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门某某受贿、挪用公款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本科毕业,中共党员,1996年至2009年元月任镇平县房产管理局局长,2009年4月至案发任镇平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主任。因涉嫌犯受贿、挪用公款罪于2009年9月26日经镇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被镇平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09年9月30日经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镇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镇平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甲,河南宛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略)人民法院审理(略)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门某某犯受贿罪一案,于二00九年十月十七日作出(2009)镇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门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门某某,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

1、1998年3月,被告人门某某利用担任镇平县房管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在镇平县房管局下属镇平县房屋建设工程公司开发和平小区的过程中,收受工程承包商代某某人民币5万元,并为代某工程建设过程中谋取利益。

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

①被告人门某某供述

以前我已说过,我共收代某某15万元,第一次收他5万元,第二次收他2万元,第三次收他8万元。

1997年,县房管局开始在北关开发和平小区,陆续共建X栋单元楼和10套别墅,其中1997年建X号楼、X号楼,1998年建X号楼、X号楼,1999年建别墅区。上述工程均由房管局下属的镇平县房屋建设工程公司统一开发,分别由代某某等人具体承包建设,其中代某某建的是X号楼。我记得是1998年3月份的一天,代某某拎一个白色的不透明的塑料袋子来到我办公室。对我说:“X号楼和X号楼快开工了,我这一段没有活干,你帮帮忙,把和平小区工程也给我些干干。”我说:“可以将其中一栋楼让你干。”听这话后他把袋子放到桌子上,对我说:“这点心意你收下。”我看了一下见里面装的是钱,我推辞了几下就收下了。等代某某走后,我打开袋子数了数,这次代某某给我送了5万元(5沓,100元面额人民币)。随后我给分管和平小区的秦某某副书记说:“代某某也想干和平小区工程,你把X号楼工程给他一栋干。”秦某某表示同意,当时招投标法还没有实行,没多久,代某某就顺利的接到了其中X号楼的建设工程。当时我在西工贸区住,装修房子花了其中大约3万元左右,余下的2万元左右买了家用电器和日常生活中把它花掉了。

②证人代某某证言

1998年3月房管局在北关准备开发“和平小区”工程,门某某作为房管局的一把手最终工程交给谁干还是由他说了算。为了能得到这个工程,我便准备了5万元现金放到家里,我把这5万元装到一个不透明的白塑料袋子里,我带着这个装钱的塑料袋骑着摩托来到了房管局,到了房管局后我拎着袋子去了二楼门某某的办公室,打过招呼后,我说:“门某,安居工程我想干点活,听说找你的人怪多。”门某某说:“是啊,好些人都在找我。”我把装钱的袋子递给他:“你帮帮忙,把和平小区工程也给我点干干,这是点心意。”门某某说:“中啊,你情放心。”我见门某某答应,把钱也收下了,就离开了他办公室。

③证人秦某某证言

当时房管局准备建X号楼和X号楼,国家还没有实行招投标法,建筑工程不用进行招标,由单位决定工程交给谁干。当时门某某是单位的一把手,记得他曾给我说过有个朋友叫代某某,也想干和平小区工程,让我招呼把X号楼或者X号楼工程给他一栋干。他是局长负责全面工作,我作为副职在工作上要听从他的安排,他这样交代,我便表示同意。按照门某某的安排,后来便把X号楼工程交给代某某干,合同是代某某以他个人名义签的施工合同,至于门某某为什么要求给工程让代某某干我就不知道了。

④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证明代某某承揽了安居工程(和平小区)X号楼。

2、2002年春,被告人门某某利用担任镇平县房管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在镇平县房管局开发察院小区工程的过程中,收受工程承包商代某某人民币2万元,并为代某工程建设过程中谋取利益。

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

①被告人门某某供述

现在的察院小区以前是旧居民区,房屋破旧,局里决定对这个地方扒旧盖新,以房管局下属的和平开发公司名义开发察院小区。该工程造价5万元左右,包括X号楼和附属工程。我是房管局的一把手,工程让谁干我起着很重要的作用。该工程仍由秦某某负责分管,招标前的准备工作由他负责安排。2002年春上,在工程招标前,代某某来到我办公室,我正在办公,代某某对我说:“门某长,察院小区这个工程能不能让我干。”我说:“行,我这里没问题,你再给其他领导说说。”代某某说:“你多帮忙,表示点心意,你看咋协调一下让我干算了。”说着,他从身上拿出一个大信封给我,我推辞几下就收下了。他走后,我发现信封里装了2万元钱。我收到这2万元钱后,给主管工程的秦某某副书记说了有个朋友代某某想干这个工程的事,让他招呼着。代某某便把这个工程弄到了手。我收到这2万元后,当时工资低,孩子上学,父母还和我们生活在一起,花销很大,我就把这2万元用于家庭日常花销了。

