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肖某与被告刘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绥宁县人民法院

原告肖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绥宁县X组人,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雄,湖南振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陆安伟,湖南方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于2011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肖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肖某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莫显文

二○一一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刘某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2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