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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强迫交易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霍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新检公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霍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犯强迫交易罪,于200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期间公诉相关申请延期审理一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文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霍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霍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姚路华(在逃)、凌军锋(在逃)等人多次在本市新华区平煤阳光花苑小区内使用暴力和威胁手段,阻止住户拉料车辆进院、卸车,强迫业主购买自己的沙子、水泥及接受其提供的搬运服务,非法垄断控制平煤阳光花苑小区的装修进料及搬运市场。被告人霍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已于2009年7月1日被抓获归案。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辨认笔录、被告人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移交物品、文件清单等。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霍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构成强迫交易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霍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强迫交易罪的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强迫交易罪的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强迫交易罪的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霍某某、王某某、李某某、伙同姚路华(在逃)、凌军锋(在逃)等人多次在本市新华区平煤阳光花苑小区内使用暴力和威胁手段,阻止住户拉料车辆进院、卸车,强迫业主购买被告人提供的沙子、水泥及接受其提供的搬运服务,非法垄断控制平煤阳光花苑小区的装修进料及搬运市场。被告人霍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已于2009年7月1日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霍某某供述:今年6月份中旬,我通过王某彪去阳光小区干活,我就去阳光花苑小区找王某某,没见他就见他老婆王某(李某某)我说:“琴姐,最近闲,你给找点活干干”,她说:“中啊咱这有点水泥生意,你给照顾照顾”,就这样我在阳光花苑干活到现在。王某某、王某、对我说:“别让外面的人进,用咱自己的人,我就在门口把着,如果有车带着装卸人员想进小区,我就说不中,俺这有搬运工。姚华告诉我小区物业欠晓(张晓辉)的工程款,就让我们在阳光花苑小区院内卖沙、水泥,整个小区也就我们这一家在卖。水泥、沙子是王某某、王某两口和姚华共同出资购买,再拉进小区院内堆放,我没有参与购买沙子和水泥,我也不清楚他们如何分成。卖给住户的沙子是260元、280元、240元不等,水泥是290元或300元一吨。我们共有六个人,我、王某某、王某、姚华、凌军峰、老三,我们当中王某某、姚华说了算,他俩是股东,人家都喊老三叫刘队长,负责调派搬运工人,我和姚华、凌军峰、王某守在小区东大门,主要负责拦截住户的拉料车,王某某不常在门口,他骑着白色的电动车有时在小区转悠,看到有住户的拉料车到楼头准备自己搬运时就给我和姚华、凌军峰打手机,我们就过去,王某和王某某还负责收钱,王某还记账,这都是王某某安排这样做的。王某某看到有住户准备自己搬运时就给我和姚华、凌军锋打手机,我们过去告诉住户,我们承包了小区卖沙和水泥,你们在外面买的沙和水泥不让进院卸车,很多住户给我们说是自己找的,我们就告诉住户必须使用我们的搬运工,住户如果不同意,我们就不让卸车,直到住户答应由我们的搬运工搬运。我们也采取过暴力行为,2009年6月26日9点多钟,小区西面有栋楼的一个女住户拉了一车地板砖,还带了两个搬运工人,王某某打电话让我过去,我过去后告诉她如果不用我们的搬运工就不让卸车,之后我朝一个搬运工腿上跺了一脚,搬运工吓跑了,最后女住户答应由我们搬运。我们在小区东大门主要拦截拉沙、水泥、地板砖、瓷砖的车。住户在外面买的或找的沙子、水泥进大门时,我和姚华、凌军锋、王某就上前拦住,告诉他们院里有沙和水泥,外面买的不能进院,自己找的沙和水泥,买的地板砖或瓷砖进院了不让用住户自己找的搬运工,必须用我们自己的。如果住户不接受我们的搬运服务,我们就不让进院卸车。大部分住户都接受了。我和王某某、王某、姚华、凌军锋都拦截过住户的拉料车,老三在院里拦过,我总共在大门口拦截过十几次。强迫住户接受搬运服务,住户也报过警,我知道的总共4次,一次是我没来的时候,我听王某某说因为住户不接受搬运服务,报警了,光明路派出所把王某某带走了,后来又放了,还有一次是一个住户拉砖进院,没有接受王某的搬运服务,王某不让进院,住户报警了后来协商好了。6月17日下午,因为一个住户不接受搬运,记不清是王某某还是王某给我打电话让我过去,我就和凌军锋过去了,这个住户就报警了,光明路派出所民警来了。我们强行提供搬运服务大概有六、七家。搬运工是王某某联系的,王某某同意这些搬运工进入小区,我只是听说他们要给王某某交钱,具体提成还是什么,我就不知道了。2009年6月30日下午四点多,我当时在阳光花苑小区西门喝茶,老三跑过来对我说“卖地板砖的不让咱卸,快打起来了”,我听后过去了。我看见王某某、姚华正和一个司机吵架,司机车上装有地板砖,已经卸了一半,我去后问“怎么回事儿”,司机说“我们的东西,我们自己卸,不用你们”,王某某说不中,我就和司机撕扯起来,这时,凌军峰过来拽着司机的头发,凌军峰朝司机腰部跺了几脚,然后被人拉开了。经调查霍某某所说的王某即李某某。

