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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某申请复议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复议人(案外人)卢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焦作市光波奶业有限公司股东,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申请执行人王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被执行人王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焦作市光波奶业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申请复议人卢某某不服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09)山执字第76-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执行法院认为,担保人焦作市光波奶业有限公司系股东王某乙和卢某某出资成立的股份制公司,在执行王某甲诉王某乙民间借贷一案中,焦作市光波奶业有限公司于2009年2月5日为股东王某乙进行了担保。股东卢某某于2009年5月14日为王某乙担保一事提出了执行异议,在异议审查期间,股东卢某某又出具证明,对公司的担保行为进行了确认。2009年9月27日,股东卢某某再次向法院提出了书面执行异议。焦作市光波奶业有限公司的担保行为经二股东书面同意,其行为是合法有效的担保行为。执行法院裁定驳回了异议申请人卢某某的异议申请。

申请复议人卢某某称,我和被执行人王某乙系焦作市光波奶业有限公司股东,王某乙给自己的亲哥哥王某甲、亲妹妹王某琴出具借条共计75万元,在山阳区法院调解结案,后王某乙叫其哥哥到法院申请执行。王某乙利用掌握公司公章的便利,在我不知道的情况下以公司名义给自己虚假的债务提供担保,执行法院在担保手续不合法的情况下,对公司名下的钱进行了冻结,严重侵害了公司利益。《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本案的担保没有开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担保是无效的,焦作市光波奶业有限公司不应成为被执行人;我在第一次提出执行异议后,之所以同意担保,王某乙以公司财产怕其他债权人执行走,做假案是为了保护公司财产,并向我做了虚假承诺,我在不懂法的情况下才同意担保,后咨询律师感到被骗,遂向法院声明不同意公司担保。公司为王某乙担保将侵害公司其他债权人合法债权;执行法院冻结焦作市光波奶业有限公司债权是在2009年2月5日,作出焦作市光波奶业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裁定在2009年4月2日,存在程序违法。执行法院有义务对公司担保进行审查而未审查,请求撤销(2009)山执字第76-X号民事裁定及追加焦作市光波奶业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裁定,立即解除对焦作市光波奶业有限公司帐户的冻结。

本院查明,2002年7月18日,李承忠与王某乙各出资115万元设立登记了焦作市光波花花牛养殖基地合伙企业。2002年11月25日,李承忠与王某乙各出资25万元,注册登记成立了焦作市光波奶业有限公司。2005年3月5日,李承忠病逝。2006年9月11日,李承忠的继承人李鸿发等人将焦作市光波奶业有限公司的25万股权转让给了卢某某,在焦作市公证处作了公证。同日,焦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马村分局将焦作市光波奶业有限公司的股东变更为王某乙与卢某某二人。同年,焦作市光波奶业有限公司处于停业状态。焦作市光波花花牛养殖基地、焦作市光波奶业有限公司场区位于国家南水北调工程规划占用范围之内。

2005年5月20日,焦作市X村区人民法院作出(2005)马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确定焦作市光波花花牛养殖基地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原告牛冬霞借款25万元及逾期利息,诉讼中曾对焦作市光波花花牛养殖基地房屋、牛棚、储草池等财产进行了保全,该院于2005年6月27日立案执行;

2006年9月11日,焦作市X村区人民法院作出(2006)马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确定焦作市光波花花牛养殖基地在判决生效后5日内清偿原告焦作市X村信用合作社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该院于2007年3月10日立案执行;

2009年2月6月,焦作市X村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马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焦作市光波奶业有限公司在调解书生效后二日内支付原告申小芳借款42万元及利息x元,该院于2009年2月19日立案执行。

为执行前述三个案件,焦作市X村区人民法院分三次向焦作市X村区南水北调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了作市光波花花牛养殖基地和焦作市光波奶业有限公司的补偿款。

2009年1月16日,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分别作出(2009)山民初字第X号、X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王某乙在调解书生效后7日内分别返还原告王某甲借款30万元、原告王某琴借款45万元。2009年2月2日,该院对两案立案执行。

2009年2月5日,焦作市光波奶业有限公司为王某甲申请执行王某乙、王某琴申请执行王某乙两案提供了执行担保。同日,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向焦作市X村区南水北调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发出了(2009)山执字第76-X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将被执行人王某乙(焦作市光波奶业有限公司)赔偿款76万元予以冻结。2009年4月2日,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山执字第X号、X号民事裁定书,分别执行担保人焦作市光波奶业有限公司31万元、47万元。2009年4月7日,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山执字第X号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对焦作市光波奶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焦作民主中路支行的x帐户予以冻结存款90万元。到期后,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9日,又作出(2009)山执字第X号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对上述帐户予以了冻结。

2009年9月,焦作市光波奶业有限公司与焦作市光波花花牛养殖基地场区附属物被拆除。焦作市X村区南水北调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对焦作市光波奶业有限公司与焦作市光波花花牛养殖基地的补偿款没有分列,共计x元。

2009年5月14日,案外人焦作市光波奶业有限公司股东卢某某向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称王某甲、王某琴与王某乙系亲兄妹,公司未经股东会决议为公司股东王某乙担保无效,追加公司为被执行人是错误的,冻结公司帐户程序违法。2009年5月25日,卢某某向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出具证明“同意为王某琴、王某甲诉讼一事担保偿还,没有异议”。2009年8月27日,案外人卢某某又向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称王某甲、王某琴、王某乙虚假承诺、隐瞒事实,不同意公司给王某乙个人债务担保、偿还,认为公司为股东个人债务担保没有开股东会形成决议,其同意公司担保不是真实意思表示,公司担保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驳回了案外人卢某某的异议。

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焦作市光波奶业有限公司为公司股东王某乙债务提供执行担保,未经股东会决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卢某某在事后向执行法院出具补认证明后又反悔,不能等同于事先股东会决议,形式要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决议”要件,不能认为焦作市光波奶业有限公司为股东王某乙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形成了法定的决议;王某乙明知焦作市光波奶业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执行中,让焦作市光波奶业有限公司为其本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必然损害焦作市光波奶业有限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其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王某甲系焦作市光波奶业有限公司股东王某乙的关联关系人,这种担保行为会损害焦作市光波奶业有限公司的利益,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执行法院在作出(2009)山执字第76-X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山执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2009)山执字第X号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时,未尽详细审查义务,存在错误。在没有追加焦作市光波奶业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没有附执行裁定书的情况下,仅凭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焦作市光波奶业有限公司在南水北调工程中的补偿款违反了法定程序。申请复议人卢某某要求撤销(2009)山执字第76-X号民事裁定及追加焦作市光波奶业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裁定、立即解除对焦作市光波奶业有限公司帐户冻结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09)山执字第76-X号民事裁定及(2009)山执字第76-X号协助执行通知书、(2009)山执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

二、立即解除对焦作市光波奶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焦作民主中路支行的x帐户90万元的存款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某光

审判员陈金刚

审判员张瑞星

二0一0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郭宝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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