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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盗窃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小学毕业,无业。2001年4月因犯破坏电力设备、合同诈骗罪被汝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2009年6月1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平顶山市看守所。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审理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二○一○年一月六日作出(2010)新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杨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8月中旬,被告人杨某某伙同孙文星(已判刑)利用在本市建业森林半岛住宅区当保安夜间值班之机,先后四次用管钳盗窃建业森林半岛别墅1101、1202、1203、1205、X号房间内的瓦萨齐牌暖气片51片共562柱,后二人将所盗窃的暖气片先后卖给王涛(已判刑)一次、卖给刘某某(已判刑)三次,卖得赃款5000余元,赃款二人共同挥霍,现赃物未追回。经平顶山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所盗物品共计价值x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同案犯孙文星供述:2008年8月十几号的一天晚上10点多钟,我和杨某某商量好后,我拿着管钳来到提前踩好点的X号别墅楼,把1101住户后面的塑钢门破坏后进入到房间里。我用管钳把房间里的暖气片都卸下来,其中有一个最大的我没有动,我把卸下的暖气片都放到一楼,然后给杨某某打电话说都弄好了,杨某某说:“先把东西弄出来,我联系人来拉。”于是我就把放在一楼的暖气片都搬到南边的院墙外,我又给杨某某打电话,他说:“你在那里等着,一会有人过去拉。”我等了一会,一名男子骑着三轮摩托车来了,我俩把暖气片搬到摩托上,那个男子给我700元现金,并且对我说:“还差你400元,明天上午给你。”后我给杨某某打电话说事情办好了。第二天上午,那个男子把400元给了杨某某,当时我也在场。这次偷了有七、八片。卖的钱杨某某拿着,我们共同花了。收废品的那个男的是杨某某联系的,我不认识。

距上次卖了暖气片之后的一天晚上10点多钟,我和杨某某商量好后,我拿着管钳来到提前踩好点的X号楼X房间,我把塑钢门破坏后进入房间,我用管钳把房间里的暖气片都卸下来,那个最大的还是没有动,我把卸下来的暖气片搬到一楼,然后给杨某某打电话,他让我把暖气片搬到南边的一个桥附近。过了一会,还是上次开摩托的那个男子把暖气片拉走的,他当时给我了1100元左右,具体钱数我记不清了。钱我给杨某某了,还是我们俩一起花。

距上次偷了暖气片二、三天之后的一天晚上10点多钟,我和杨某某商量好后,我拿着管钳来到提前踩好点的X号楼X、X房间,我把塑钢门破坏掉后进入房间,把房间里的暖气片用管钳都卸下来,然后给杨某某打电话,他让我把卸下来的暖气片都搬到南边的桥附近,过了一会,一个男子和他老婆开着三轮摩托来把暖气片拉走了,他当时给了我二千多元钱,具体钱数我记不清了。这次偷了有15片左右,具体数我记不清了。钱我给杨某某了。

2008年8月24日12点多钟,我和杨某某商量好后,杨某某说X号楼X房间的暖气片业主已经卸下来在那里放着,于是我就把X房间的塑钢门破坏掉进入房间,我把暖气片都运到南边的桥附近,然后那个男子骑三轮摩托把暖气片拉走了,他给了我1200元钱,钱我给杨某某了。

杨某某是用手机给收废品的联系的,我不知道他们的手机号码。我第三次偷了之后,管钳不知道弄哪了。塑钢门不是太结实,我用手使劲把门锁破坏掉的。暖气片是分柱的,白色的,以每柱10元钱的价格卖的,价格是杨某某提前和别人商量好的。我每次盗窃穿的都是绿色迷彩服、绿色迷彩布鞋,走时都留在我住的宿舍里了。

我对物价部门的价格鉴定无异议。

2、证人刘某某证言:2008年8月初的一天中午,我骑三轮摩托车在新城区建业森林半岛南边收废品,这时有一个男子给我招手,我过去后他对我说:“你收暖气片不收”我说:“东西在哪儿,让我看看。”他又说:“现在不中,到晚上来收吧。”随后他记住我的电话号码,我就走了。那个男的记住我的电话号码后,好几天都没有给我联系。随后一天下午3点钟左右,他给我打电话说:“这儿有点东西,你过来收吧。”于是我就骑三轮摩托到新城区X路深圳朗曼门口,他掂了一个袋子,里面装着一块暖气片,他说:“你卖卖试试。”我就给了他36元钱买下了。又过了两天后的一天凌晨,几点钟我记不清楚了,一个男子给我打电话说:“这儿有暖气片,你过来拉吧。”我说:“这时候这么晚,怎么去拉呢”他说:“没事,你过来吧,在建业森林半岛南边的桥附近。”于是我就骑三轮摩托车赶到桥那,那个男子已经在那等着了,我俩把他弄来的暖气片搬到车上,我数了一下,一共是75柱,我给了他750元钱。后我就开着摩托车走了。我收的暖气片是白色的,什么牌子的我不知道,暖气片是分柱的,柱与柱之间有缝隙,柱里面有一根铜管,我是以10元钱一柱的价格收购的。