②证人代某某证言

现在的察院小区以前是旧居民区房屋破旧,这个地方属房管局所有,房管局决定进行改造,扒旧盖新。最终工程给谁干,还是门某某说了算。为了能在工程中中标,我决定先对门某某表示一下。大约是2002年的春上,我从家里取了两万元钱装到一个大信封里,我把信封装进口袋一个人骑着摩托去了房管局,我去了二楼门某某的办公室,我说:“门某,察院小区这个工程交给我干吧。”门某某说:“行,你赶紧找有关领导问问。”我说:“这事你多帮忙,一点心意你收下。”说着我从口袋里掏出信封递给他,他推让了几下就收下了,门某某说:“这个事我帮你说说。”随后察院小区工程进行招标我也参加了,由于门某某的影响,结果我把这个工程弄到了手。

3、2003年春,被告人门某某利用担任镇平县房管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在镇平县房管局开发镇平县察院小区工程的过程中,收受工程承包商代某某人民币8万元,并为代某工程建设过程中谋取利益。

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

①被告人门某某供述

当时察院小区紧邻百货公司,代某某在施工中,百货公司不停让人到现场阻扰施工,影响进度,而且单位给代某某拨付工程款也不及时,他非常着急。2003年春天有一天,他到我办公室,对我说:“门某长,你出面和商业局协调协调,别让百货公司再影响施工了。另外,这段时间资金太紧张了,你看能不能安排一下你们财务及时把工程款给我。”我说:“中。”接着他把一个塑料袋放到我桌子上,对我说:“你多帮帮忙、操操心,这点意思你收下。”说完他便走了。我看袋子里装的是钱,共8沓,每沓一百元一张,共8万元,各沓都打着银行的白色纸封条。我收到这8万元之后,其中2万元我记得在日常生活中花掉了。另外那x元我用于购买电力广场的单元房用了。那套房子总共花了12万多元,大部分钱都是我出的。我岳母陈九子(已去世)也出了一部分,她具体出多少我记不清了。这些房款是分好几次交的,每次交款都是以我岳父赵其中的名义交的,每笔交款电业局都给办有交款手续。随后那套房子我以赵其中的名义办了房权证。

②证人代某某证言

察院小区工程施工场地紧邻商业局下属的百货公司,我在施工中,百货公司不停的让人到现场干扰施工,影响进度,从而影响到房管局不能及时的给我拨付工程款。房管局是按进度拨工程款的,达不到约定的进度人家就不给工程款,这样持续下去会给我带来很大损失,所以我非常的着急。便想找门某某帮我把这个事情解决下。由于上次已给他送了两万,我决定这次再给他送个8万,在这个工程上给他送够10万,这样决定后我便凑了8万元钱。2003年夏天的一个上午,我把事前准备的8万元装到一个袋子里,骑摩托到房管局,我来到门某某办公室,对他说:“门某,你出面和商业局协调下,别让百货公司影响施工,另外拨工程款时你多照顾,尽量给我及时拨。”说着我把袋子递给门某某。门某某说:“中啊,这事我会帮忙的。”我说:“你多操心。”我见他答应了就走了。

由于门某某的出面协调,没有人再去干扰施工,使我加快了进度,工程款门某某也及时签字,这个工程到2003年底顺利完工。

③电力广场购房证明

证明门某某在电力广场以赵其中名义的购房情况。

4、2003年4月,被告人门某某利用担任镇平县房管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本局干部张某乙现金人民币1万元,为张在职务升迁中提供便利。

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

①被告人门某某供述

2004年夏,我搬到电力广场东楼X门某X楼北户,张某乙为提副局长,借我搬家之机,给我送了一台柜式格力牌空调。2003年,张某乙想当我局副书记,于4月份的一天到我办公室,送给我1万元现金,给我说:“快调整了,副书记的事你多关照。”我收下这1万元钱,将张某乙提为我局副书记。