2、被告人王某某供述:我是从2009年6月3日,开始在阳光花园开始干活,2009年6月8日,我通过张晓辉的妹夫“华”认识的张晓辉和凌军峰,张晓辉对我说:阳光花苑建筑的时候,就是我们签订的合同,建筑商还欠我们100多万元钱,我们把这里的活揽下来,不让其他人干,只能你领着人干,你们挣的钱,我们按百分之二十提成,提成的钱再分给你一半。我说:你们看着办吧,我们在这里打工也不容易,挣的钱你们看着给吧,我们说完就算是定下了。2009年6月11日16时许,张晓辉和“华”到阳光花园找到我,对我说,这里的活只有我们可以干,其他的人都不能干。从那天开始,阳关花园里的活都是我领着干。有活的时候,张晓辉手下的人在阳光花园小区大门口拦住,然后给我打电话,让我领人去干。我在阳光花苑里送水泥、沙子和砖。2009年6月30日10时许,我们用三轮车拉沙子往X号楼中间单元送,在单元门口,有一辆送地板砖的面包车挡着路,我让面包车司机让一让,司机不同意,我就把沙子往面包车前面卸,之后我就和司机吵起来了,这时,张晓辉手下有个叫“忠”也过来和司机争吵起来,之后他俩就厮打起来,最后被人拉开了。2009年6月26日14时许,我当时领着人在X号楼正在干活,“华”给我打电话,让我到X号楼安排人搬地板砖,因为我当时忙,就没有去。从2009年6月11日至6月30日,凌军锋、华、忠他们三个每天都给我联系活,有时一天揽一宗,有时一天揽两宗,具体揽的那些活,现在我不清楚。凌军锋、华、忠给我联系的活我记得有,X号楼,中间单元的一家,当时我没有去,X号楼中间单元或是东单元一次。X号楼,西单元一次,我那天没有去。中间单元一次。这几次都是我给刘国定打电话,他领人去干。X号楼北面的那栋楼,西单元一层西户,那天我去了,那家进了26件地板砖,收了25元。我领人干活平均每天给华提成200元。提成的钱我拿着,我再把提成的钱给华。在大门口拦车的人有凌军锋、忠、华,拦车时有三家报警了,都是光明路派出所出警。我们在阳关花园里进水泥和沙,然后再把这些材料卖给住户,每吨水泥260元进来,按280—300元卖出,沙子是每车按210元进的,每车按220—260元卖出。张晓辉说阳光小区的这些东西都是他承包的,从建筑时都是他进的,所以我们才进水泥和沙到阳光小区。这些材料是张晓辉揽的,其他人不可能把材料进到阳光花园。装修材料的利润张晓辉说分一半给我。卖出的建筑材料我说了算。我们总共卖出去50多吨水泥,每吨赚30元,总共得:1500元。有20车沙子,还有一大车沙子,一车沙子赚30元,总共得2000元,合计3500元。从开始到现在的搬运费是x元。除去提成,剩下的给干活的分了。

