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聂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

原告聂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谷某某,女,53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姚俊庚,南乐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郭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原告聂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聚川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及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聂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结婚,因婚前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吵架生气,夫妻互不信任,难以共同生活。2006年秋天因发生矛盾,双方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于2008年4月份向法院起讼与被告离婚,南乐县人民法院(2008)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以双方感情尚未破裂为由判决双方不准离婚。在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均未作和好工作,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原告再次起诉与被告离婚。

被告郭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作任何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04年12月4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原告曾于2008年4月2日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起诉与被告离婚,南乐县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未能和好,2008年12月1日原告第二次向被告提起离婚诉讼,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

另查明,原告的婚前个人财产有:带垫沙发一套(1、2、3)、茶几一个、远子篮子各一个、低组合三组、挂衣柜一个、大椅子两把、脸盆架一个、脸盆两个、木凳一个、十门柜一套。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确已彻底破裂是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法定依据。法院在第一次判决驳回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后,双方未能和好,现原告再次起诉请求与被告离婚,可见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依法应准予原、被告离婚。原告婚前个人财产归原告所有。婚后共同财产等问题待被告出现后可另行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缺席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聂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

二、原告聂某某的婚前个人财产(按查明部分)归原告所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聂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征收150元,由被告郭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吴聚川

二00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时飞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某某 民初字 离婚 纠纷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3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