②证人张某乙证言

2003年上半年房管局内部调整,我被提拔为副书记,调整之前,有一次门某某把我叫到他办公室给我说:这次局里调整人,有一个副书记的位置,好多人都在争,你也不活动活动。我当时说咱谁也不认识,咋活动。我回来后经过考虑,认为这是门某某在暗示我,想让我给他表示表示,我就用我们单位的黄某牛皮信封装了1万块钱给他送去了,钱是在他办公室送的。

5、2005年下半年,被告人门某某利用担任镇平县房管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本局干部宋某某现金人民币2万元,为宋某职务升迁中提供便利。

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

①被告人门某某供述

2005年下半年,房管局内部调整,宋某某被提拔为副局长,事后有一次我在办公室对他开玩笑说:“为你提拔副局长,我在建设局魏局长那里说你不少好话,当时建设局也有好几个人争这个位置,现在事办成了,你也不表示表示。”之后没隔多久,他拿了2万元钱到我办公室,对我说:“也不知道买啥东西合适,这是点心意,你收下。”我说:“弄这干啥,你请大家喝场酒就行了!”宋某某说:“各是各的心情。”我就收下了。

②证人宋某某证言

2005年下半年房管局内部调整,我被提拔为副局长,事后有一次门某某在他办公室对我说:为你提拔副局长,我在建设局魏局长那里说你不少好话,当时建设局也有好几个人争这个位置,现在事办成了,你也不表示表示。他说了之后没有隔多久,我从家中取了2万元钱用牛皮信封装好,拿到他办公室送给他了。

6、2006年3月,被告人门某某利用担任镇平县房管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在镇平县房管局下属和平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镇平县鄢庄小区的过程中,收受工程承包商张某丙人民币10万元,并为张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谋取利益。

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

①被告人门某某供述

2006年3月,张某丙为承包鄢庄小区工程,在工程开标前的有一天早上,他一人来到我家,带了两箱饮料,一箱露露,一箱三鹿牛奶。其中三鹿牛奶箱子没有封口放在上面,他将两箱饮料放在我客厅,对我说:“鄢庄小区工程的事,我前期已经垫资25万元,你看能不能将这个工程定着让我干,这是点心意你收下,”说完他指了指箱子。我看了看饮料箱子,看见里面装有钱,就对他说:“这可不美,工程的事我能帮忙一定帮,东西你拿回去。”张某丙推辞了一下,直接走啦,我等他走后,看了看三鹿牛奶箱子,里面装了10万元人民币。在此之前,我记得2005年的中秋前和2006年的春节,为工程这事,张某丙也曾到我家给我送礼,说过想干鄢庄小区工程。在招标前,我就知道这个工程前期是张某丙垫资的,招标时,我让我局综合计划股股长柳强等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参加打分,这样建业公司顺利中标。并安排宋某某把工程交给张某丙干。2006年春上,我决定在金苑小区购买一套别墅,于是我收到这10万元后,再加上自己的钱3万元,就用这13万元以我家属的名义交了金苑小区别墅的首付款。金苑小区出具有交款手续。

②证人张某丙证言

鄢庄小区的土地是国有土地,由房管局使用,在开发前是破旧的瓦房。

由于这个工程是房管局的工程,门某某是房管局局长,工程让谁干,他起着非常大的影响,到2006年二月底三月初工程招标前后,我搬了两箱饮料,一箱露露,一箱是三鹿牛奶,我把牛奶箱子打开,然后把十沓(100元一张,每沓一万元)共十万钱装到牛奶箱子里,这十沓钱有的打着封条,有的用皮筋绷着,为了让门某看见里面装的钱,我让牛奶箱敞开着,我把两箱饮料放到我的现代某上(车牌豫x)然后一个人开着去了电力广场,把礼物搬到门某某家,我把两箱饮料放到客厅的地上,敞开牛奶箱放在露露饮料上面。对门某:“门某长,鄢庄小区工程先期我已经垫资25万元,这个工程看能不能定住叫我干算了,这是点心意你收下。”说着我指了一下牛奶箱子。门某某往箱子里看了一下说:“你弄这可不美,工程的事我肯定帮你忙,东西别往这里放。”我说:“这是一点小意思你收下吧”。说完我就起身离开了。

