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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日报社与被告宁波市信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山阳区人民法院

原告焦作日报社

地址:焦作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总编辑

委托代理人:闫全喜、郭某甲,金研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信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宁波市海曙区X路X号X室

法定代表人:郭某乙。

委托代理人:田永卫、王某某,河南刘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焦作日报社与被告宁波市信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明公司)项目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于2006年3月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06年7月31日作出(2006)山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宁波市信明公司不服判决,于2006年8月19日提起上诉。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4日作出(2006)焦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宁波市信明公司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5日作出(2007)豫法立民字第X号民事裁定,裁定对本案提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5日作出(2007)豫法民再字第X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焦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及焦作山阳区人民法院(2006)山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发回山阳区法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8月18日、2009年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焦作日报社委托代理人闫全喜、被告宁波市信明公司委托代理人田永卫、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经审理终结。

原告焦作日报社诉称,2005年9月10日,原被告经协商签订《焦作山水酒店及报业大厦项目合同书》,双方就焦作山水酒店项目整体转让及焦作报业大厦项目合作开发等项目达成意向,并就各自的权利义务进行了初步约定。由于双方签约时间仓促,以致确保合同目的实现所必须的程序及部分项目遗漏或约定不明,双方事后经协商至今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加之合同签订后,被告自身资金不足,根本没有建设总投资2.7亿元的五星级酒店的资金和能力,且被告未能诚实信用,积极善意的履行义务,并有合同欺诈之谦,致使焦作山水酒店及报业大厦项目至今未有任何实质性进展,原、被告所签合同目的根本无法实现。要求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焦作山水酒店及报业大厦项目合同书》。

被告辩称:焦作日报社在向答辩人发出提供资金证明的通知时,已经构成违约,无权要求答辩人提供资金证明。日报社请求解除合同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行使不安抗辩权规定了严格的实体要件。日报社解除合同不符合法定程序。答辩人已经积极履行了合同义务,并为履行合同作了大量的准备工作。日报社违约不履行合同义务,反而无理诉求解除合同,已经构成违约,给信明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综上,日报社无权就解除合同提出诉讼,应驳回其起诉;日报社要求解除合同不符合法定条件,中止履行是违约行为,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原告焦作日报社为证实自己的主张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

第一组:证实原告的主体资格及与被告签订《焦作山水酒店及报业大厦项目合同书》事实的存在

1、报纸出版许可证,欲证实原告的缔约资格和能力;

2.《焦作山水酒店及报业大厦项目合同书》,欲证实双方签订的合同事实;

第二组:A欲证实信明公司企业净资产实质为负值832万元-1050万元=-218万元。

1、信明公司2004年检工商材料(第六页),欲证实信明公司的净资产832万,信明公司固定资产仅为2万元,且企业处于亏损状态;

2.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欲证实信明公司非法骗取土地证3500万的借款中有(3500×30%)=1050万无资产进行冲抵。

B欲证实信明公司实际对外累计投资额1845万,严重违反公司法规定

1、信明公司基本工商材料,欲证实对宁波金岛房地产公司投资510万元,对宁波金岛大酒店投资510万元,对宁波信悦机电机械制造公司投资25万;

2.信明公司2004年检工商材料(第八页),欲证实对诸暨市五洲置业有限公司投资300万元;

3.焦作山水公司设立登记材料,欲证实对焦作山水置业公司投资500万元。

C欲证实信明公司丧失应有的商业信誉

1.浙江法制报《合作打起小算盘引起官司一连串》,欲证实信明公司在与其他公司合作过程中,自己打小算盘,结果引起官司一连串;并恶意将一块土地向多家发包,骗取巨额承包款,致使受害人报警,侦查部门介入对信明公司的调查;

2.(2004)甬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欲进一步证实浙江法制报文章反映的是事实;

3.收条两张,欲进一步证实浙江法制报文章反映的是事实,企业资产显形减少;

4.宣传广告,欲证实谎称投资商为根本就不存在的“中信宁波国际经贸有限公司”,误导消费者相信项目是由实力超强的“中信集团”运作的。

D欲证实无论是信明公司还是焦作山水公司,都不具备开发涉案房地产项目相关人员、技术的实力和资质

1、信明公司2004年检工商材料(第十一页),欲证实信明公司的开发资质为暂定三级;