2009年10月15日在审查起诉阶段的供述:我和张晓辉只见过一次,就是霍某某和卖地板砖打架那次,不知是谁给张晓辉打的电话,他赶到小区时事情已经解决了,张晓辉参与没参与这件事我不清楚,一切都是华出面说他哥在建这个小区时都负责进料,还签的有合同,说我们在这干没事。张晓辉给华的钱应该是华借的,是华自己出的本钱,我只是听华说他哥说了我们干着没事,张晓辉参与此案没有我不清楚,一切都是华出头的,张晓辉借给华的钱华有没有给张晓辉提成我不清楚,要是没提,只是借钱f}华,他就与此事无关。

3、被告人李某某供述:2009年4月份,我听说平煤阳光花苑小区快缴工了,就和爱人王某某交替着过去转,看看能否在工地卖沙和水泥。有一次,王某某在小区碰见姚华。华说要给俺联合干。我说:“是不是要找当地人招呼”。华说:“这你就别管了”。沙和水泥这利润是咱的,给他们的钱从搬运工身上提。这次谈好后,2009年6月3日我和华进了沙和水泥,华出了1万元,我出了5000元。我们的沙和水泥存放在小区院内西门附近的东门口,小区院内物业的房子内有几十吨水泥,东门口墙角有几吨水泥。我们进的的沙开始是180元一小拖,后来是200元一小托,水泥开始是250元一吨,后来是255元一吨。卖给住户沙是250元或260元一车,水泥是270元至300元一吨不等。进的沙有多少我记不清了,水泥进了60吨,现在还剩十几吨。我和华说的他们指的是当地人,没有当地的人照看,干不成买卖。华说不让我管,后来华说从搬运工身上提钱给他们,具体怎么谈的,我不清楚,是华和搬运工讲的,我爱人王某某可能也知道。因为是王某某收的钱。华说让王某某收搬运费,收后该给搬运工的给搬运工,提成的先拿着,到时候一块给他。他再给当地的。王某某每天都给华报帐,说今天共提了多少搬运费,华记不记帐,俺不清楚。一直到2009年6月13日才有人装修,接着两天我看见小区东门有几个孩,其中一个叫“中”,具体名字不清楚。他们在门口,有时有四、五个人,有时有一、两个。住户也能在外面买沙和水泥,不过我也听说有住户买的沙在小区东门被拦住,不让进。当时我不在场,不知道具体情况。我在场没有碰到拦车的情况,有时住户主动找我,让我给说说让他们的车进,但我告诉他们要用我们的搬运工。华当时说生意上我和王某某多操心,别的事他管。我后来看出来就是当地人拦别人的进料车,不让进院,尽可能的买俺的沙和水泥,最低限度也得用俺的搬运工,因为沙和水泥的利是俺和华的,搬运费提成是给当地人的,我也没办法。我没有拦过住户的车,就有一次我提出用俺的搬运工。院内X号楼有一家住户要装修,因为对方讲话不干净,和我发生争执,我拽住装沙的袋不让他们往楼上搬,这次报警了,后来公安调解了。我们用的搬运工是以前跟着我和王某某干过的人,2009年6月30日下午4时许,因为我爱人王某某拉沙车被拉地板砖的车挡住,影响卸沙发生的纠纷,后来打架,我当时不在场。

