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李某甲非法拘禁判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女,36岁。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999年10月6日上午10时许,被害人马某丁到许昌市魏都区X路许昌市电业局家属院被告人李某甲家修热水器时,因热水器出热水的水管较短与李某甲发生争执,继而相互殴打。李某甲弟弟李某伟(已判刑)将马某丁按倒在地,李某甲将马某丁双手用跳绳反捆。之后,李某甲通知其丈夫王鹏(已判刑)回家,王鹏又纠集梁某某、贾某某、安某乙、李某丙等人(均已判刑)对马某丁进行殴打,逼迫其承认入室抢劫3万元,马某丁之父马某戊赶到后,又对马某戊进行殴打,逼迫马某丁家人拿出1万元钱后才将马某丁、马某戊放走。被告人李某甲在当日上午王鹏回来后即回卧室休息,没有参与勒索马某丁及其家人,也未分肥。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马某丁、马某戊陈述,证人武XX等人证言,涉案人员王鹏、梁某某、贾某某、安某己等人供述、判决书,同案人李某伟供述、判决书,追退赃手续,被告人户籍证明、自首材料、怀孕诊断证明书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某甲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管制二年。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郭艳

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樊紫娟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判决 拘禁 李某 非法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7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