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2011)隆法民一初字第602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隆回县人民法院

原告彭某乙,女,

被告田某,男,

原告彭某乙与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曾海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88年经人介绍相识,订婚后双方往来甚少,互不了解,1989年12月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女孩名叫田x,X年X月X日生一男孩名叫田某某,双方因感情性格不和分居五年多时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今恳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一、原、被告离婚;二、婚后修建的三层三扇砖混结构房屋(估价6万元)归原告所有。

被告承认原告起诉事实基本属实并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彭某乙与被告田某于1989年12月28日在隆回县民政局登记结婚,1990年9月5日,原告彭某乙生一女孩名叫田x;1992年7月14日,原告彭某乙生一男孩名叫田某某,两小孩现均已在外打工。2001年双方因感情性格不和开始分居,另查明:原告彭某乙没有嫁妆;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有位于隆回县X组修建的一栋三层三扇砖混结构房屋;原、被告没有共同债权及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原告彭某乙与被告田某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位于隆回县X组修建的一栋三层三扇砖混结构房屋)的所有权归原告彭某乙所有,被告田某对此表示同意;

三、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经手的债务各自负责偿还;双方另无争议。

四、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彭某乙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诉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此页无正文)

代理审判员曾海丰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邹钊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8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