4、被害人王XX陈述:2009年6月X号下午3点多。我在外面买了一小拖水泥拉到阳光花苑小区东大门,突然有一个三十多岁的年轻孩和一个四十多岁胖男人拦住拉水泥的小拖说:“小区里有水泥和沙子,你为啥还到外面买。你在外面买就不让你进院”这俩个男人说话很凶很霸道。我就和爱人李某山给他们说好话,这俩男人还是不同意。最后我生气的说:“俺自己的小区,自己找的水泥不让进,你这是啥道理!”这个胖男人说:“你要买水泥、沙子必须买俺的。否则就不让进院。既然你说你是自己找的沙子,这回让你进院,但必须让俺的搬运工往楼上搬运。不许你找人搬运。否则就不让你进院。”我已找好搬运的人了,但看这俩个男人说话和样子很凶,我也不敢反抗他们,只好被迫答应让胖男人的搬运工搬运。这个胖男人就派七八个搬运工把水泥搬到我家中。胖男人给我定的搬运费是每袋水泥4元钱,我总共给胖男人搬运费150元钱。2009年6月22日下午3点钟。我在外面买了一小拖沙子进小区东大门。那个胖男人和四个人拦住说你自己买的沙子不让进。院里有沙子,你必须买俺的沙子。我一看这情况。心理很害怕。就和上次一样编瞎话说:“俺不是自己买的,是找的”,这个胖男人一看还是我就威胁说:“还是你!让你进也可以你要给俺老板说,还必须用俺的人搬运。否则不让进”。我问他谁是老板。这个胖男人指了一下大门里的一个四十多岁。穿的整整齐齐的男子,这个男子身高约1.70米中等身材,分头,坐在门卫室旁边的一个小屋子里,这个老板一直看着俺。他也听到了俺和胖男人的对话。于是这个老板说:“进吧”。我只好用他们的搬运工。这个胖男人就派十几个搬运工把沙子搬到我家中,问我要500元的搬运费。还让我给他们买了15元的纯净水。沙子的运费比沙子贵的多。

5、被害人梁XX陈述:2009年6月26日上午9点多钟,我在火车站处买了地板砖、瓷砖,商家送货,把这些东西送到阳光花苑小区X号楼头。有一个四、五十岁,身高1.70米的男人领二、三十个人跟过来站我身后问我:“有多少件呀”。我说:“你走吧,我们有人搬运”。商家来了一个小老板还带俩个搬运工人。这个男人就转到一边打电话。一个三十多岁,胖胖的,个高有1.70米,身穿迷彩服,脖子上还带着一个黄某项链的男人骑一辆宽踏板黑色摩托车过来凶狠的威胁说:“我看谁敢搬”。这一伙人虎视眈眈的看着我们。这时有一个四十岁,身高约1.80米穿白T恤的男人唱红脸我知道他们是在唱双簧,商家的两个搬运工害怕了。这时那个带黄某项链的男人狂妄的威胁这俩个搬运工,快给我走,再不走我把你们逮起来。我就跟戴项链的男的争执起来,正说着。这个带金项链的男人从一个商家搬运工的身后猛跺一脚。跺跪在地上,吓的商家搬运工站起来就跑。我对带金项链的男子说:“你这不是欺负人啊!”带金项链的人说:“我就是欺负人了”。这时中间单元住户的男同志过来小声对我说:我看你自己根本搬不成,我也是自己找的搬运工,他们不让搬,只好用他们的人搬”。商家的那个小老板也对我说:“老大姐,咱自己是搬不成了”。我说:“这是欺行霸市,是垄断”。我害怕事情在闹大再吃亏,被迫答应让这伙人搬运。他的搬运工来了十几个人就卸车往我的新房搬地板砖和瓷砖。搬完后我给一名搬运工人运费130元钱。这名搬运工还给我说:我们只是搬运工,干活的。他们指(带金项链这伙人)还要抽头呢,我们这些搬运工最多落100元钱。当天下午2点多钟,我把水泥和沙子拉到我的楼头。并且已经安排好搬运工来搬运,这一伙人又跟过来二十多人,他们围住车子,我一看这阵势很害怕,就对我找的搬运工说:“你们走吧,咱自己搬不成了”。等我的搬运工走后。这伙搬运工的一个小头头就对我说:“给你搬这些东西你要加价”。我说:“我都找好搬运工了,你们围住不让人家搬运,人家走了,你们现在又要加价,这是啥道理!”那个搬运工小头头说:“那不中,你必须加价,要不俺也不干”。没有办法,我只有按照他们定的价格让他们搬运,给了他们运费250元。这比市场价高的多。

