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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夏邑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0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琰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7月11日19时许,被告人邵某某邀请刘某、鞠某、肖某乙、李某、郭某某等人在夏邑县X路上将冯某某的豫x号轿车的车玻璃等处砸烂、毁损,经物价鉴定损失为3255元。

为指控被告人邵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及同案犯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邵某某伙同多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邵某某辩称,我让打人,没让人砸车。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的一天夜里,被告人邵某某和女朋友张某在县城二小花园附近的饭店吃饭时,与相邻桌上一个男子发生几句争吵。同年7月11日下午5时许,邵某某把鞠某、刘某邀请至县中医院门口,肖某乙、化某某、李某、郭某某也应邀来到此处。邵某某说:“等会我指指人,你们几个就打他。”等了一会,冯某某从中医院门口过来,邵某某误将冯某某是在饭店与其争吵的人,邵某某说:“就是他,你们停会就打他。”冯某某驾驶银灰色轿车去桑固,鞠某、刘某、肖某乙、化某某、李某、郭某某(均另案处理)乘坐两辆出租车追随。7时许冯某某驾车载着妻子、孩子从桑固返回行至南环路X路口西200米处,被出租车拦住。鞠某、肖某乙、化某某、李某拿着木棍从出租车上下来,四人让冯某某下车,冯某某没敢下车,四人将冯某某的轿车玻璃等处砸烂、毁损,冯某某驾车离开。六人回去在吃饭时对邵某某说:“没打人,把车砸了。”邵某某说:“砸的好,就这就行。”饭后各自回去。

经价格鉴定,冯某某被毁坏的轿车玻璃等处,价格为3255元。2009年9月9日、15日,刘某、肖某乙分别与冯某某达成协议,分别赔偿冯某某车损9000元、2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证明,2009年5月的一天夜里,我和女朋友张某在二小花园附近的全羊馆吃饭,旁边桌上有七、八个人在吃饭,其中有一个个子不高、胖乎乎、较黑的男子说张某的坏话,我与他吵了几句,吃完饭各走各的了。过一、二十天,我把这事告诉了鞠某,鞠某说要打那人给我出气。后来我和鞠某在中医院附近碰见那个人,我就给鞠某指认,对他说:“你跺他几脚就行了,别打太狠。”过了二十多天,鞠某要我200块钱吃饭,后来我也去了饭店,当时有五、六个人,我问咋回事,鞠某说把车砸了,没停大会我就走了。后来我听说鞠某他们砸车的那个人又白又胖,不是我给鞠某指认的那个人。

2、同案犯鞠某的供述证明,2009年7月11日下午5点左右,邵某某把我从理发店叫出来,让我帮他打人,我同意了。然后邵某某打电话把刘某叫过来,让我和刘某在中医院门口等。在中医院西边等来化某某、肖某乙、郭某某、李某,邵某某过来后说:“我指指人,你们几个就打他。有3个棍在中医院西边胡同,那个人回家路过草丛时,你们拿出来打他就行。”后来中医院门口出来一个穿白上衣的人,邵某某指指他说:“就是他,你们停会就打他。”邵某某就走了。我们几个就盯住那个人,那个人在院子里停了一会就开一辆银灰色小轿车出来向西去了。肖某乙就拦一辆出租车,我和肖某乙、李某、郭某某坐上出租车就跟着那辆x号轿车,跟到桑固街上跟丢了。这时刘某和化某某坐一辆出租车也过来了,我们六人每辆出租车上坐三个往县城回,在回去的路上我们又发现那辆x号轿车,我们就跟着。在县X路X路口西500米处拦住了这辆车,我和肖某乙、化某某手里拿着棍,让司机下来,那个人不敢下,我们就砸车,肖某乙把前面的玻璃砸烂,我砸住北边的玻璃了,化某某砸住后边的玻璃,李某也下了车。那个人见我们不砸车了,就开车跑了。我们坐出租车就回县城吃饭,当时邵某某在烟草局对面饭店里等着,他问:“弄成事吗”我们说:“没打人,把车砸了。”邵某某说:“行,就这就行。”吃过饭我们就走了。

3、同案犯肖某乙、李某、郭某某、化某某供述被邀请打人、跟车、砸车的经过与鞠某供述基本一致。肖某乙并证明回来在饭店吃饭时,刘某把刚才砸车的事向邵某某交待一遍,邵某某说:“砸的好,干的好,就是这样的。”肖某乙、李某还证明被砸的那辆轿车上除司机,还有一个女的、一个小孩。

4、被害人冯某某、许某某夫妇的陈述证明,2009年7月11日19时许,我们的车从桑固行至县X路X路口西200米处,被前面一辆出租车截住,从车上下来四个人,他们每人手里都拿着1米多长的白木棍,让冯某某下车,东海没下来,他们就用木棍砸车玻璃,前后和两边的玻璃都被砸了。我们赶紧开车跑,跑掉后就去报警了。许某某的右胳膊被车玻璃碎片划流血,两个孩子吓坏了。

5、出租车司机赫某某、杨某某的证言证明,有六个年轻人租我们两辆出租车跟踪一辆车号为豫x的轿车,跟了两个多小时,跟至南环十字路口西200米,拦住那辆轿车。从两辆出租车上各下来两个人,他们手里拿着棍,围着那辆轿车没说几句话就砸车,那轿车没敢下来人开着车就跑了。

6、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2009年7月15日夏邑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1辆豫x轿车被毁坏的玻璃及刹车灯、太阳膜等物,价格为3255元。

7、协议书证明,2009年9月9日、15日,刘某、肖某乙分别与冯某某达成协议,分别赔偿冯某某车损9000元、2000元。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证据内容能证实上述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为泄私愤邀请多人殴打他人,因被害人没下车,被邀请的多人将被害人的财物毁坏,事后告知被告人,被告人表示认可,说明毁坏他人财物的行为没有违背被告人的意志,被告人的行为与多人毁坏财物的行为属共同犯罪。被告人伙同多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邵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穆全宏

审判员彭秋丽

审判员曹敬典

二O一O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陈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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