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程某甲与程某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原告程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程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程某丙,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程某甲因与被告程某乙、程某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程某甲于2009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09年12月8日作出了受理决定,于2009年12月9日向程某乙、程某丙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程某甲、程某乙和程某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程某甲诉称,2009年4月12日,经程某甲和程某乙亲属和村委会程某丙、程某力见证,程某甲和程某乙达成分家协议,程某甲于2009年4月22日前支付程某乙x元现金,程某乙于2010年6月1日前把其居住的房屋及宅基地让出给程某甲居住。程某甲经程某丙手先支付给程某乙x元,下剩的x元程某乙拒不接受,也不同意腾房,并拒不返还已支付其的x元,现要求解除分家协议,由程某乙和程某丙返还x元并承担连带责任。

程某乙辩称,其不同意解除分家协议,现在应按协议履行,另外,因程某甲先违约,由程某甲支付其误工费5000元,精神伤害费x元。不同意退还x元。

程某丙辩称,经他手接程某甲x元属实,但这款已经给付程某乙,应由程某乙返还。

通过程某甲、程某乙和程某丙的诉辩意见并经当事人认同,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程某甲与程某乙的分家协议是否应该撤销;二、程某乙和程某丙是否应当返还程某甲x元现金。

针对争议焦点,程某甲向本院提交的证明材料有:1、程某甲和程某乙分家协议书一份;2、芦岗乡X村委会证明一份。据此程某甲认为自己的诉讼请求应该成立。

对程某甲提交的证明材料,程某丙均没有异议。程某乙对第一份没有异议,本院对第一份证明材料予以确认。程某乙对第二份证明材料有异议,认为内容不实,但没有提出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对此异议,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程某甲与程某乙系弟兄关系,二人于2009年4月12日在其亲属程某科、李国真、李全中和村委会人员程某丙、程某力在场的情况下,达成分家协议,协议中第1、2项约定由程某甲于2009年4月22日前支付程某乙迁居费x元,程某乙于2009年6月1日前把其居住的宅院交付程某甲居住。程某甲于2009年4月20日经程某丙和程某科支付给程某乙x元现金,当时经程某乙同意,下余的x元可以晚一些时间给付。2009年6月15日程某甲给付下余的x元钱时,程某乙拒不接受,至今程某乙也没把宅院交付程某甲,也拒不返还已接收的x元钱。

本院认为,自然人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程某乙既然同意程某甲晚一些时间给付下余的x元钱,在程某甲给付时,就不能拒绝接受履行。程某乙应按约定于2009年6月1日前把其居住的宅院交付程某甲居住,可至今没有交付,已构成根本违约,致使程某甲以支付x元钱换取居住宅院的目的不能实现,故对程某甲要求解除此项内容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此项内容解除后,程某乙因此取得的x元钱应予以返还。因协议书中还有其他方面的内容,其他方面的内容不存在解除的法定情形,对程某甲要求解除全部协议内容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对程某甲要求程某丙承担连带还款的主张,因程某丙只是起经手人的作用,其没有得到该笔款,不符合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定情形,对此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程某乙辩称,程某甲违约在先,后果应由其自负。因程某甲逾期给付第二笔款事先得到了程某乙的同意,程某甲不存在违约,对此抗辩理由,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程某甲与程某乙2009年4月12日签订的分家协议书中的第1、2项协议。

二、程某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程某甲x元现金。

三、驳回程某甲对程某丙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程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程某乙负担500元,程某甲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五份,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大鹏

审判员韩卫民

人民陪审员张宇涛

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胡新莉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4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