2009年6月30日,我在楼上装修房子时从窗户看见楼下6月26日强迫我的那两个男子正殴打一名给X号楼X单元X楼东户拉地板砖的司机,其中一个用拳打司机的头部,一个用铁锹打司机的推和后背。后来报警了,110过来了,在派出所来以后,一个大肚子的个头有1.8米,留小平头的男子,体态很胖,从一辆汽车下来给打人的两名男子说:“以后别再着怼,跟着他把他店给砸了,出去怼死他”

6、被害人丁XX陈述:今年2009年6月18日开始装修我的新房,遭到当地头蛇强买强卖,我们这个小区的住户在装修时都被这伙地头强买强卖。我知道这伙人的头是一个四十多岁的男子,身高1.70米,体态较胖,短头发,不知叫啥名字。还有一个女的是他老婆。越四十多岁,鼻梁有些肿,体态较胖,身高约1.6米左右。另外还有俩个三十多岁的男子,这俩个体态较瘦,不常在小区门口处。每天这个胖男人的老婆都坐在门口处。只要有住户拉料车进门,她就拦截住不让进小区。这个胖男人在院里来回转,发现有住户卸料,就强迫住户用他的搬运工。这个胖男人约有俩伙搬运工,每伙搬运工有八九个人,我了解的情况是每伙搬运工不论每天干多少活,都必须给胖男人交100元管理费,实际就是这个胖男人控制着小区的装修进料。这个胖男人把他的沙子,水泥都卸到院里,他派她老婆天天把在小区的东大门,拦截装修住户的拉沙,水泥车进院,强迫住户购买他的沙子,水泥。小区装修住户在外面购买的其它装修材料如瓷砖,地板砖等,胖男人指定必须由他的搬运工搬运。否则就不准进院。如果住户不同意,那就无法装修。沙子是每电动三轮车50元钱,搬运费70元,水泥每吨280元,每袋搬运费3.5元。瓷砖不分大小件每件搬运费3.5元钱。我现已买了十四车(电动三轮车)沙子,共计1700元。搬运费是980元,水泥用了五吨。共1400元,搬运费350元,瓷砖搬运费是960元。光给胖男人这伙人的搬运费,总共花费3400元。搬运费比买沙子和水泥都贵。

2009年6月7日下午,我拉一车沙子进院,被胖男人的老婆领着两个孩不让进院,这个女的说这个工地欠我们的工程款,必须买我们的沙子和水泥,最后应是要了我们五十元的进门费,还必须用他们的搬运工。

7、被害人狄XX陈述:2009年6月7日,我在外面购买的水泥和沙还有搬运工,搬运费也都支付了,刚进小区那就被一个四十岁的当地男子带着一二十个农民模样的人拦住了,这个男子说小区有沙和水泥外面买的不让进,后来我说了好话,他们说可以进院可必须用我他的搬运工,后来就支付了165元的搬运费,之后27日下午,我拉地板砖进院,因为有了上一次的经历,我只好忍气吞声让他们搬运,又付了100元搬运费。

8、被害人王XX陈述:2009年6月28日上午我从郑州购买81件地板砖,并在市内找了几个搬运工,商谈好搬运费180元。当我的车到阳光花苑大门口时,其中一个保安上前拦住说:“车上的人全部下来,只准司机开车进去。又过来一个20多岁,个子有1.60米,一个30岁左右,皮肤较黑,个子也不太高,另外还有一个女的30多岁,比较胖,先后拦车不让进院。我就和他们争执,他们还是不让我找的搬运工进院。没办法我只好给几个搬运工20元钱,让他们坐车回去了。那个20多岁,1.60米的人骑一辆电动车带几个搬运工到我的地板砖车前。那人开价每件地板砖要3.5元。那人态度非常强硬。接着有一个搬运工老头说:“你也别说只出240元,260元算了,其实我们干活他们也抽我们的钱”。没办法,只好用他们的搬运工。

