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杨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法定代理人韩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系原告之母。

委托代理人焦德琦,林州市X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焦德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某诉称,原告曾于2009年起诉离婚,南乐县人民法院以(2009)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本次为第二次起诉离婚。原告先天视力有疾,后渐盲。1996年1月30日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约二十天后登记结婚,婚后被告与原告在林州生活,X年X月X日生育男孩刘某雨,现在林州市第十一中学七(六)班上学,与原告共同生活。婚后共同生活中发现被告极不安分、嗜好酗酒、道德败坏、挥金如土,不尽人夫人父义务。原告父母为挽救此婚姻,2002年为被告筹资2万元,与他人在蒋里村合伙开办采铁矿,期间被告与当地一女人鬼混,没过多久就将2万元挥霍殆尽,被合伙人开除,此后被告越变越坏,直至最后抛妻弃子不管家事。2004年原告与被告协商离婚,因被告恳求离婚未果。2007年被告酗酒后砸坏家舍,打伤原告及原告父母,经报警才控制事态恶化。从此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不归,断绝原告及儿子生活供养。被告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已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生儿子长期随原告一起生活应由原告直接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因被告长期不履行抚育义务离婚后原告在短暂的时期内将会生活困难,被告应当给付经济帮助。综上所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为保护妇女、残疾人及儿童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男孩由原告抚养并由被告承担抚养费x元,被告给付原告经济帮助款x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刘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出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先天视力有疾,后渐盲。1996年1月30日原、被告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X年X月X日生育男孩刘某雨,现随原告一起生活。原、被告曾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07年10月被告离开原告家,双方分居至今。2009年4月21日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未能和好。2010年1月18日原告再次起诉离婚,经调解,原告坚持离婚。审理中经征求刘某雨意见其表示愿随其母一起生活。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差,婚后未建立起牢固的夫妻感情,被告与原告发生矛盾后离家出走,长期分居,互不履行夫妻义务,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审理中原告坚决要求离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婚生儿子长期随原告一起生活,且其表示自愿同原告一起生活,为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仍以原告直接抚养为宜,被告承担相应的抚养费。原告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x元,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原告系先天性眼疾,其要求被告支付经济帮助x元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

二、婚生儿子刘某雨由原告杨某某抚养,被告刘某某自2010年起于每年6月1日前支付原告杨某某子女抚养费1648元(6591.92×25%),至孩子十八周岁。

三、驳回原告杨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宗朝

审判员李章根

审判员程尽华

二0一0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安庆丰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某某 民初字 离婚 纠纷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8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