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00元,由被告易某负担,该受理费原告已预交,被告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林孝局

二0一0年十二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李翔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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