③证人宋某某证言

2006年过完春节后的一个晚上,张某丙到我家,他对我说:“看看能不能给门某某表示表示,尽快让我拿到工程。”我问张某丙:“怎么表示”张某丙说:“我想给他送点钱,你看送多少钱合适。”我对张某丙说:“钱的事情你自己掌握,这么大的工程,按门某某的为人没有10万以上恐怕不行。”张某丙听我这样说完,没有再说什么,就起身走了。过了一段时间后他才给我说给门某某送了10万元,张某丙是咋送的我不清楚,他也没有说。

2006年三、四月份,房管局对鄢庄小区工程进行了招标,我代某建业公司也参加了招标,结果建业公司便中标了。中标后根据中标通知书建业公司和开发公司签订了工程合同,经过门某某同意这个工程便交由张某丙干,让张某丙施工还是我通知他的。

④鄢庄改造招标证明

证明建业公司中标,张某丙承建。

⑤金苑小区别墅购房证明

证明门某某在金苑小区购别墅的情况。

7、2006年7月,被告人门某某利用担任镇平县房管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在镇平县房管局下属和平房地产开发公司与个体开发商周某丁联合开发镇平县金苑小区工程的过程中,收受工程承包商周某丁人民币5万元,并为周某工程建设过程中谋取利益。

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

①被告人门某某供述

经我局王新安介绍,周某丁来到我的办公室,提出想使用房管局下属的和平开发公司的资质,联合开发金苑小区工程。我同意后,召开班子会议研究,研究后决定让周某丁使用资质,但要交纳管理费。2006年7月的一天上午,周某丁拿着一个档案袋来到我办公室,他说:“金苑小区项目联合开发的事就拜托你了,抓紧时间把预售证先办出来。”我说“中,随后我交代某们办”。他把档案袋放到我的办公桌上,说:“这是一点心意,你多关照。”我推辞了几下,就收下了。周某丁又提出管理费想尽量少交点。我就问他:“你想咋交”。他说:“把管理费和随后办房权证的费用合在一块,一共交25万元,咋样”我考虑再三,当时如果坚持向周某丁要钱多,他不使用和平公司资质,那么我们一分钱也赚不来,况且人家也给我送了礼,就同意了。随后等他走后,我打开袋子一看,里面装了5万元现金(5沓面额100元人民币)。随后我就安排柳强以和平公司的名义办理了金苑小区的房屋预售许可证。2006年底,周某丁交我局25万元,我安排柳强将这25万元分解,分别下在交易所、评估所、开发公司等账上。关于这5万元在我印象中这几年在日常生活中用于家庭开支了。

②证人周某丁证言

2006年7月份,我通过王新安认识门某某后,门某某给我打电话说:“联合开发的事房管局班子会已经同意,你得交40万元的管理费。”我就同金苑小区项目的合资人杨某某在一块商量,我说:“房管局挡住不让房子对外预售,我已经找过门某某,给他说过联合开发的事,另外使用和平公司的资质,房管局想要40万的管理费,咱们不中给门某某表示一下,让他少要点管理费。”杨某某说:“该花的钱就花嘛。你说送多少都行。”我说:“那都送5万吧。”杨某某表示同意。我从家里取了5万元现金(5沓,100元面额),用档案袋装好放在车上,我独自开车到房管局,拿着档案袋到门某某办公室,我对门某某说:“金苑小区项目联合开发的事就拜托你了,抓紧时间给预售证办出来。”门某某说:“中。”我把装钱的档案袋送给他,并说:“这是一点心意,你多关照。”门某某推辞了几下,就收下了。我又说:“管理费要40万太多了,能不能少交点。”门某某“你想咋交”我说:“把管理费和随后办房权证的费用合在一块,我给你们交25万,咋样”经我俩在一起商量,决定金苑小区项目向房管局交25万元(含管理费和办房权证费用),接着我就离开了他办公室。

③证人杨某某证言

我印象是2006年春天,建波说:咱们用的是和平开发公司的资质,门某长很帮忙,况且咱还得给人家交管理费,将来卖房办证还得门某长帮忙减少费用,门某长那里得去表示一下。我说可行,你看得拿多少,他说拿个5万元你看咋样,我说:中啊,你看着情办了。随后没有几天,建波给我说:给门某某往办公室送了5万元。具体咋送的我不清楚。

