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2011)隆法民二初字第249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隆回县人民法院

原告邵阳市典雅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夏某,该公司董事长。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夏某敏,湖南方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隆回县XX酒店有限公司

被告廖XX,男

两被告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周志林,湖南普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邵阳市典雅装饰有限公司诉某告隆回县XX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卓公司)、廖XX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案,于2011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某。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刘剑超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陈善本、周涟源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1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刘丽丽担任记录。原告邵阳市典雅装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夏某及其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夏某敏、两被告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周志林到庭参加了诉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某,2010年7月,被告法定代表人廖XX因筹办隆回县鹏卓商务海鲜酒店有限公司,因需要对房屋室内进行装修。2010年7月20日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廖XX以鹏卓商务酒店为甲方与原告签订一份装修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内容施工装修完毕,并交付给被告廖XX使用。但是,被告并朱按合同如期将工程款交付给原告。2010年11月21日,被告法定代表人廖XX写下承诺书,承诺到2010年12月28日将工程余款全部付清给原告,谁知被告再次违约,至今为止,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23万余元,原告多次向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廖XX催讨,但他总是以暂无钱支付为由,迟迟不愿给付。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23万余元,并承担本案诉某费用。

被告鹏卓公司与廖XX辩称,原告起诉某事实部分与客观事实不符,合同标的房间与实际的不符,承包标的只有34间房,并没有35间房。原告没有按合同所约定的质量进行交付,原告没有按承诺书把应该装修的物品安装到位,导致被告的酒店至今未能使用。原、被告没有进行结算,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某请求。

原告为支持其诉某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下列4份证据:

1、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及身份证,证明原告主体适格。

2、被告企业注册登记资料及身份证,证明被告主体适格。

3、合同书,证明原、被告签订施工合同的事实。

4、承诺书,证明被告在原告主体工程完工后承诺分期付款的事实。

被告对原告的证据均未提出异议。

被告鹏卓公司与廖XX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下列4份证据:

1、合同书。

2、承诺书。

3、对申云贵的调查笔录。

4、照片15张。

证据1-4证明原告装修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房子有些地方有破损。

原告对两被告提交的证据质证认为,对证据1、2无异议。对证据3,调查的时间是2010年9月20日,当时房子已经出租了,且在被告使用过程中,曾转租给三个人,都没有人提出质量问题。对证据4,照片不知道是什么时候照的。被告也从来没有打过电某给原告说房子有质量问题。不能证明原告装修的房子当时有质量问题。

对于原、被告所举证据,经合议庭评议后认为,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均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关某、合法性要求,确认原、被告所有证据效力。

本院根据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确认如下事实:

原告邵阳市典雅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隆回县XX酒店有限公司均是合法登记注册的公司。2010年7月20日以原告邵阳市典雅装饰有限公司为乙方,以被告鹏卓商务酒店为甲方,双方签订鹏卓商务酒店装修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承包被告鹏卓商务酒店四楼至六楼每层客房五间,七楼客房20间,合计35间客房室内宾馆住宿装修,消防工程、电某、电某、床上用品、空调、麻将桌、沙发由被告负责。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总造价为x元(35间×x元)。工期为70天,付款方式为原告自备进场材料款,在4-X楼基本完工进入第七层装修时,被告鹏卓公司付原告工程款x元整,其余的付款方式按工程进度进行支付,工程完工后,留20%的余款在一个月内一笔结清。如果未按期完工,则剩下的余款再推迟一个月付清。2010年11月21日,被告鹏卓公司给原告出具承诺书,2010年11月21日被告鹏卓公司付原告工程款x元整,在客房家具4-X楼到工地现场时,被告鹏卓公司再付原告工程款x元整,在七楼家具全部到工地现场时,被告鹏卓公司再付原告工程款x元整。被告鹏卓公司不按时付款,原告有权阻止被告营业,采取强制措施,一切经济责任及后果由被告鹏卓公司负责。工程完工后,被告鹏卓公司已付原告工程款x元,但双方未就原告所完成的装修工程进行验收结算。该装修、装饰工程虽未验收,但被告鹏卓公司已进行了使用,并于2011年9月租赁给申云贵等人用于开办锦龙大酒店。原告所完成的装修、装饰工程墙纸有发霉破损现象。原告实际完成的装修、装饰工程只有34间房屋,工程造价按约定为x元。原告在庭审过程中承诺只要求被告再付工程款x元。

本院认为,装饰装修合同是指建筑装饰装修企业与发包方订立的明确装饰装修中双方权利义务的协某。装饰装修合同是建设某程合同中的一种,装饰装修合同同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原告为被告鹏卓公司完成了装饰装修工程,虽然被告鹏卓公司未验收,但已进行了使用,并租赁给了他人,且已付款x元,应视为该工程已竣工,被告鹏卓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原告实际完成的34间房屋的工程款,被告鹏卓公司已付x元,还应付x元。原告自愿只要求被告支付价款x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原告请求由鹏卓公司支付工程价款x元理由充分,本院应予支持。廖XX作为自然人,是鹏卓公司的股东,只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廖XX个人无需在本案中承担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隆回县XX酒店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支付原告邵阳市典雅装饰有限公司工程价款x元;

二、驳回原告邵阳市典雅装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某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某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750元,由被告隆回县XX酒店有限公司承担4000元,由原告邵阳市典雅装饰有限公司承担7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某,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某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剑超

人民陪审员周涟源

人民陪审员陈善本

二O一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刘丽丽

附相关某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某、保密等义务。

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某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某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某、施工合同。

第二百七十九条建设某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某程。建设某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八条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某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9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