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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故意伤害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新检公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朴明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因附带民事诉讼延期审理二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7月14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郑某某到郑某村村长郭XX家中,询问自己低保一事,先与郭XX妻子柴XX发生口角,后与赶回家的郭XX发生撕拽,郑某某心中不满,即到郭家邻居郑某胜家中掂一把菜刀,照郭XX头部、面部、左胳膊处连砍数刀,致郭十多处刀伤,照柴XX左面部、左胳膊处砍数刀,致柴六处刀伤。经法医鉴定:郭XX存在鼻面外伤、头皮撕裂伤、左手外伤、多发软组织伤。柴XX左侧面部刀砍伤、左侧尺骨开放粉碎骨折并伸肌大部分断裂,两者的损伤均系锐器致成,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豫平司法鉴定所【2009】精鉴字第X号司法鉴定书认定被告人郑某某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被告人郑某某被当场抓获,并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郑某某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移送物品、文件清单、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伤情鉴定结论书、司法鉴定书等。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郑某某经鉴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郑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辩称其先受郭XX夫妻二人殴打,到邻居家拿一把刀后的情况就不知道了。

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14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郑某某到被害人郭XX家中,询问自己低保一事,先与郭XX妻子柴XX发生口角,后与赶回家的郭XX发生厮拽,郑某某心中不满,即到郭家邻居郑某胜家中掂一把菜刀,返回郭XX家门口附近,照郭XX头部、面部、左胳膊处连砍数刀,致郭十多处刀伤,照柴XX左面部、左胳膊处砍数刀,致柴六处刀伤。经法医鉴定:郭XX存在鼻面外伤、头皮撕裂伤、左手外伤、多发软组织伤。柴XX左侧面部刀砍伤、左侧尺骨开放粉碎骨折并伸肌大部分断裂,两者的损伤均系锐器致成,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被告人郑某某被当场抓获。经豫平司法鉴定所【2009】精鉴字第X号司法鉴定书认定被告人郑某某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郑某某供述:2009年7月14日17时30分许,我喝了有两瓶啤酒,骑自行车到村长郭XX家,敲门看郭XX在家不在,郭XX爱人小红开开门,问我干啥,我说有超哩,她骂我敲啥敲,我说找有超有事,看他在家不在,她又骂我,叫我滚。一会儿,有超回来了,他们两个人一起骂我,小红用棍打了我一下,我躺地上,停了一会儿,郭XX问我,有事没事。小红又骂我,郭XX也骂我,我出门时,两个人上前打我,我一怒之下,就跑了出来,看见郭XX家北边邻居家开着门,我就跑进去,摸到厨房掂了一把菜刀,一把普通家用菜刀(后来被你们收走了),我又冲出来,掂住菜刀朝郭XX与小红砍去,当时我极为生气,也就不顾一切乱砍,砍住人了,当时就流血了,砍住他们两个人了,我掂住刀砍了几刀,具体砍住哪个部位不清楚,我记不住了,这时,旁边有人劝架拉住了,我身上也弄了一身血,咋弄上去的不知道,我没有啥伤,当时我啥也不顾了,一会儿,你们来了。

2、被害人郭XX陈述:2009年7月14日17时30分许,我在村X路X村X路,我妻子柴XX打电话给我说,郑某某在跺咱家的门,我就回家看看什么情况,到了家后,郑某某在我家门口骂骂咧咧,我问他,你干什么,他说,我找你要低保。我想把他拉出我家,我拉他时,他朝我脸上打了一拳,我把他推出院子,我是村主任,因为低保需要村里研究,我说你回去吧,他连声说好。就朝北边走了,我回家,刚出门口,就见郑某某手背在身后朝我快步走来,到我跟前,二话不说就是一刀,砍到我脸左侧,当时血就喷出来了,血流进眼里看不清楚了,郑某某又朝我头上砍了一刀,我和柴XX赶紧朝北边跑,我擦了擦血,见郑某某又在追砍柴XX,我当时被砍两刀都蒙了,我上去护柴XX时我摔倒了,郑某某又扭过头来砍我,柴XX又过来护我,抱住郑某某,郑某某又去砍她,当时我流血很多,很多东西看不清了,我头上、后脑勺、鼻子、左手都被郑某某砍了,具体被砍多少刀不清楚,柴XX满身是血,脸上、胳膊上被郑某某砍伤了,后来村上人把他拉开了,当时郑XX在场,郭XX把我和柴XX送到医院。他是从北边邻居家拿的菜刀砍的我们。我的头上有好几刀,鼻子上有一刀,后脑勺被砍了一刀,别处我就记不得了,左手手背指跟处有一刀,柴XX浑身都是血,伤到什么位置我不清楚。

