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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隆法民一初字第242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隆回县人民法院

原告袁某,女,

委托代理人彭某乙,隆回县X组,系公民代理。

被告刘某,男,

原告袁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善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由于被告长期在外务工,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2006年农历12月23日过门成亲,婚后没有建立好感情。被告出外打工,原告要去,被告不准,原告只能两边居住,本来新婚燕尔,理应鱼水得欢,被告则不以为然。2007年12月被告回家过年,春节后原告又要求一同出外打工,被告则以小车坐不下为由拒绝原告一同外出。2008年2月,原告后与嫂嫂伍海燕一同去了广东中山,虽然被告到中山接原告去深圳被告打工的厂,俩人生活在一起很少相互沟通,形同陌生人,此时原告身怀有孕,由于路途疲劳,生活不适,2008年4月原告有早产现象,到医院治疗,原告要求能否保胎,医生开好了处方,也被被告拒绝而坚持流产,流产后住了10多天,原告另找工厂打工,原、被告在各自不同厂打工,偶尔见面只吃餐饭被告则开车走人,没有过多的流恋之意。2008年农历12月原、被告又回家过年,2009年农历1月又一同去外奔各自工厂打工,双方很少往来。由于生活不适,打工太累,原告于2009年8月辞工回家,一直住娘家靠卖小菜维持自己的生活到现在。2009年12月20日,被告另换一辆力帆620小车回家过春节,并带回一男一女两青年,口称是朋友,又说他们是兄妹,又说是夫妻,原告见被告回来,又回到男家,终因没有感情而导致被告住三楼,原告住二楼。第二天,原告有点气,又回家了。被告竞公开向原告亲属及介绍人提出要与原告因没有感情而要求离婚,遭到原告及双方家庭的拒绝,并要被告讲出理由和赔偿青春损失费。原告的亲属、介绍人苦口婆心疏导教育也挽不回被告离婚的决心,并扬言要在正月14日以前妥善处理好,被告15日后又要出外打工的。原告父亲见况,也发火,要被告在过年以前搞好,是和是分,要求将小车暂停,被告自觉交出钥匙气愤回家,又是介绍人开车送其回家,被告因小车停在原告家,第二天竞改变观点提出不离婚,并做检讨,终因闹成矛盾没有协商好,被告于2010年正月外出打工至今未归,被告及家庭则采取拖的方法迫使原告提出离婚,诉请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原告的嫁妆由原告带回;夫妻共同财产力帆620小车折价各分50%;各自债务各自偿还;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辩称:原告起诉的事实虚假,原告辞工回家后一直住在娘家没有与被告商量过。原告早产原因不属实,原告整天在麻将馆,不注意休息造成。是原告父亲强行扣车,并索要10万元现金,并非被告自愿交车子钥匙的。原告及其亲属从未与被告的亲属有过任何商量与交谈,而是通过其他亲戚朋友以各种方式对原告及亲属施加压力,是原告从小娇生惯养,一贯无理取闹造成,请求法庭依法公断。

经审理查明:原告的父亲与被告的母亲是亲表兄妹关系。但原、被告互不认识。2006年,原、被告经原告的舅母谢满兰介绍相识,并与同年农历12月23日过门成亲,2007年2月6日,原、被告双方在隆回县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随后被告外出打工,原告则居住在家。2007年12月,被告回家过年,春节后原告要求与被告一同出外打工未成。2008年2月,原告与被告的嫂嫂伍海燕一同外去广东中山打工,但原、被告相互往来较少。2008年4月,原告意外早产,流产后10多天,原、被告又各自在不同的工厂打工。2008年农历12月,原、被告又回家过年。2009年农历1月份,原、被告又一同外出广东打工,双方往来较少。由于生活不适,打工太累,原告于2009年8月辞工回娘家居住。2009年12月20日,被告回家过年,双方因口角发生纠纷,被告提出要与原告离婚,原告的父亲因此将被告的力帆牌620小轿车扣留在其家,并要求被告支付10万元现金给原告。后因双方协商未果,被告于2010年正月外出打工,从此双方开始分居生活至今。原、被告婚后至今未生育有小孩。婚后置办有夫妻共同财产价值x元的力帆牌620小轿车一辆,没有夫妻共同的债权债务。原告有嫁妆29英寸的创维彩电一台、DVD音响一套、高、矮组合柜各一套、沙发一套、火桶一个、桌子一张、梳妆台一张、席梦思床一张、洗衣机一台、摩托车一辆、消毒柜一个、被褥四套、皮箱一只。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袁某与被告刘某双方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力帆牌620小轿车一辆,折价x元归被告所有,由被告支付现金x元给原告,此款限2011年4月23日前兑现;

三、原告的嫁妆由原告自行带回;

四、原、被告各自经手的债务各自负责清偿,双方另无争议。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张善海

二O一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邹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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