9、被害人李XX陈述:2009年6月18日上午我和朋友张XX从市东建材买了地板砖,卖地板砖的带着搬运工一同乘车运送,车到平煤阳光花苑小区东大门,一个肤色稍黑的男的骑一辆电动车,在大门口拦住。不让我们送地板转的车进院。说:“你的搬运工下来,不准进小区搬运,我们有搬运工,你们不准进小区搬运”。我问这个男的,俺带有搬运工,为啥用你们的,这个肤色稍黑的男的凶恶的说,这个小区俺包啦,你就不能带人进去搬运。他在大门口将车堵有十多分钟。我看没有办法,只能让我们带的搬运工下车了,这个男的才将给俺拉地板砖的车放行了。地板砖拉到我楼下后,那肤色稍黑的男的喊来几个搬运工给我卸下地板砖,开始这男的说搬一件地板砖一块钱,我不同意,和那肤色稍黑那男的吵,说市场上搬一件才0.5元,他的搬运工说那就0.5元吧,就开始搬了。肤色稍黑那男的沙、水泥在阳光小区东大门口处堆着。住户从外边拉沙,水泥根本进不了这个小区,在大门口拦着,没有办法我只得买他们的沙,水泥。钱在一起算的,我记着沙和水泥连同他们的搬运费我给他们900元钱。我知道管事的就他们三个,除了拦截我的黑孩,还有两个是夫妻,男的稍胖专在小区卖沙和水泥,女的也在大门口拦过车。

10、被害人张XX陈述:2009年6月20多号的一天上午,我在东建材购买的地板砖往阳光花苑拉。当车到小区东大门时,朋友打电话说:“人家不让进院,说非让用他们的搬运工”。我说:“你只管带车进来”。不大一会车就开到我的楼门口,一个黑孩(个子不高,40岁左右),跟车过来,不让卸车,非让用他们的搬运工,我问:“你们卸什么价格”。他说:“每件一块钱”。我说:那不行。那人说:“这院我们包了,我们给物业上交的有钱”。我们就吵起来了,他看我吵的厉害不怕他们,所以他也没有开始那么凶了。但没办法只好用他们的搬运工,不过我给那人说好每件0.5元。我铺地板砖需要用水泥和沙子,但人家不让从外边购买,非让购买他们的沙子,水泥。我没办法就在拉了地板砖没过几天买他们的沙子,水泥。这里面堵着不让进的主要是一个女的。那女的鼻子上有点毛病,还有一个黑孩也堵,还有一个较胖的男的也堵。我觉得他们是强买强卖,应严惩他们,为我们主持正义。

11、被害人屠XX陈述:2009年6月21日我在往阳光花苑小区运送我装修用的水泥时,遭到了一伙人的阻拦,其中一个是四方脸皮肤黑黑的男子,之后被迫使用他们的搬运工,共支付260元的费用,27日下午同样的在运送瓷砖时,被迫使用他们的搬运工。

12、被害人徐XX陈述:2009年6月上旬的一天上午,我找几个亲戚帮忙往阳光小区拉一点沙子准备铺地板砖用,当到阳光小区东大门时被一个女人(40多岁,较胖,鼻子上有点毛病)拦住说:“这里不让从外边进料,我们这里沙子,水泥都有”。说了一会好话那女人让车进院了。到我们楼口处把沙卸下准备往楼上运时,那女人又过去挡住不让,说非用他们的搬运工,不一会又过来两个男的也拦住不让往楼上运。主要是那女的站的靠前。后我表弟打电话报了警,不大一会来两个警察问情况,那女的说地给她们占完了,警察也没说别的只是说回去给领导汇报,然后就走了。我们也没办法把沙扔在楼门口就走了,不用不行,没办法当天我只好用他们的搬运工把沙运到楼上(六楼)共掏搬运费200元。