3、被害人柴XX陈述:2009年7月14日17时30分许,我和嫂子李会峰在郑某村家中,我听见有人在跺我家大门,我看门一看,是同村人郑某某,他找我老公郭XX,我说郭XX不在家,他进屋里转了一圈,开始骂,我也骂他了,我就给郭XX打电话,一会儿,郭XX回来了,让郑某某回去,到家门口哪儿,他打郭XX一巴掌,郭XX打他一拳,争吵几句,村上副书记郑XX走过来劝郑某某走,郑某某向北边走了,我和郭XX、郑XX在家门口站着,一会儿,郑某某从北边过来了,手中掂一把普通家用菜刀,跑到跟前,冲着郭XX头上就是一刀,郭XX赶紧向北边跑,郑某某掂菜刀朝我砍一下,砍住我左胳膊了,我也赶紧向北边跑,郑某某撵我,离我比较近,朝我左脸又砍一刀,当时我就倒地上了,郭XX一看我倒地上了,从后面要拐回来,也不知道咋弄的,正好摔到地上了,郑某某掂菜刀朝郭XX头上、脸上、胳膊上等地方乱砍,我一看,赶紧上前抱住郑某某,不让他砍,这时,郑XX过来,把郑某某手中的菜刀夺走了,我抱住郑某某,郭XX被砍几刀不知道,我、郭XX、郑某某满身是血,郭XX用绳把郑某某双手捆住了,然后开车把我和郭XX送医院了。郑某某手里掂把菜刀时郭XX掂有一铁锨,郑某某用刀砍住郭XX时,铁锨已经扔到一边了,郭XX没有用铁锨动手。

4、证人郑XX证言:2009年7月14日17时30分许,我和村长郭XX在平宝路X路段垫渣,郭XX有事走了,停了一会儿,我也回家,到郭XX家门口,我见郭XX、柴XX与郑某某正在吵架,当时具体因为啥我不知道,我上前推郑某某朝北边,让他回家,他往北边郑某胜家去了,我在郑某胜家门口,把门从外面伸手进去拉上,我就拐回来,到郭XX家门口,见郭XX掂有一把铁锨,柴XX掂一根棍,刚站到那里,我瞅见郑某某右手掂一把菜刀从郑某胜家中出来,向南边郭XX这边来了,我让郭XX与柴XX赶紧跑,他俩扔下铁锨和木棍,两个人向北边跑了,我上前伸手拉郑某某,拉住郑某某胳膊,他甩一下,我脚下一滑,郑某某掂菜刀朝郭XX、柴XX撵去,追上两个人,郑某某用菜刀朝郭XX、柴XX头上、身上乱砍,当场郭XX与柴XX被砍倒地上,两个人当时就流血了,我离他们砍那儿有二十来米,我见柴XX在地上抱住郑某某,不让他砍,郑某某也弄了一身血,我报警,没有拨出去号,就来到郑某某跟前,用手掰开郑某某的手,夺下菜刀,我把菜刀扔到郭XX家门口,我进去洗手,出来见柴XX在地上躺着,脸上和胳膊被郑某某砍伤,郭XX在预制板处坐,头上、鼻子、手上被郑某某砍伤,浑身是血,郑某某在地上,也是一身血,我和郭XX把郭XX、柴XX抬上车就上医院了。我去之后,没有见郭XX与柴XX掂东西打郑某某,郑某某没有啥伤。菜刀是一把普通家用菜刀,我夺下后扔到郭XX家门口草从哪儿了,就是你们收的那把菜刀。

5、证人郑XX证言:2009年7月14日17时30分许,我从公路边向我娘家去,走到我们村郭XX家的门前时候,听见有人吵架,郭XX和他妻子小红在他家门口里面,我们村郑某某气呼呼向北边快步走,走进郭XX家北边的邻居狗剩家,很快郑某某从北边邻居家提了一把菜刀(一把普通家用菜刀)出来,还喊叫着跑向郭XX家方向,郭XX手中提了一把铁锨,郭XX夫妇俩出来后见郑某某手中有刀,就把铁锨一扔开始跑,郑某某在后面开始撵他们两个人,他们两个人绕过郭XX家门口的一辆轿车后向北边跑,小红在前面,郭XX紧跟在后面,郑某某先追上郭XX,朝郭XX头上砍了一刀,当时郭XX就满脸是血,具体位置我没看清楚,当时我很害怕,郭XX被砍住后继续跑,小红在前面摔倒了,郑某某跑到小红身边弯腰超小红砍了下去,我吓的不敢再看,转眼我再看小红已经被砍到地上了,脸上有一刀,胳膊上也有一刀,郑某某砍了小红后,继续追郭XX,郭XX从路东边躲着郑某某朝南跑,跑的时候一脚踏空摔倒了,郑某某追上后又开始砍郭XX,郭XX倒地后,郑某某弯腰砍他,我很害怕,没敢看,这时候小红也起来了,拉住郑某某,他们三个扭到一起了。我没有看见他们打郑某某,因为郑某某用菜刀砍他们,躲还来不及呢,郭XX夫妻俩头上、身上被砍,浑身是血,是郑某某用菜刀砍伤的,郑某某也满身是血,但是郑某某身上的血应该是郭XX夫妻俩的,因为我没见郑某某被砍或被打。