2.焦作山水公司暂定资质证书,欲证实焦作山水公司开发资质为暂定资质。

第三组:欲证实原告合法行使不安抗辩权

1.《焦作山水酒店及报业大厦项目补充协议》(原告方起草稿),欲证实原告获悉被告及项目公司的真实实力后,暂时中止了合同的履行,并就不安、疑虑涉及的问题要求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2.《焦作山水酒店及报业大厦项目补充协议》(被告方修改稿),欲证实被告在原告暂时中止合同后,就原告提出的补充协议诸项内容返回修改意见;

3.《催促提供资金证明通知书》,欲证实原告在暂时中止合同履行,且未能达成补充协议之际,向被告送达《催促提供资金证明通知书》;

4.全球邮政特快专递凭证,欲证实被告接到该通知书。

本院依原告焦作日报社申请,收集的证据材料为焦作山水置业有限公司注册账号、企业基本账户的资金状况。

总的证据指向,被告信明公司(含山水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资产显形减少;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丧失商业信誉;不具备开发涉案房地产项目相关人员、技术的实力和资质。原告依法中止合同履行,并在双方未能达成补充协议后,要求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而被告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故原告要求解除合同是有事实、法律依据,是合理、合法的,理应得到支持。

被告信明公司质证认为:第一组没有异议,第二组中关于被告工商登记、相关的一些材料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不能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其中的年检报告是04年的,而原告起诉是06年,不能真实反映企业情况。对原告举证的三个案件,被告已经胜诉,且在媒体报道中,公安机关并未发现被告有问题,对第三组证据我们在答辩中已经讲了,原告只是为了解除合同找借口,双方对合同修改是正常的,这不是不安抗辩权的法律依据,通知书与起诉书是同一日期,不符合法律规定。

被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供以下证据:

第一组证据

证据一:《焦作山水酒店及报业大厦项目合同书》正式文本

证据二:《焦作山水酒店及报业大厦项目合同书》草稿

证据证明;

1.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合同约定双方是合作开发关系,并约定分别承担的权利义务。

2.日报社已两次违约。

3.合同第三条第三款约定,在日报社完成前期工作后5个月内,由项目公司退还日报社在该项目的所有直接投入。

第二组证据

证据三:1.焦作山水置业公司设立登记部分的工商登记档案

2.暂定资质等级证书

证明为履行合同第三条约定义务,信明公司和张华出资设立焦作山水置业公司,并获得建设厅批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证书。设立登记在项目合作合同签订之前一个月内,证实合同签订之前,双方进行了长期的磋商和相互了解。

证据四:1.《钢构彩板工程承揽合同》

2.售房部照片

3.发票

证明信明公司为履行合同义务与焦作华豫钢结构有限公司签订了《钢构彩板工程承揽合同》,该合同工程售房部已完工,并支付部分工程款。

证据五: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补充协义》

3.《承诺书》

4.工程联系单

证明:1.为履行合同,信明公司与中建三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为保证山水酒店A座项目工程顺利施工,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义,约定了施工方交纳履约保证金

3.因本项目是日报社遗留的半拉子工程,新施工方同意对原现场剩余材料,按合理价格收购,证实了山水公司和新施工方履行合同的诚意:

4.因日报社迟迟未能办好前期工作,致使施工单位无法正式开工,造成人员机械闲置、费用增加等问题,施工方中建三局一公司项目部要求暂时停工,并要求山水公司给与补偿。

证据六:《保安服务合同》

证明为履行合同,山水置业公司与焦作市保安服务总公司签订了保安服务合同,防范区域是:山水酒店施工地门岗。

证据七、《合作意向书》

证明为履行项目开发合同。山水公司与中国银行焦作分行民主路支行签订了《合作意向书》,约定项目按揭贷款事宜。

证据八:1.《山水国际全程营销代理合同》

2.《山水国际公寓全程营销代理补充合同》

3.山水国际项目工作进度及推广预算表

证明为履行合同推进项目,山水公司与宁波双赢策划咨询公司签订了全程营销代理合同,就山水国际公寓的全程销售进行了约定,并作出项目工作进展及推广的预算表,又对合同的细节进行补充约定。

证据九:1.付款委托书

2.收据

证明:1.办妥土地证和开工手续是日报社的责任,但日报社迟迟未能办妥的情况下,信明公司应日报社的要求预付了部分土地款,显示了信明公司不是斤斤计较追究日报社逾期未能办好前期工作的违约问题,而是积极协助日报社履行合同义务;2.证实信明公司有较强的资金组织能力。

证据十:1.日报社文件

2.焦作市发改委文件焦发改办【2004】X号、【2005】X号

证明为履行合同推进合作项目,信明公司和日报社共同向焦作市发改委申请协调将项目立项文件和项目法人变更为焦作山水置业公司。

证据十一:焦作山水置业公司文件【焦(2005)X号】

证明:为履行合同,山水公司向焦作市发改委请示山水国际公寓的一期投资计划。

证据十二:焦作日报社文件【焦报(2006)X号】

证明:1.信明公司和焦作日报社在资金困难、工程停止的情况下,通过焦作市招商引资参与到报业大厦项目的合作开发当中的。王某副市长是积极支持该项目的。

2.在信明公司和日报社的共同努力下,市政府将项目用地由商业用地改为商业住宅用地,容积率由0.81提高为2.19,增加了合作项目的预期利润.

