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段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告顾某某(又名顾某锋),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某明,南乐县城关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9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聚川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双方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由父母包办换亲订婚,并领取了结婚证。因结婚时尚未成年,属少年无知,再则与被告年龄差距较大,双方缺乏必要的相识和了解,婚姻基础较差,没有共同语言,婚后发现被告好吃懒做,不务正业。几年来,长因生活琐事对原告非打即骂,且对儿子不管不问,对家庭不负责任。被告的行为使原告提倡不到家庭的温暖,原告度日如年,早想结束这痛苦的婚姻,但为了儿子能健康成长,只有忍气吞声,委曲求全,现儿子已长大,且原被告已分居达两年之久,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希望法庭准予双方离婚。
被告顾某某辩称,原告所述不对,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不存在经常生气吵架,同时夫妻感情也比较好,被告不管在家干活还是在外打工,所有一切经济收入都由原告刮泥,家庭比较和谐,原告诉状提出的内容都属虚构编造,是为离婚编造的谎言,被告为了近二十年的夫妻感情和将近成年的儿子,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1992年12月30日领取了结婚证,X年X月X日生一男孩取名顾某某。婚后共同生活中,原被告曾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09年9月27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厉害呢,被告表示坚决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准予或不准予离婚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彻底破裂作为区分界线。原告起诉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原、被告又无其他法定离婚的情形,依法不应准予离婚。原告作为被告的妻子、孩子的母亲应珍惜已建立起的完整家庭,多为孩子利益着想;被告亦应多关心、照顾某告,双方互相沟通,互相理解。为有利于维护和谐社会、家庭和睦及子女健康成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顾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征收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吴聚川
二00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时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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