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周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长垣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6月15日被长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6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垣县看守所。

长垣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淑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周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长垣县X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蒲东办事处五里屯村口左转弯时,与相向行驶的王XX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王XX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鉴定,王XX的损伤程度属于重伤,经长垣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周某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王XX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

被告人周某某交通肇事后,乘坐长垣县人民医院的救护车到医院进行包扎,当日离开医院。长垣县公安交警大队于2009年1月30日通知周某某到交警大队接受调查处理,后周某某外出。2009年6月1日被告人周某某自动到长垣县公安局投案。

检察院为证明上述犯罪事实,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等证据,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周某某对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周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长垣县X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蒲东办事处五里屯村口左转弯时,与相向行驶的王照闯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王XX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鉴定,王照闯的损伤程度属于重伤,经长垣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周某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王XX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

被告人周某某交通肇事后,拨打120电话,同被害人王XX乘坐长垣县人民医院的救护车到医院进行包扎,周某某当日离开医院。长垣县公安交警大队于2009年1月30日通知周某某到交警大队接受调查处理,后周某某外出。2009年6月1日被告人周某某自动到长垣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害人王XX住院治疗61天。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周某某与被害人王XX自愿达成附带民事调解协议,被告人周某某赔偿王XX各项经济损失共计x元(不包括先前支付的4300元),已履行完毕,得到了被害人王XX的谅解。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周某某供述,被害人王XX陈述,证人周XX、赵XX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现场照片,长垣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长垣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周某某身份证明,驾驶证查询结果,120出诊单,110接处警登记表,长垣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移交证明,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撤销表,长垣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情况说明等证据。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均予核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的摩托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周某某与被害人王XX自愿达成附带民事调解协议,得到了被害人王XX的谅解,可以酌定对被告人周某某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的公诉意见,理由正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6月15日起至2010年6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林守连

审判员陈普民

审判员左民廷

二0一0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王晓娜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32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