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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黄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X区X路X号。

委托代理人庄牛生,益阳市朝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X区X路X号。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黄某学华诉称,原告黄某与被告刘某因性格不合、感情不和,无法共同生活,要求离婚。

被告刘某辨称,愿与原告黄某协议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自由恋爱,2006年5月8日登记结婚,2007年8月8日婚生男孩刘某。原、被告婚后因性格不合,感情不和,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另查明原、被告有共同财产位于益阳市X路锦鑫花园X栋X号房屋一套(面积为129平方米)及室内装修、家某、电器(约价值10多万元),无共同债权,有共同债务x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黄某与被告刘某离婚;

二、婚生儿子刘某由被告刘某监护抚养成年,原告黄某不承担抚养费;原告黄某有探望儿子刘某的权利,被告刘某有协助的义务;

三、原告黄某与被告刘某的共同财产位于益阳市X区X路锦鑫花园X栋X号房屋一套(面积为129平方米)及室内家某电器,原、被告协商作价x元,该套房屋归原告黄某所有,由原告黄某给付被告刘某房屋折价款x元,被告刘某在2011年10月5日之前协助原告黄某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办证费用原、被告各承担一半;

四、共同债务x元,由原告黄某给付刘某x元,由刘某负责偿还(其中欠银行房屋贷款、欠开发商房屋欠款以及个人借款共计x元);

五、以上款项原告黄某在办理房屋产权证书后两个月内给付给被告刘某;

六、其他无异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0元,原告黄某负担500元,被告刘某负担200元。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某球

二0一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李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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