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张某某诉高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某,女,76岁。

委托代理人李鹏辉,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耀鹏,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某,男,37岁。

委托代理人李筱琴,郑州市中原石佛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CBD世贸大厦X号楼。

负责人董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某某,男,X年X月X日生。该公司职员。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高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鹏辉、周耀鹏,被告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筱琴,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称,2009年6月16日17时30分,原告在郑州市X路X路交叉口被被告高某某驾驶的豫x号机动车撞伤,并住院治疗。2009年6月25日,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作出[2009]第x号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高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因赔偿问题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故诉至来院,请求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x元,营养费8000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500元,交通费500,残疾补助金x元,精神抚慰金x元,共计x元。

被告高某某辩称,原、被告之间未发生交通事故,原告倒地时离被告所驾驶的车辆有一段距离,被告未撞到原告,原告是因其头晕而倒地受伤与被告无关,被告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被告保险公司愿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范围内承担责任。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16日17时30分,被告高某某驾驶豫x号机动车在桐柏路X路交叉口由西向北左转弯行驶至路口北侧人行横道时,与原告由西向东步行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事故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处理,于2009年6月25日作出第[2009]x号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高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双方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原告以诉称之理由诉讼来院,要求解决。

另查明,1、2009年6月25日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作出第[2009]x号事故认定书,对事故形成原因分析认为被告高某某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与行人正在通行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认定被告高某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在审理中,被告高某某对事故责任的认定表示异议,申请本院调取事故档案并提供证人证言。证据如下:

(1)2009年6月16日在事故现场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对被询问人田金兰作的询问笔录。田金兰陈述:“2009年6月16日17时30分左右,我站在桐柏路X路东北角处,听见响声看到一位老太太倒在地上,开车的司机下车查看老太太受伤的情况;我去问老太太,她说是自己头晕摔倒的没有被撞到”;

(2)2009年6月16日在事故现场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对被询问人何志民作的询问笔录。何志民陈述:“2009年6月16日17时40分左右,我骑电动车沿汝河路由西向东走到桐柏路口左转弯,前面一辆面包车停车司机并下车,我绕到车辆前面看到司机抱着一位老太太的头,老太太在地上坐着;面包车和我同向行驶没有看到司机是否撞到老太太”;

(3)2009年6月16日在事故现场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对被告高某某作的询问笔录。被告高某某陈述:“我驾车在汝河路X路交叉口左转弯看见一位老太太从西向东走,我按了一下喇叭,老太太向后一看,我的车冲过去,老太太就摔倒了,我赶紧停车下车查看,老太太是左脑后部受伤头部流血,并没有撞到老太太”;

(4)2009年6月16日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对被告高某某作的询问笔录。被告高某某陈述:“我驾驶的车辆未和行人接触,停车后行人倒地受伤的地方在我车前方大约有1米”;

(5)2009年6月16日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对原告作的询问笔录。原告陈述:“我头部受伤的情况记不清”;

(6)2009年6月22日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对原告作的询问笔录。原告陈述:“我被汽车撞倒,具体撞到什么部位不清楚”;

(7)在审理中,被告高某某提供的田金兰的证言一份,载明“2009年6月16日下午5点多钟。我去中原区地税局交电费,当时我走到桐柏路X路口看红绿灯。从西向东往北拐有一辆210公交车,公交后边跟着一个银灰色面包车,210公交车过去后,我看见司机从面包车上下来,赶紧去抱地上一个老太太。我向前问老太太,是车碰到你了还是你咋倒的,老太太说不是车碰着我了,是我头晕自己晕倒的。”庭审中,证人田金兰未出庭作证。

2、原告因事故受伤后,于2009年6月16日在河南省直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09年7月11日出院,共计住院26天。原告提供2009年7月11日河南省直第三人民医院出具住院费票据一份,证明其支出医疗费x.06元。

审理中原告提供河南省直第三人民医院出具的住院病历、住院证及诊断证明各一份,载明原告病情诊断为(1)闭合性颅脑外伤;(2)右额颞硬膜下血肿;(3)右颞脑挫伤;(4)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学;(5)左顶部头皮下血肿;(6)左锁骨骨折。该病历载明原告既往病史“食管癌术五年”。

3、在审理中,原告提供2009年7月28日鹤壁市淇滨区X镇X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载明我村村民张玉凤,曾用名张某某。同时提供2009年7月24日郑州市中原区X街道碧沙岗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载明其辖区居民王顺的母亲张某某三年以来跟儿子王顺居住。

4、在审理中,原告提供护理人员王顺、王瑞的工资证明及务工证明。(1)2009年7月23日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六公司一车队出具的证明一份,载明王瑞因其母亲出车祸从2009年6月18至2009年7月18日请事假一个月,事假期间无工资;(2)2009年6月29日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六公司一车队出具的收入证明一份,载明王瑞2009年度一月3977元,二月4071元,三月3229元,四月3404元,五月2738元,六月1710元;(3)2009年7月23日郑州市危险废物和辐射环境监督管理中心出具的证明一份,载明王顺因其母亲意外车祸住院需陪护请假一个月;(4)郑州市危险废物和辐射环境监督管理中心出具的2009年4、5、6月工资表一份,载明王顺4月份工资8694.46元,5、6月份4135.35元。

