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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隆法民一初字第993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隆回县人民法院

原告吕某,

委托代理人周立斌,湖南志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乙,本院于2010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吕某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湘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立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8年在广东东莞市X镇打工时相识,2000年10月15日在羊古坳乡人民政府登记结某,婚后因被告有打牌、赌博恶习,又买六合彩,原、被告经常吵架打架。2003年10月21日,原告生下一女孩王某乙某,2004年农历正月份,原告带着四个月左右大的小孩回湖北娘家居住。同年,被告跟他堂哥去河南打工,被告将打工挣得的一万多元钱全部输光。同年12月份,被告跑到原告娘家过年,并要原告拿钱给他买手机,原告讲没某钱,被告竟拿刀砍原告,幸被原告父亲等人拉住。自2005年农历正月份开始,原、被告一直是分居的,夫妻感情已名存实亡。为此请求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小孩王某乙某由原告抚养,被告负担抚养费两万元。

被告没某。

经审理查明:原告吕某和被告王某乙于1998年在广东打工时相识,2000年10月15日在羊古坳乡人民政府登记结某。2003年10月21日,原告生下一女孩,取名王某乙某。婚后双方大部分时间在外打工,原告吕某在羊古坳乡X村只生活了6个月。小孩王某乙某4个月大时,原告就带着小孩回湖北娘家生活,小孩一直随原告生活至今。婚初原、被告的感情尚可,后来由于被告喜欢打牌,原、被告发生过吵架,并将结某予以撕烂。2005年正月,被告王某乙要求原告吕某拿钱买手机,原告没某给钱,被告拿刀欲砍原告,幸好被原告的家人拉住,两人从此因感情不和开始分居至今。期间,被告于2010年7月6日因和他人利用字牌“押闭拾”的方式进行赌博,被隆回县公安局做出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决定。被告从拘留所回来后,仍然呆在麻将馆里。原告于是于2010年10月22日诉诸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另查明:原告没某嫁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被告没某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由于被告未到庭,本案未能组织调解。

以上事实有双方身份证明、结某、当事人陈述、证人罗某、王某丙、王某丁的证言、隆回县隆公(司)决字[2010]第X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虽然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某,婚后也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但由于被告有打牌、赌博的不良习气,导致两人吵架,两人因感情不和分居的时间已满两年,这足以说明原、被告再无和好可能,其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婚生小孩王某乙某从小一直随同原告生活,从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出发,该小孩以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承担相应的抚养费为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吕某与被告王某乙离婚;

二、婚生小孩王某乙某由原告吕某抚养成人,由被告王某乙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一次性支付小孩抚养费2万元,小孩长大成人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湘南

二O一O年十一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刘志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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