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魏某某购买假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被告人魏某某,男,32岁。

孟津县人民检察院以孟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某犯购买假币罪,于2010年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孟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峰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因被告人魏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定性均无异议,本院决定对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魏某某在郑州火车站以1750元的价格购买面值100元的假币70张,附赠面值100元的假币2张,假币面值共计7200元。2009年11月2日,被告人魏某某叫上本村的李××(另案处理)出来将假币花掉。李××骑摩托车带着被告人魏某某经禹县,登封,巩义,偃师等地来到孟津,路上采取购买少量物品以假币换取真币的方法,共用去六张面值100元的假币。因形迹可疑,被告人魏某某和李××被孟津县公安局巡警大队民警查获,剩余6600元假币被没收。

上述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的证言,中国人民银行洛阳市中心支行的鉴定结论及没收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违反国家货币管理制度,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购买并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购买假币罪,应从重处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魏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愿积极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判处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魏某某犯购买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王建宏

审判员刘雷

代审判员谢晓涛

二O一O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洁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8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