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2011)隆法民二初字第122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隆回县人民法院

原告廖XX,男

委托代理人彭某锋,湖南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XX,女

本院于2011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廖XX诉被告谢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尹彩琼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廖XX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1年元月1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x元人民币。2011年1月29日原告以邮政储蓄汇款的方式又借给被告8000元钱。此后不管原告怎样催促被告还钱,被告都置之不理。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所欠原告借款人民币x元整,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谢XX辩称:x元借条属实,但邮政汇款8000元包含在x元当中,被告只借原告x元。被告愿偿还所借的x元。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1年1月1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x元。被告出具了借条,借条内容为:“今借到廖XX两万元整,阳历2月18日以前归还。谢XX。2011、1、18.”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偿还。原告为此诉至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谢XX自愿于2011年9月1日前偿还原告本金x元,原告表示同意并自愿放弃其它诉讼请求;

二、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原告廖XX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尹彩琼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袁华勇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8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