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男,(略)维群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曾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人,农民,住(略)(未到庭)。

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志坚任审判长,审判员何华丽、人民陪审员曹彦旭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曾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甲诉称:原被告1997年4月份在广东打工时认识,于1997年11月10日在龙形市乡政府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李某甲东。婚后,原告在家里开了一个养猪场,因效益不好,经常受到被告的责骂、吵打。2002年5月份,被告因矛盾纠纷外出,至今未归,原告多方寻找未果,原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小孩由原告抚养。

原告李某甲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法庭提交了下列证据:

证据1:龙形市乡民政办出具的证明,拟证明原被告1997年11月10日在龙形市乡民政办登记结婚,双方系夫妻关系;

证据2:龙形市乡计划生育办、龙形市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拟证明被告曾某2002年5月外出未归,至今下落不明。

被告曾某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相关证据。

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虽未到庭进行质证,但经本院审查,上述证据系有关职能部门及基层组织出具的相关证明性材料,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原告的举证及本院的认证,结合原告的庭审陈述等情况,本院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

被告曾某系四川省安岳县人,1997年4月,原被告在广东开平市打工时认识,于1997年11月10日在龙形市乡政府登记结婚,婚初,双方夫妻感情尚好,并于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李某甲东,之后,原告在老家经营一个养猪场,因效益不好,双方经常吵架。2002年5月,被告离家外出,至今未归,双方至今分居已有9年之久。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本院于2011年7月14日向被告曾某公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被告曾某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是否准许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标准。本案原、被告虽然是在打工时自由相识、恋爱,并自愿结婚,也生育小孩,但双方从认识到结婚的时间短促,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为家庭琐事经常吵架,致使夫妻关系日趋恶化,被告2002年5月离家外出后长期不归,双方分居达9年之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由此可认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至今下落不明,小孩一直由原告抚养,因此,小孩由原告抚养符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也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曾某离婚;

二、婚生小孩李某甲东(男,X年X月X日生)由原告李某甲抚养并承担抚养费。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黄志坚

审判员何华丽

人民陪审员曹彦旭

二0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臣晖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6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