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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何某甲与被上诉人何某乙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某乙,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何某甲因与被上诉人何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郴北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何某甲又以其经过慎重考虑,愿给被上诉人何某乙一次机会为由,于2010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何某甲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何某甲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何某甲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欧阳萍

审判员罗云

代理审判员雷闻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杨某群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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