13、被害人李XX陈述:2009年6月30日10时我开面包车带两个装卸工,拉十二件小地板转,给住阳光小区X号楼中单元X楼西户送货,当我把车停到中单元门口时,有个人开一辆电动三轮停在我的车前,并安排他的一个装卸工将三轮车上的沙卸下,我上前说:“你们先别卸,我先把车开出去后,你们再卸”。那人说:“卸,你的车就别想再开出去了”。我说:“你真厉害”。接着他就指着我骂娘,我也还了一句,他就用手机打电话叫人,我就赶快打电话报警了。不大一会就过来两个男的(一个皮肤较黑,平头,1.7米左右,也不太胖,38-39岁,一个较白,长头发,1.7米以上,38-39岁)开电动车的恶人指着我说:“就是他”,接着那长头发到我跟前抓住我的头发照我脸上打两拳,那平头照我身上就跺几脚,我的嘴就出血了,抱住头就蹲下了,他二个就用脚照我脖子身上跺,打我之后他们又来二、三个人,接着光明路派出所的人就来了。还有一个偏瘦的黑孩说:“你今天找谁都不行,就是找到市委书记页不行,你的车别想开走,你以后也别想在西建材做生意”。

14、被害人杨XX陈述:我在装修房子的过程中,也受到强买强卖,2009年6月17日,我在外面买的沙子和地板砖,被他们几个人拦住不让进,结果沙子也没买成,后来还说必须用他们的搬运工,否则只能自己办,我想自己都60岁了,可我很生气,就赌气和我表弟自己搬上去了。后来6月24日,我又买些吊顶的材料,他们非得上他们搬,我就花了30元让他们搬运。

15、证人李XX陈述:2009年6月9日我姐徐XX打电话说装修往楼上搬沙子时,别人不让搬,我就赶过去发现一伙人在强买强卖。

16、证人马XX陈述:2009年6月26日中午2点多钟,老板派我和马群生给女业主送货,包括搬运到女业主家中。当拉到阳光小区东大门时,有一个三十多岁,身高1.70米左右的较胖男人拦住拉货车,我一看这情况,知道他是不让我们干搬运活,就骗他们说:“俺是来清点地板砖件数的”。这个胖男人威胁说:“你俩给我下车,出去!”俺俩一看也不敢进小区,就下车了。因为那个女业主已经说好由我们搬运了。拉货单据我拿着。我和群生就饶到小区西门,从西门进入小区,俺进院与货车会合。我给女业主打电话,女业主过来领着俺来到X号楼头,这时有四、五个院内搬运工过来问女业主:“俺这里有搬运工”。女业主说:“我买地板砖,商家包送货上门”。有一个四十多岁的胖子说:“必须用俺搬运”。我们送的地板砖是两家的货,一个女业主叫梁老师,另一个是新程区的男业主。男业主对胖子说:“业主买地板砖时都包括搬运了”。这个男胖子就掏出手机打电话:“他们带的有搬运工,不让咱搬运”。一会有一个三十多岁黑黑的胖子骑一辆助力车过来。他还带一个三、四十岁高个男子。这个黑胖子指着我说:“妈的,给我滚蛋”。从摩托车上下来追到我跟前用脚跺我,跺在我腿上,我急忙和群生跑出小区。

17、证人韩XX陈述:2009年6月29日上午我和刘XX、自超(不知道姓啥)俺仨一起到平煤阳光花苑小区干活的。上午八点多,我们直接到西大门卖水泥和沙的那地方,一个人问俺三是不是找活干,俺说是,接着那老板说:“北边有个四楼住户要往上搬沙和水泥,这老板说每袋沙、水泥到四楼都是2.5元运费,干完后给我提20%的运费钱。我们同意了。那卖沙的老板又给我们派一次活,还是往楼上搬运沙和水泥。天快黑时他给我们发钱,发了九十元钱。

18、证人刘XX陈述:与韩XX陈述基本一致。我就见他一个人在东大门卖沙,还有一个是他老婆在东大门。干完活我就从卖沙人手中领钱,派活也是他派。卖沙的老板就不允许住户自己找搬运工。如果住户找搬运工,卖沙的老板就阻拦不让干。抽的钱卖沙的老板每天算帐发钱时就给我们扣了。

