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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请求宣告张某乙死亡一案终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张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申请人张某甲请求宣告张某乙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张某甲于2008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宣告被申请人张某乙死亡的申请,以被申请人张某乙系申请人张某甲的伯父,于1999年1月8日离家出走,家属多次寻找未果,并向公安机关报案,至今被申请人张某乙未归为由向法院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张某乙死亡。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张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原籍河南省长葛市人,1976年6月1日到漯河市,住召陵区×路×号院X号楼X单元X号,由其侄子即申请人张某甲照顾其生活。于1999年1月8日离家出走,家属多次寻找未果,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和电视台发布寻人启事,被申请人张某乙至今未归。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08年12月18日在报纸上发出寻找张某乙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限为一年,现已届满,被申请人张某乙仍然下落不明。

上述事实,有漯河市公安局召陵区分局翟庄派出所和漯河市召陵区X街道办事处东方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申请人张某甲的户籍证明等证据为证。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张某乙自1999年1月8日离家出走后至申请人张某甲申请宣告其死亡已近十年,且本院依法发出寻找下落不明的公告一年届满后,仍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张某乙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卫东

审判员常丽

审判员刘杰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董文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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