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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诉胡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男。

被告胡某,女。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被告胡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00年3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X年X月X日生子李某男,后来未经本人同意,被告将儿子改姓叫胡某男。2003年我在姐姐李某资助下,在新县县城开了一家洗衣店,后因生意不景气,本人于2006年6月份外出打工,为了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到江苏苏州一家台资企业做司机,每月薪水如数都寄回家由被告保管使用。

2008年5月1日本人回家探亲,被告突然提出离婚。为了让孩子免受家庭破裂带来的伤害,2009年春节本人大哥李某也到被告娘家劝其能回家过年,但被告及其家人不予理会。2008年10月份,我母亲因长期为我婚姻不和而操劳,最终病倒,在郑州肿瘤医院查出患有恶性肿瘤中期。被告于2008年5月1日后一直回避我,有一段时间更不让我与孩子通话,我与被告一直分居至今。现在被告在光山县新时代广场开了一家服装店(店名“T台”)。2009年9月份,我回家探亲,被告还是不愿理会我,故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我与被告离婚,由原告抚养孩子,并将孩子姓氏改为李某男,抚养费用由被告按能力自愿承担部分。

被告辩称,我与原告是自由恋爱,于2000年5月1日结婚,X年X月X日生长子原名李某仔,后来孩子上一年级时我给孩子上户口,原告及其家人都不管,我才一气之下将孩子的名字改为胡某男。婚后我和原告脾气都很暴躁,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和打架,原告经常将我打伤。由于我们家庭比较贫穷,我将孩子从小放在我父母家长大。我和原告分居已有两年,原告从2008年至今没有给我和孩子一分钱,我们夫妻共同财产有10万元左右,而且我现在开的这个“T台”服装店是我父母借钱为我开的,与原告无关。我也同意离婚,但要求小孩由我抚养。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判。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通过自由恋爱于2000年5月1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男孩胡某男(原名李某仔)。婚后,双方常为家庭琐事争吵、打架,矛盾逐渐加剧,夫妻关系紧张,且处于分居状态已有两年。2009年12月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决与被告离婚。

另查明,被告胡某在光山县城关新时代广场开有一间名为“T台”的服装店。双方无其他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结婚证、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自由恋爱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和,常为家庭琐事发生吵打导致夫妻关系紧张。后来双方关系也未能改善,并且分居已有两年,由此可以认定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被告表示同意,应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符合婚姻自由原则,依法应予准许。关于孩子胡某男的抚养问题,因胡某男一直随被告父母生活,改变生活环境对其成长不利,宜由被告抚养,原告给付一定的抚养费,按每月200元标准计算至孩子年满18周岁止,款于每年6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关于孩子姓氏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故原告请求将孩子姓氏改为“李某男”,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被告之间夫妻共有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的处理,原告主张被告经营的“T台”服装店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庭审中查明,该“T”台服装店是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关于夫妻共有财产的规定,应当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但双方并未申请就该“T”台服装店的价值进行评估,暂无法分割,本案不予调整当事人可另案主张权利。被告在庭审中还主张夫妻共同财产有10万元,未能提供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无证据证明还有其他夫妻共有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胡某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孩子胡某男(原名李某仔)由被告胡某抚养,原告李某某承担抚养费,按每月200元标准计算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止,于每年6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当年的全部抚养费。

三、原告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具体探视时间、地点和方式由双方当事人商定。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前,双方当事人均不得另行结婚。

审判长闻传崇

审判员向国银

审判员刘忠焰

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李某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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