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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连某甲与确山县任店镇人民政府不服行政处理决定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原告连某甲,男,38岁,汉族,农民。

被告确山县X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韩某某,职务,镇长。

第三人连某乙,男,45岁,汉族,农民。

第三人连某丙,男,48岁,汉族,农民。

原告连某甲诉确山县X镇人民政府不服行政处理决定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连某甲未按相关法律规定先行提起行政复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连某甲的起诉。

审判长牛丽君

审判员刘耀中

审判员王景新

二0一0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高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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