6、证人李XX证言:2009年7月14日17时30分许,我从市区X村家中,在家里一楼屋内,听见我们家后边有人吵闹,我通过窗户往外面看,瞅见郭XX掂一个铁锨,郑某某手中掂有一把菜刀,在郭XX家门口撵他,我一看,赶紧出门往那边去,还没有到事发地点,我听到菜刀砍住人的声音,有点像刀砍到猪肉上的声音,我拐过弯看时,见郭XX、小红、郑某某三个人都在地上,在一块儿,小红抱着郑某某,不让他起来,菜刀是郑某某手中拿着,有一个老头(五十多岁)夺过去郑某某手中的菜刀,一把普通的家用菜刀,郭XX坐到一边,小红在地上摁着那个郑某某,怕他起来,我就报警了,打120了,我看时郭XX、小红、郑某某三个人满身是血,郭XX头顶上、脸上有长口子,肉往外翻着,小红脸上、胳膊上也有口子,肉往外翻着,一看就是用刀使劲砍的。

7、证人郭XX证言:2009年7月14日17时40分许,我在自己家中,我嫂子柴XX给我打电话说活不成了,我赶紧到我哥郭XX家,到时看见郭XX在门口坐着,头用毛巾包着,从头到脚浑身是血,旁边柴XX拽着郑某某,我上前按着郑某某,用一根绳子捆住他的手,后我把郭XX和柴XX送医院了。

8、证人党XX证言:2009年7月14日17时40分许,我从薛庄回来,听见门口附近有人吵闹,我就出门看,见村长郭XX在旁边一块儿预制板哪儿坐,郭XX脸上有一道长口子,流着血,浑身是血,旁边地上有郭XX老婆柴XX,胳膊上也有一道长口子,在地上摁着郑某某,他们也是一身血,我一瞅,掏出电话拨120了。

9、证人李XX证言:2009年7月14日下午5点多,我在我家这一排房子西头凉快,我听到胡同东头郭XX家有人在喊叫,郑XX在喊,不敢打了,不敢打架了,我就赶紧来东头看,看见郭XX满脸、满身是血,捂着头蹲在他家北边一点的预制板上面,郭XX的妻子小红坐在地上,也是一身血,她旁边的郑某某也一身血,紧接着郭XX的弟弟到了现场,用一辆车把郭XX和小红拉走去医院了,郭XX和小红伤了,郭XX头上有伤,身上是血,小红胳膊上受伤,头上、脸上也是血,郑某某有伤没有我不知道,后来警察来后在草丛里找到了刀。

10、证人郑XX证言:2009年7月14日17时40分许,我到现场时见郭XX在他家门口预制板那儿坐,从头到身上都是血,柴XX也是一身血,在地上摁着郑某某,怕郑某某跑了,郭XX与柴XX两个人哪儿伤瞅不清,我见他们两个人浑身是血,我家的菜刀,就是被你们收缴的那把菜刀。

11、证人高XX证言:我知道郑某某有羊羔风就是癫痫病,我没有跟他一块看过病,我没有见过他的病历,分居三年多了。

12、证人李XX证言:我家西边隔一家男主人是叫郑某某,他有病,有羊羔风,但我不常在家,没见他犯过。

13、证人郑XX证言:我们家西隔壁的邻居叫郑某某,他有病,羊羔风,也叫癫痫,我知道有三四年了,时不时就会犯病,见过,他一犯病就躺地上,手脚抽,口吐白沫。

14、证人申XX证言:我和郑某某认识,他有羊羔风,也就是癫痫病,没人敢用他,什么时候得的病不知道,好几年了,时不时会犯病,我见过他犯病,他一犯病,就往地上摔,口吐白沫。

15平新城公(湖)决字[2009]第X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郑某某因故意伤害被给与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金200元人民币。

16、(平新)公(伤)鉴(法医)字【2009】X号鉴定文书:郭XX的损伤系锐器致成,其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

17、(平新)公(伤)鉴(法医)字【2009】X号鉴定文书:柴XX面部裂伤(疤)、左前臂裂伤(疤)系锐器致成,其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

18、豫平司法鉴定所【2009】精鉴字第X号司法鉴定书:分析意见:1、被鉴定人邻居郑某雷、申天祥、李萌萌及第二人民医院诊断证明及脑电图检查结果均证明被鉴定人曾患有“癫痫”病史。2、精神检查:被鉴定人意识清,定向力完整,未查出幻觉、妄想等明显精神病性症状。3、案发时被鉴定人意识清,无“癫痫”发作,鉴定结论郑某某患有癫痫,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另有被告人郑某某常住人口信息复印件、抓获经过、现场照片、扣押、移送物品、文件清单在卷佐证。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当庭质证无误,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郑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两人重伤,经鉴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辩解被殴打的情节与本院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7月15日起至2014年7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文革

审判员张毅

审判员姬富有

二0一0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吴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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