④合作协议书

证明金苑小区项目是由周某坡、杨某某等共同开发。

8、2006年11月,被告人门某某利用担任镇平县房管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在镇平县房管局下属和平房地产开发公司与个体开发商周某丁联合开发镇平县建材大世界的过程中,收受工程承包商周某丁人民币10万元,为周某工程建设过程中谋取利益。

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

①被告人门某某供述

2006年11月,周某丁开发的建材大世界住宅小区没有房地产开发资质,没有资格办理房屋预售许可证。我局执法大队去制止处罚。周某丁来到我办公室,拎着一个白色不透明的塑料袋,说:“建材大世界这个项目,我还想象金苑小区一样同和平公司联合开发,但这个项目比较小,你看管理费能不能让我少交点,同时把预售证抓紧给我办出来。”我说:“行啊。你想交多少”他把塑料袋递给我,说:“我交5万元管理费,你看行不行这是点心意,你收下。”我说:“中啊,你放心,我给下面交待一下。”周某丁又闲聊一会儿就起身走了。等他走后,我打开袋子一看,里面装了10万元现金(10沓面额100元人民币)。于是就安排综合计划股股长柳强以和平公司的名义办理了建材住宅小区的房屋预售许可证。2007年底,周某丁交我局5万元,我安排柳强将这5万元分解后分别下在交易、评估、开发公司等账上。我收到这10万元后,于2007年春上用这10万元还了事先借张某丙那10万元,并把为借10万元我给张某丙所搭的那份10万元借条给收回撕掉了。

②证人周某丁证言

我给门某某送了10万块钱。由于我没有办预售证,房管局的执法大队又来人通知我停止预售,补办预售许可证,还要罚款。我决定再找门某某说一下,让我少交点管理费,把预售证给我办了。2006年11月份的一天,我从保险柜里拿了10万元现金(十沓,每沓一万元,一百元面额),我把钱装到一个白色的、不透明的塑料袋里,我拎着袋子,对我的司机周某戊说:“工程上的事需要找门某某说一下,让他帮帮忙。”周某戊开着车将我拉到房管局的老院,我拎着袋子下车,直接去了门某某在二楼的办公室,跟他打过招呼后,我说:“门某,建材大世界这个项目,我还想象金苑小区一样同和平公司联合开发,但这个项目比较小,你看管理费能不能让我少交点,同时把预售证抓紧给我办出来。”门某某说:“行啊。你想交多少”我把装钱的袋子递给他,说:“我交5万元管理费,你看行不行这是点心意,你收下。”门某某说:“中啊。你放心。”我见门某某答应了,就离开了他的办公室,坐上车走了。

在我开发建材大世界一期工程时,我就打算还要开发建材大世界二期工程,二期工程规模比较大,需要和门某某进一步搞好关系,我这次给他送10万不仅是为一期工程,同时也是为随后二期工程做准备,所以我这次给他送了10万元。

③证人周某戊证言

2006年天热时,具体时间记不住了,建波说为建材大世界工程上的事得找一下门某某,我记着当时是我开的车,建波用个塑料袋装着一些成叠的钱,都是一百元票面的,根据厚度应该是十万元左右,去后我把车停在院子里,建波把袋子带上楼去了,等了一会下来上车时,袋子已经没有见了。

9、2007年7月,被告人门某某利用担任镇平县房管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在镇平县房管局下属和平房地产开发公司周某丁联合开发建材大世界二期工程的过程中,收受工程承包商周某丁人民币5万元,并为周某工程建设过程中谋取利益。