19、证人邵XX陈述:三天前早上7点多钟,我自己到阳光花苑找活干,从东门进院,见大门里的路边有三、四个人,也是和我一样找活干的,后来又陆续去了几个干活人,到8点多钟大门口卖沙的老板让我们去给住户干活,我就随着也去了,老板把我们带到地方就走了,每天都是这样。卖沙的老板是一个胖胖的,40多岁男的,还有一个女的是他老婆,也比较胖,40多岁。我们干活都是他们指派的,每次活都是他和住户谈好价钱然后让我们去干。他再从我们工钱中20%抽,每天发钱时直接就扣下了。不让抽就没活干,说心理话我们干活人不容易,他们不干活还抽钱,我们实在是不愿意,但又有什么办法呢。整个小区都是他们控制着,住户也不敢自己找搬运工,要是住户找搬运工他们阻挡不让干,然后把搬运工撵走。

20、证人刘XX陈述:3天前给阳光小区干活的老朋友介绍我才到这小区干搬运工,归小王某理,他大约有30多岁,有1.6¬¬—1.8米高,有点胖,眼睛不太大,一般肤色,听别人说不是平顶山人,但我不知道他是哪里人。我们搬运水泥、沙,扛一袋按楼层层层加钱。小王某们抽20%。只要是住户在外面找的搬运工,小王某不让他们进大门。我们也不愿意他们抽钱,没办法。

21、证人王XX陈述:我是今天刚到的,跟着阳光小区的包工的,他们和业主联系好后,包给我们这些力工,他们抽20%搬运费的钱。

22、证人李XX、王XX、杨XX的证言与刘宝基本一致。

23、证人王XX陈述:证言和韩XX基本一致。

24、证人刘XX陈述:我是经过俺姐刘翠琴的介绍到阳光小区干活,搬沙子,水泥和装修材料,我姐和姐夫是替一个叫晓的人卖沙子水泥和红砖,我听说晓是之前在小区干土建活,是晓叫我姐把沙和水泥放在小区内,就是让小区装修房子的人必须买他的沙和水泥,晓派了三个人在门口看着,不让比人进沙子和水泥,并且必须要我们的搬运工,然后安排我们干,我们挣的钱给他们三个提20%,这三个人分别叫“中”,“华”“军锋”,刘国定安排我们具体搬。

25、证人王XX陈述:我和李某某是老乡关系,王某某想在阳光花苑卖沙子和水泥,我就给张三的侄子张晓辉打电话,我只是简单说了下有个老乡向在阳光花苑卖沙子,张晓辉说那是下力活,谁想干谁干,后来王某某找晓没我不清楚,反正后来他们夫妻俩开始在那卖沙。之后霍某某让我给他找活干,我就说我老乡在阳光花苑卖沙子,我只是说说至于他到底找王某某没,我不知道,我没有参与王某某卖沙子的事,张晓辉也没有参与。

26、证人马XX证言:其证言于王XX的陈述基本一致。

27、证人张XX证言:具体时间记不得了,一天在给一名业主拉地板砖运往阳关花园时,被几个人拦住,其中一个较黑较胖的平头人在骂我,不让我们进去搬,后来业主没办法,只好用了他们的搬运工,我们就走了。

28、证人王XX证言:2009年6月26日,阳光花苑一名业主买了地板砖,业主支付了我们100元的搬运费,可到小区被两个人拦住不让进,说进的话收拾我们,后来我们也不敢和他们多说,就走了。

29、证人尤XX证言:我在阳光花苑买了一套房,就买沙准备装修,让卖沙的把沙运到小区后给钱,但卖沙的运送到小区受到了阻拦,说是必须用他们的沙子,外面卖的不让进,于是我没办法,就让卖沙的把沙子拉走了。

另有被告人户籍证明、抓获经过、(2006)张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和释放证明、辨认笔录、被告人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移交物品、文件清单等证据在卷佐证。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当庭质证无误,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霍某某、王某某、李某某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多次强迫他人购买商品及接受服务。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霍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犯强迫交易罪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霍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强迫交易罪的事实无异议。被告人霍某某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霍某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限自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7月2日起至2011年7月1日止)。

被告人王某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限自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7月2日起至2010年7月1日止)。

被告人李某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限自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文革

审判员张继红

审判员姬富有

二0一0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陈亚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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