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廖XX,男
委托代理人彭某锋,湖南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XX,女
本院于2011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廖XX诉被告谢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尹彩琼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廖XX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1年元月1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x元人民币。2011年1月29日原告以邮政储蓄汇款的方式又借给被告8000元钱。此后不管原告怎样催促被告还钱,被告都置之不理。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所欠原告借款人民币x元整,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谢XX辩称:x元借条属实,但邮政汇款8000元包含在x元当中,被告只借原告x元。被告愿偿还所借的x元。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1年1月1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x元。被告出具了借条,借条内容为:“今借到廖XX两万元整,阳历2月18日以前归还。谢XX。2011、1、18.”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偿还。原告为此诉至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谢XX自愿于2011年9月1日前偿还原告本金x元,原告表示同意并自愿放弃其它诉讼请求;
二、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原告廖XX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尹彩琼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袁华勇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