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

①被告人门某某供述

2007年7月的一天上午,周某丁拿着一个档案袋来到我办公室,他对我说:“门某长,土地局将建材大世界南边的30亩地也挂牌出让,但我去报名时,他们要求必须有三级以上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才能报名,我刚注册的公司资质不够,想继续使用你局的和平公司资质,和你们联合开发,行不行”我说:“使用资质可以,但还得交管理费。”周某丁说:“能不能少交点”我说:“这次你想交多少”周某丁说:“还和一期一样,总共给你交个5万元。”我说:“中。我让和平公司和你们签个合作协议。”周某丁接着把装钱的档案袋递给我说:“你多操心,表示点心意。”我没说啥就把钱收下了。随后等他走后,我打开档案袋一看,里面装了5万元现金(5沓面额100元人民币)。随后我就安排和平开发公司和周某丁注册的盛世铭建公司签订了联合开发协议。2008年4月,周某丁交我局5万元,我安排柳强将这5万元下在开发公司账上。我收到那5万元后,将那5万元存到我在农行的银行卡上。2007年底,我通过农行卡向玉鼎花园售房部交纳购买公园门某房的首付款8万多元,我记得将钱转给了玉鼎花园售房部工作人员毛柳的名下。其中就包含了上面那5万元。2008年春上,玉鼎花园售房部和金苑小区都催交房款,在这种情况下,我拿着金苑小区的购房合同并以电力广场那套房子的房权证作抵押,在工行通过公积金贷款贷了15万元,用于交纳房款。

②证人周某丁证言

大约是2007年(时间记不清了)的一天上午,我从屋里的保险柜中,取出5万元(五沓,每沓一万元,一百元面额),我把这5万元装到个档案袋里,由周某戊开车将我拉到会展中心大楼下,我一个人拿着档案袋来到了门某某办公室,我对门某某说:“门某,我想继续和你们的和平开发公司搞联合,我准备开发建材大世界二期工程,我想少交点管理费。”门某某说:“这次你想交多少”我说:“还和一期一样,总共给你交个5万元。”门某某说:“中。我让和平公司和你的公司签个合作协议。”我把装钱的袋子递给门某某,说:“你多操心,表示一下。”门某某也没有说啥就把钱收下了。随后在门某某的安排下,我以盛世铭建公司的名义与和平公司签订了联合开发协议,由于当时一期工程正在进行中,所以一期和二期合在一起只签了一份联合开发协议。

③证人周某戊证言

具体时间记不住了,有一天,建波说建材大世界二期工程还得让门某长多多帮忙,咱们得再找下门某某,表示一下。当时我见建波上车时往车前面放了一个档案袋子,口开着,我看见里面装的是一百元票面的现金,装了四、五叠,然后我们开车去了房管局,建波一个人拿着档案袋上楼去了。等了一会建波从楼上下来,档案袋已经没见了,我还问他门某长咋说,他说门某长说的怪好。

④银行卡存取证明

证明门某某收到周某丁的5万元后于2007年8月29日存入该卡,后于2007年12月转出x元,其中包含此笔5万元。

⑤记帐凭证

证明周某坡向房管局交纳35万元的情况。

⑥联合开发协议

证明周某坡应向和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付10万元。

其他证据:

4、退款情况

证明门某某在纪委退20万元,在检察院退15万元,在本院退13万元。

5、金苑小区购房证明

证明门某某在金苑的购房情况。

6、和平小区别墅购房证明

证明门某某在北关和平小区购别墅情况。

7、发破案报告

8、身份证明、任职证明

证明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身份证号码x,汉族,本科毕业,中共党员,1996年至2009年元月任镇平县房产管理局局长,2009年4月至案发任镇平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主任,住镇平县电力广场东楼X门某X楼北户。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能够相互印证,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予以采信。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门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镇平县房产管理局局长的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48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及辩护人认为案发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主动退出赃款,具有悔罪表现,应从轻处罚之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及退赃情况、悔罪态度相一致,予以采纳。但认为,被告人系自首之意见,经查被告人门某某所供述的系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门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二、没收违法所得48万元(由纪检委、检察院、本院分别上缴国库)。

门某某上诉称:原审对上诉人自首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没有认定,造成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依法认定,对上诉人减轻处罚。

辩护人意见:1、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门某某能主动交待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2、上诉人门某某认罪态度好,主动退赃,有悔罪表现,具有法定的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应当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审查明事实和证据与一审查明事实和证据相同。一审法院对所查明事实和证据已经宣读、出示、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门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保镇平县房产管理局局长的职务之便,非法收取他人财物48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门某某和辩护人称:上诉人主动交待了犯罪事实属自首,且能退赃,应从轻处罚。经查,门某某所交待的犯罪事实系检察机关已掌握其受贿后的同种犯罪事实,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但门某某主动交待了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其它同种犯罪事实,属认罪态度好,且主动退赃,具有悔罪情节,一审法院对此情节已酌定给予了考虑,故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门某某上诉理由及辩护人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钱万强

审判员邓勇

审判员戴合军

二0一0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刘子国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61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