上次卖给我暖气片之后,又过了几天,还是凌晨的时候,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还是那个男子给我打电话,让我到建业森林半岛南边的桥附近拉暖气片,我骑三轮摩托车到那里,那个男子已经在那等着了,我俩把暖气片装上车,我给了他八、九百元钱,具体钱数我记不住了。

经常给我联系的是移动号码,我记不住了。卖给我暖气片的那个男的我不认识。他卖给我的暖气片说是单位的,不了不让领导发现,所以才晚上卖的。我也是为了想挣点钱才收的。我收的暖气片分两次卖给六矿一个姓朱的了,他骑三轮摩托车到我租房子的地方拉走了,姓朱的那个人的电话号码是x。我是按一斤12.5元的价格卖的,两次总共卖了二千多元钱,具体钱数我不记得了。我愿意赔偿经济损失,我认罪伏法,希望政府对我宽大处理。

3、证人王X证言:2008年8月20日左右的一天凌晨3点钟左右,我正在焦店镇X村租赁房睡觉,有一个男子给我打电话说:“你收的暖气片是多少钱一柱”我说:“10元钱一柱,是谁的暖气片”他说是自己的。我问他:“暖气片在什么地方”他说:“在新城区建业森林半岛南边的桥附近。”于是我就和我老婆陈X带了1000元钱,骑着三轮摩托车直接到湖边的桥处,在桥西看见一个身穿绿色迷彩服的男子在那站着,我和他打了招呼,他就把他身边放着的暖气片给我装到三轮车上,他说一共是180柱,我说:“我带的钱不够,先给你1000元钱,剩下的明天给你。”他同意接过钱后,我和我老婆就开着摩托走了。第二天早上我数了一下暖气片总共是167柱,随后我开着三轮摩托车到新城区X首府门口,将剩余的700元钱给了那个卖给我暖气片的男子。后来我把收的暖气片都破坏掉,把里面的铜管都抽出来,随后把铜管卖给一个我不认识的收废品的人了,总共卖了一千多元钱,铜管外面包装的铝制品都还放在我家里。暖气片是白色分柱的,瓦萨齐牌子的,柱与柱之间有缝隙,柱内部有一根铜管。

给我打电话的那个男子我不认识,他的电话号码我记不住了,好象是159开头的,我怀疑他是建业森林半岛的保安。我去收暖气片的时候就怀疑是偷的,开始我说不要了,但那个男的说已经弄出来了,让我拉走算了,我考虑了一下就收了。我也是贪财心态驱使的。

平时都是由我自己收废品,我老婆陈X不认识字,她不管我的生意,那天是因为天黑,我老婆怕我有事,一起去有个照应才去的,我们谈价钱时都是我自己谈的,我老婆什么都不知道。收废站卖的钱都是由我管着。

4、证人郭X旭证言:2008年8月26日上午11点左右,我接到建业森林半岛物业公司苏X娟的电话,她说别墅区内X房间的暖气片丢失了,我就让她看一下别的房间是否还有丢暖气片的。她们排查了一遍后发现1205、1202、1203、1101、1102都丢有暖气片。具体是哪天丢的不记得了,丢失的暖气片是乳白色的,丢了39片,550柱左右,大约价值3万元左右,是郑州瓦萨齐产的,2006年底装上的。我们发现暖气片丢失后就开始内部自查,我们公司的保安孙文星、王X两个人突然不辞而别,到晚上杨某某也不见了,之后他们三个都关机了。

5、平顶山市价格认证中心平价认鉴(2008)X号关于对被盗暖气片等的价格鉴定结论书:(1)瓦萨奇铜铝复合暖气片51片,共计562柱,鉴定价格为x元;(2)黄某球阀45个,鉴定价格为1440元;(3)内丝接头51个,鉴定价格为663元。总价共计为:x元。

另有被告人年龄证明、[2001]汝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2009)新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河南省洛阳监狱执行科出具的杨某某罪犯档案资料、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被盗别墅房间所损坏的塑钢门、盗窃暖气片现场照片、追回的暖气片残品、被盗现场所留的鞋印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平面图、分析报告及移动通话详单在卷佐证。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杨某某辩称未参与盗窃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杨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原审被告人杨某某不服,提出上诉称,孙文星盗窃我不知道,他让我叫收破烂的,我没得到一分钱,我不构成盗窃罪。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上诉人杨某某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认为,上诉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上诉人杨某某参与盗窃之事实有同案犯孙文星的供述及收赃人刘某某、王涛的供述在卷证明,其辩称未参与盗窃的理由与本案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人杨某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魏艳丽

审判员段励萍

审判员徐发营

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李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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