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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甲与荥阳市贾峪镇南王村行政村王西村民组、荥阳市贾峪镇南王村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甲,曾用名赵某军、赵某均,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荥阳市X镇X村行政村X组。

负责人赵某乙,组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荥阳市X镇X村行政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赵某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赵某甲因与被上诉人荥阳市X镇X村行政村X组(以下简称村X组)、荥阳市X镇X村行政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荥阳市人民法院(2009)荥乔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某甲,被上诉人村X组赵某乙及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被上诉人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赵某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98年8月1日赵某甲承包本组位于村X路X村小学西北角两块耕地6.54亩。2004年11月荥阳市委、市政府根据国家政策,由省级投资378.82万元对南王村村(包括王西村X组)区域内土地127.82公顷进行重点整理。因村X组、村委会区域土地地形多样,山地、丘陵兼有,许多岗丘山地土壤保水保肥能力差,形成大面积荒芜闲散地,加上气候干旱,环境衰退,造成了地方环境质量下降,严重影响了区域内群众的生产环境和生态平衡,通过整理增加有效土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使群众的生产、生活环境得到良好的改善。对此,荥阳市国土资源局经过可行性调查研究,作出了对南王村村区域内土地整理可行性研究报告。2004年11月18日作出了荥国土资文(2004)X号文件:“关于荥阳市X镇土地整理项目申报省级重点项目的申请”,河南省财政厅于2004年12月24日作出了豫财综(2004)X号文件:“河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04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投资计划和项目预算的通知”。2005年5月25日郑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了国土资文(2005)X号文件;“郑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下达2004年国家投资、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的通知”。村委会自2006年收秋后至2007年6月份,对土地统一收回进行了整理,后村X组根据整理出来的土地,组织本组群众代表按照本组地形、地块分区进行估产,每亩单产量估产斤数不等,分别为150斤、200斤、220斤、250斤。估产后村X组进行捏单分地,赵某甲在捏单中捏到本村小学西北角每亩产量220斤的土地,应分得承包土地为3.55亩。但赵某甲捏单后不愿承包此土地,赵某甲要承包本村村民赵某业捏单后位于本村X路西的每亩产量200斤的土地。因赵某业不同意调地,与赵某甲发生了纠纷,此纠纷经村组干部调解赵某业做出让步,赵某甲现承包了赵某业捏单后的每亩产量200斤的土地。赵某甲按照本组土地分配方案应分得且实际分得3.95亩,紧邻该土地东邻系集体0.3亩机动地,赵某甲也进行了播种,对这0.3亩机动地赵某甲两年交纳承包款60元,该机动地东边又给赵某甲留有0.15亩的路。原审另查明:赵某甲在重新分地捏单中捏到本村小学西北角每亩产量220斤的土地,赵某甲全家应分得承包土地为3.55亩,当时该组上报于村、镇主管部门,后赵某甲与本村村民赵某业调地后粮食直补数没有纠正,赵某甲向村组提出后,赵某甲所在村委遂予纠正,给赵某甲加补了0.4亩土地的直补款29.5元,现赵某甲每年领取的直补款亩数为3.95亩。

原审法院认为:荥阳市X镇X村的土地,包括赵某甲所在的王西村X组,按国家政策、省级专项资金投入,统一收回进行了平整,平整后土地地形、地貌及数量等均有变化,再按照原来与村民所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执行已不可能,在此情况下,村X组对土地进行了重新估产分配,赵某甲按新的分地方案获得土地3.95亩,并按该土地数量领取了直补款,对多耕种的0.3亩土地交纳了承包款。新的土地分配方案已得到村民认可,并以实际履行,对赵某甲要求村委会、村X组按1998年的承包合同给其补地、补直补款、退还承包款60元以及对原合同少耕种的2.14亩土地赔偿损失,赔偿土地统一收回平整期间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该院判决:驳回赵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赵某甲负担。

赵某甲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因我持有三十年的承包合同证书6.54亩,这份承包证书是否有效,原审未认定。村X组调整土地完全是个别人的私利,村X组负责人赵某乙不但不少分反而比我好多分土地4倍。2、捏单并不是我的真实意思表示,是重大误解,也是上当受骗。捏单是村X组一种欺骗行为,我也是受欺骗之一。3、平整土地与调整土地不是一法律关系。平整土地应该是土地增加,为什么有减无增,村X组是利用平整土地期间乱划宅基地,搞非农业建设,占用群众的基本农田十多亩。,违反了法律有关规定。综上,原审判决不公,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以维护法律的尊严。

村X组、村委会均答辩称:赵某甲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赵某甲上诉没有新的事实,新的证据,新的理由来否定推翻原审判决,上诉内容都是一些无聊的纠缠之辞,因此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赵某甲的上诉,维持原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2008年5月19日荥阳市X镇X村行政村村民委员会下发了《关于贾峪镇X村X年土地平整后土地重新分配的情况汇报》,该汇报有对赵某甲3.55亩土地纠正情况,赵某甲在该汇报上签名,并且还有群众代表签名。现赵某甲以签字是上当受骗的上诉理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实体处理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赵某甲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崔凤茹

审判员岳修文

审判员刘某江

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朱修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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