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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隆法民一初字第6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隆回县人民法院

原告戴某,男,

委托代理人欧阳征博,隆回县司门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孙某,女,

委托代理人肖友运,隆回县羊古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戴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善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双方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某,原、被告的婚姻是经被告的姑父阳习东做媒撮合,由于原告过于听信媒言,又迫于父母之命,农历2009年12月22日见面,四天后的27日在隆回县民政局登记结婚。由于婚前未能进行了解,婚后没有夫妻感情,被告根本不能履行做为人妻的义务,原告无奈,于2010年3月2日外出广东打工,被告也于即日回了娘家。2010年农历四月10日,被告回了原告家,一进屋,被告向原告母亲索要现金二十元,买来防蟑螂的卫生丸药,投入菜内和茶内,其用心无以言表。被告的这一行为激起了左右邻里的民愤,强烈要求被告父母接回娘家教育一段时间。2010年农历10月29日原告回家,被被告拒之门外,原告请来被告姑父阳习东调解也无济于事,夫妻吵架已成为家常便饭。原告认为,从表面上看,原、被告是通过结婚登记的夫妻,其实双方并没有共同生活。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返回彩礼3.8万元;本案诉某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某,原、被告未达到离婚条件。男女双方自2009年12月27日结婚以来,原、被告双方感情较好,在家说说笑,出外手牵手、肩靠肩。原告是喜新厌旧,见异思迁才要求与被告离婚,请求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被告的姑父阳习东介绍相识,并于2010年2月23日在隆回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初期,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2010年3月2日,原告外出广东打工,被告随即回了娘家居住生活。2010年农历四月10日,被告回到原告家居住,因生活琐事与原告家人发生矛盾,原告家人便要求被告父母将被告带回其娘家生活。2010年农历10月29日,原告打工回家,邀请被告姑父阳习东调解无果,从此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原、被告婚后至今未生育有小孩,没有置办有夫妻共同财产,也没有夫妻共同的债权债务。被告有嫁妆冰箱一台、被铺三套、高压锅一个、电火桶一个。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戴某与被告孙某双方自愿离婚;

二被告的嫁妆自愿全部留归原告所有;

三原告自愿一次性补偿被告现金6500元(此款已当庭兑现);

四、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赔偿医药费用的请求;

五、原、被告各自经手的债务各自负责清偿,双方另无争议。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张善海

二O一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邹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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