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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周口人民广播电台侵犯名誉权案

时间:1999-05-2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8)西民初字第303号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8)西民初字第X号

原告张某某,男,一九四五年六月六日生,汉族,住(略),村民。

委托代理人闻刚,系河南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口人民广播电台。

法定代表人谷某某,任该台台长。

委托代理人崔灿、王瑛、均系周口兴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侵犯名誉权一案,本院于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十二月三十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一九九八年六月上旬,被告“828信箱”栏目连续三次播出报道,说我贪污十一万多元,七月份又引用群众来信再次报道说我“吃喝贪污公款达二十多万元”。个别村民把电台播音录下来在我村X街公开播放,致使整个西华县纷纷议论此事,直至太康、淮阳两县的人们也都议论我贪污之事。电台的不实报道,使得我及家人无法出门,精神上遭受极大的伤害,为此要求被告公开发表赔礼道歉文章,以消除影响,恢复我的名誉;赔偿给我造成的经济损失五千元及精神损失费一万元,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原告诉我们六月份报导他贪污十一万多元是子虚乌有的事,七月份报道中是引用一个群众来信的内容提到西张楼村一修配坟干部几年来吃喝贪污公款达二十多万元,电台并未加评述说张某某吃喝贪污公款达二十多万元,这属新闻源的问题,所以我们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亦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张某某于一九九八年六月份以前历任西张楼行政村党支部书记多年,因九二年以来该村帐目混乱而引起群众上方告状。东夏镇政府派出工作组调查,并经县审计局落实从九二年至九七年该村两委干部吃喝不合理开支计一万二千二百三十四元,牵涉到各干部成员均作了退赔,其中张某某退赔五千六百一十四元。因群众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继续上访地、县两级信访局指示镇里再次派工作组调查落实,于九八年八月三十日写出查处报告,对该村帐目等二十六个问题写出了查处结果。镇党委决定给予张某某免职处理,有关本人经济问题仍为五千六百一十四元,已作了退赔。上述情况,由镇政府的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日及八月三十日的两次查处报告等证据材料在卷为凭。

关于侵犯名誉权问题:在东夏镇第一次工作组查处于九八年五月二十日写出报告后,群众向电台反映西张楼村的问题,被告“828信箱”栏目于九八年六月四、五、六三日连续报道该村的问题,其中引用群众来信说“村干部九二年至九六年五年仅吃喝公款就达八万三千元。……审计局审计的是,吃喝招待五万多元,其它开支十二万多元,还有不应该开支的几万元,一共二十多万元”。这期报道后,引起很大反映,东夏镇及西华县宣传部领导共同到电台联系,意思不想让被告再播送了。

因有群众向电台反映该村干部问题,被告于九八年七月初又在相同栏目又播出了一期反映该村问题的报道。其中引用拓城县听众魏昭廷的来信说“六月四号、五号、六号连续三天,我收听到了周口人民广播电台对(略)关于村干部违法乱纪、贪污公款的特别报道,听后真是,令人发指,一个村干部几年来贪污吃喝公款达二十多万元……”。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电台两期报道的录音带、录音稿、魏昭廷的来信等证据材料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原告诉被告侵犯名誉权应予认定。因被告在第一期报道后,镇及宣传部领导都去与其联系不让再播送,而被告根据群众反映及群众来信于七月份又播送了一期报道,并引用群众来信说:“一个村干部几年来贪污吃喝公款达二十多万元”,而该村两委干部几年来吃喝等不合理开支只一万二千余元,张某某是该村第一领导人,所占不合理开支最多,但数额也只是五千六百余元。显然上述报道是严重失实的。另外听众魏昭廷的来信也并非主动提供新闻源。因为他是在听了被告三次报道后所写的一封听后感想信,并非投递的新闻稿件。另外,被告即使认为该信有报道的价值,也应按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客观性”之基本原则,经核实无误后才可报道。而被告将严重失实的内容未经核实而报道出去,这就显然构成了侵权。关于是否侵犯原告本人名誉权问题:因为群众反映西张搂村的问题主要是对该村支部书记意见最多,从查处结果看也是原告退赔额最多,而报道中所提的“一个村干部”显然就是指张某某本人无异。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答:……”或者虽耒写明真实姓名和住址,但事实《以特定人为描写对象;文中有侮辱、诽谤或披露隐私的内容,致其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名誉权。”本案被告的报道所指的特定人显然是张某某,故原告以其名誉权被侵犯而起诉是符合主体资格的。原告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五千元,因未提供经济损夹的证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上述的分析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一百二十条及有关民事法律政策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周口人民广播电台应向张某某赔礼道歉,赔礼道歉声明在该台“828信箱”栏目内连续播发四次,道歉播发内容必须经本院审查定稿后播出。

二、周口人民广播电台赔偿张某某精神损失费三千元整。

三、驳回原告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五千元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一百元,其它诉讼费用四百元,共计五百元由被告负担。

以上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郭运伦

审判员赵清善

审判员赵月英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刘红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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