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张某诉孙某、孙某某排除妨害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诉被告孙某、被告孙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25日依法受理,由审判员董永强独任审判,于2009年1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尤某、被告孙某、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系本市金山区X镇X村X号X室房屋产权人。2009年1月,俩被告将上述房屋卖给原告,同年2月,办理了过户手续。但此后,俩被告却长期滞留该房屋内,至今未予搬离,致使原告作为房屋所有人却无法入住。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俩被告搬离本市金山区X镇X村X号X室房屋,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俩被告辩称:被告因年底工人要发工资,故经人介绍与原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筹得银行贷款资金,俩被告并未将房屋卖给原告,故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4日,原告与俩被告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一份,约定俩被告将坐落于金山区X镇X村X号X室的房屋(建筑面积111.4平方米)出卖给原告,转让的价款为388,000元,并规定俩被告须于2009年2月28日前腾出房屋,于同年2月1日前由双方共同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转让过户手续。同年1月4日、1月8日,原告与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金山支行签订了个人住房(二手房)抵押借款合同,贷款232,000元,该款于同年1月16日由某银行拨入被告孙锋账户。同年2月1日,该房屋的产权过户登记至原告名下,并由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颁发了沪房地金字(2009)第x号房地产权证。原告要求俩被告搬出上述系争房屋,协商未果,遂诉讼来院。本案审理中,几经调解未成。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沪房地金字(2009)第x号房地产权证、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个人住房(二手房)抵押借款合同等证据及庭审笔录为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俩被告与原告签署房地产买卖合同出卖系争房屋的行为,自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起,合同告成立,自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现房屋的产权已过户登记在原告名下,依据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规定的腾出房屋日期均已过规定期限,原告现以产权人身份要求俩被告搬出房屋,并无不当,应予支持。至于原告未付清之房屋转让款,俩被告可另行诉讼主张。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孙某、被告孙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搬出上海市金山区X镇X村X号X室房屋。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俩被告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董永强

书记员张燕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6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