证据十三:1.日报社《报告》

2.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3.发票两张

证明:1.日报社向市房管局提交报告,申请将房产预售许可证办到山水置业公司名下;

2.焦作市房产管理局向焦作山水置业公司颁发了山水酒店B楼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面积达x平方米。山水公司交纳了10万元的交易费用。

证据十四:焦作市X巷门牌编码登记表

证明:山水国际酒店的门牌号码“人民路”是由山水公司申请取得的,产权单位及户主是山水公司。

证据十五:1.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

2.发票两张

证明:日报社迟迟不能办妥前期工作,项目无法进行实际施工,信明公司只能为项目开工建设做前期准备。为此,信明公司委托三峡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舟山分院设计山水国际公寓。并支付了180.9万元设计费。

证据十六:焦作山水酒店设计方案

证明:山水公司委托宁波建设工程设计院设计了山水国际公寓的规划平面图,该设计方案征得了王某副市长的认可。

证据十七:焦作山水国际酒店设计方案(国内)

焦作山水国际酒店设计方案(国外),证明信明公司委托国内外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证据十八:报业大厦设计方案一、二,证明日报社迟迟不能办妥前期工作,致山水酒店项目无法进行实际施工。

第三组证据

证据十九:1.工商登记资料(年检报告);

2.审计报告。证明山水公司通过工商部门的年检。山水置业不存在抽逃资金问题。

证据二十:行政判决书。证明信明公司拥有争议地块的完整产权,证实浙江法制报所登报道已被宁波中院的判决书推翻,报道不能作为信明公司丧失商业信誉的证据。

原告焦作日报社质证认为:第一组证据是我方提供的,原审被告并未提交,不符合民诉法及证据规则的规定,我们不予质证;第二组证据中的证据三、五、十一、十三,第三组证据中的证据十九一审未提交的证据不予质证,证据四中的1是复印件,不予质证;证据九被告拟证“事实”根本不存在;证据十、十二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证据二十不能证明被告指证方向;

经庭审质证,依据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05年9月10日,原告焦作日报社与宁波市信明公司签订《焦作山水酒店及报业大厦项目合同书》。合同约定,日报社将建筑面积约16.32万平方米的焦作山水酒店及高档住宅、商业用房和建筑面积约19.1万平方米的拟建项目转让给信明公司合作开发;信明公司拟在焦作市出资设立“焦作山水置业有限公司”,实施、经营该项目,并出资组建焦作山水国际酒店有限公司负责对酒店项目的经营与管理;该项目根据经营需要,日报社有义务免费给予广告宣传,凡信明房地产在焦作投资的其他项目需做广告的,日报社免费给予刊发。信明公司的资质等级为暂定三级。2005年10月25日,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信明公司2004年《企业法人年检报告书》显示,该公司资产总额为5225万元,负债4393万元,税后利润-94万元。2005年8月中旬,在不足10天的时间,信明公司将其刚刚注入到其焦作项目公司的注册资金500万元抽逃。合同签字后,日报社给予不安和疑虑涉及的问题与信明公司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未果。2006年3月6日,日报社向信明公司发出要求其提供拥有履约资金的确切证明文件的通知。2006年6月19日,日报社向信明房地产发出合同解除通知书。同日,日报社向法院起诉形成诉讼。

另查明,原告与被告签订项目合同书中所涉及的土地已经于2007年上半年转让给他人开发。

本院认为,被告作为建设项目的实施者,在合同签订后,由于多种的原因,该建设项目一直处于停工状态致使焦作日报社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且现该项目书所涉及的土地已由他人开发,该项目书已经无法实际履行。故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

解除原、被告签订的《焦作山水酒店及报业大厦项目合同书》。

本案诉讼费60元,其他诉讼费130元,由被告宁波市信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蒋亚杰

审判员翟卫

代审判员王某华

二OO九年十一月三日

代书记员孙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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