5、在审理中,原告委托河南正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该司法鉴定机构于2009年10月10日作出豫正诚司鉴所[2009]临鉴字第X号河南正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其中分析说明中载明,上肢的功能是通过锁骨的关节功能体现的。原告左锁骨骨折影响左肩关节功能。左肩关节功能障碍影响左上肢的功能。依据损伤情况和本次检查原告左上肢功能丧失可达10%以上。依据国标x-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之规定,原告的损伤目前构成十级伤残;鉴定意见载明,原告损伤目前构成十级伤残。原告并支出鉴定费750元。

6、在审理中,原告提供交通费票据45张,共计507元。被告高某某均表示异议,认为原告交通费支出过高,不真实,请求法院作出合理的认定。

7、事故发生后,被告高某某已支付原告医疗费5000元。原告表示无异议,并表示该费用是被告高某某垫付的原告医疗费,应从赔偿款中扣除。

8、在审理中,原告提供2009年6月16日和2009年6月30日字据两份,用9、被告高某某系豫x号机动车的所有权人。其于2009年6月13日在被告保险公司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限自2009年6月14起至2010年6月13日止。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告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伤害,有权利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损失。

1、关于原告与被告高某某之间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及民事赔偿赔偿责任的确认。

原告与被告高某某之间的交通事故已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作出事故认定,对该事故认定书所载明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根据原告及被告高某某的陈述,以及本案所查明的事故发生经过,发生事故的起因是由被告高某某的行为造成,原告受到的损害结果是否是被告高某某的行为直接造成,本院认为(1)原告受到损伤的部位系锁骨及头部,根据被告高某某所驾驶的车辆及事故发生的实际情况,客观上原告的伤情并非被告高某某驾驶车辆直接撞击所造成;(2)原告受伤的部位除锁骨及头部外,身体其他部位是否受到损害,从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及陈述中不能显示;(3)原告身体除了受伤部位,其他部位是否与被告高某某所驾驶的车辆有直接接触或其他接触,从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及陈述中不能显示;(4)原告所受到伤害的程度应当与其本人的身体健康状况有一定关系。以上对原告因交通事故所受到的伤害,与被告高某某的行为有因果关系,同时亦与原告本人身体健康状况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对原告所遭受的损失以被告高某某承担80%的民事赔偿责任为宜。

2、被告高某某与原告发生事故期间,被告高某某在被告保险公司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被告保险公司应在当被告高某某所负担的民事赔偿责任范围内并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先行对原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关于原告各项诉讼请求的确认。

(1)关于原告要求赔偿医疗费的诉讼请求。

医疗费应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住院费用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根据原告提交的河南省直第三人民医院出具的住院费票据,原告的医疗费应为x.06元,被告高某某应赔偿原告医疗费x.05元(x.06×80%)。原告要求被告高某某赔偿医疗费过高某分不予支持。

(2)关于原告要求赔偿营养费的诉讼请求。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确定,原告受伤住院期间,应当需要补充营养。原告住院26天,每天10元,原告住院期间的营养费以208元(10元×26天×80%)予以认定,原告要求被告高某某赔偿营养费过高某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3)关于原告要求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诉讼请求。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根据原告的病情,原告住院26天,每天伙食补助费按30元计算,共计624元(30元×26天×80%)。原告要求被告高某某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过高某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4)关于原告要求交通费的诉讼请求。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根据原告受伤治疗及转院的实际情况,以被告高某某赔偿交通费150元为宜。原告要求被告高某某赔偿交通费过高某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5)关于原告要求残疾补助金的诉讼请求。

残疾补助金根据原告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残疾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X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原告现年七十五周岁其伤情经司法鉴定已构成十级伤残,原告的残疾赔偿金,按2009年度河南省人身损害各行业平均工资标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的标准计算,被告高某某应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5292.40元(x元/年×5年×10%×80%)。原告对该项诉讼请求要求过高某分不予以支持。

(6)关于原告要求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

受害人因生命权、身体健康权造成损害的有权利向侵害人主张赔偿精神抚慰金。被告高某某因交通事故致原告十级伤残,给原告的身心造成了一定伤害,原告要求被告高某某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以被告高某某赔偿原告4000元为宜。原告要求被告高某某赔偿精神抚慰金过高某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7)原告住院期间,被告高某某已支付医疗费5000元,该款应从赔偿原告的款项中扣除。

(8)原告在审理中提供其他损失(护理费、理发费)的证据,但在本次诉讼中原告未主张权利,可另案诉讼。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十九条,《最高某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判决如下:

一、被告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某某医疗费x.05元,营养费20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24元,交通费150元,残疾补助金5292.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共计x.45元。扣除被告高某某已经支付的5000,还应赔偿原告张某某x.45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在被告高某某赔偿数额内,并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范围内对原告张某某先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张某某过高某分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张某某负担650元,被告高某某负担400元。诉讼保全费520元,司法鉴定费750元,共计1270元,由被告高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海军

人民陪审员程景府

人民陪审员宋德奎

二00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郭珂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2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