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丁某宏诉杨某某、任某某、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原告丁某某,男,50岁。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施爱军,郑州市中原区三官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某某,女,53岁。

被告任某某,男,33岁。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X路X号发展国际大厦X层。

负责人高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胡宗军,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丁某宏与被告杨某某、任某某、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某宏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施爱军,被告杨某某,被告任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杨某某,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宗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丁某宏诉称,2009年5月7日14时35分许,被告杨某某驾驶任某某所有的豫x号机动车沿棉纺西路X路交叉口处时与原告骑自行车由南向北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经公安部门认定,被告杨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仅支付1000元抢救费,不再积极处理赔偿事项,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9870.86元、误工费2850元、护理费28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10元、营养费1710元。交通费400元,共计x.86元。

被告杨某某辩称,对事故责任某定无异议,赔偿费用过高,合理部分我方愿意赔偿。

被告任某某辩称,我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原告的合理损失我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但诉讼费不予赔偿。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7日14时35分,被告杨某某驾驶豫x号机动车沿棉纺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棉纺西路X路交叉口处时,与原告丁某宏驾驶自行车由南向北行驶时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事故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认定,被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双方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原告以诉称之理由诉讼来院要求解决。

另查明,1、原告丁某宏2009年5月7日受伤后在郑州市中医院支出门诊治疗费用328元,该院院前留观病历显示原告既往病史为糖尿病。出院后7月2日原告支出病历复印费8.80元。

2、原告于2009年5月11日在郑州市中医院住院治疗,于6月30日出院,加上留院观察,共计住院55天;原告出院时共结算住院医疗费用9534.06元;以上费用共计9870.86元;原告提供的出院证显示“胸肋、双手、肘、膝软组织伤;头皮挫伤;糖尿病;高某压病;双侧神经性耳聋;椎间盘突出;颈椎病;脑梗塞”。经对原告提供的住院患者费用明细表进行核对,其中显示胰岛素费用20.40元,纯音听阈测定费用27元,耳部特殊治疗费用430元。

2、在审理中,原告提供交通费票据7页53张,共计400元。

3、2009年4月10日被告杨某某为豫x号机动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某制保险,保险期限均为2009年4月11日零时起至2010年4月10日二十四时止。

4、审理中,被告杨某某提供郑州市中医院门诊治疗票据7张,证明其为原告支付门诊费用共计1051元。因原告住院期间无法正常缴纳费用治疗病情,2009年6月5日,本院将被告杨某某缴纳的事故保证金2000元先于执行给原告。

以上事实,由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及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告丁某宏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伤害,有权利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损失。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杨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该责任某定事实清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杨某某对原告所受到的人身损害,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任某某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并不存在过错,故原告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某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杨某某所驾驶的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办理交强险,被告保险公司应对被告杨某某所承担的民事赔偿义务,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某制保险范围限额内先行予以赔偿。

1、关于原告要求赔偿医疗费的诉讼请求。

医疗费应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住院费用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有异议,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原告住院期间支出的住院医疗费及门诊医疗费共计9870.86元,其中包含胰岛素费用20.40元,纯音听阈测定费用27元,耳部特殊治疗费用430元,共计477.40元系原告治疗既往病情所支出,与此次交通事故明显没有直接因果关系,被告杨某某与保险公司亦对此部分费用表示异议,此不合理支出应当从医疗费用中予以扣除。被告杨某某应当赔偿原告9393.46元(9870.86元-477.40元)。原告要求赔偿医疗费过高某分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关于原告要求赔偿误工费的诉讼请求。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数额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原告的误工费用应按照2009年度河南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年收入x元计算,为1993.71元(x元/年÷365天×55天)。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误工费过高某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3、关于原告要求赔偿护理费的诉讼请求。

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受害人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其确定的护理人数。原告对此诉讼请求未提供证据,但考虑到原告的病情,以一人护理认定为宜,原告住院55天,故其护理期限认定为55天。原告的护理费用按照2009年度河南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中居民服务及其他服务业年收入x元计算的主张,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杨某某应赔偿原告护理费2410.65元(x元/年÷365天×55天)。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护理费过高某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4、关于原告要求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诉讼请求。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原告住院55天,每天伙食补助费按30元计算。被告杨某某应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1650元(30元/天×55天)。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过高某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5、关于原告要求赔偿营养费的诉讼请求。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原告住院55天,营养费按照每天10元计算,被告杨某某应赔偿原告营养费550元(10元/天×55天)。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营养费过高某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6、关于原告要求赔偿交通费400元的诉讼请求。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原告支出的交通费以100元认定为宜。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交通费过高某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7、被告杨某某在原告住院期间支出的门诊费用1051元及先于赔偿原告的2000元,应当予以扣除。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某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丁某宏医疗费9393.46元、误工费1993.71元、护理费2410.6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50元、营养费550元、交通费100元,共计x.82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3051元,被告仍应赔偿原告x.82元。

二、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应对被告杨某某的上述赔偿义务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某制保险范围限额内先行予以赔偿。

三、驳回原告丁某宏其他及过高某分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0元,财产保全费40元,共计320元,由原告丁某宏承担20元,被告杨某某承担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海军

人民陪审员宋德奎

人民陪审员程景府

二0一0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赵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1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