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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玉利合同诈骗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XX,女,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马某某,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新检公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XX犯合同诈骗罪,于2010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井丽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XX及其辩护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2年4月20日,被告人丁XX将自己位于陶瓷厂X号楼X单元X楼东户的家属房卖给吴XX,因当时房产证尚未办结,该房屋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后吴XX因丁XX卖房未过户将丁XX起诉至法院。法院审理期间,丁XX谎称房屋尚未卖出于2008年2月14日以12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屋卖给了被害人杨XX。被害人杨XX得知该房已卖出后,多次向丁XX索要购房款,丁XX以打官司为借口多次推托并将购房款花完。被告人丁XX于2009年7月2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赃款未追回。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户籍证明、被告人丁XX前科材料及罪犯档案资料、购房款收条、房屋买卖合同、房屋过户款收条、房屋买卖过户案件材料、房屋产权证及相关资料、房产证、房地产买卖契约、寻人启事、抓获经过等相关书证。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丁XX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丁XX及其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丁XX没有诈骗的故意,在卖给杨XX房屋时,已告知杨XX房屋有纠纷,等官司打赢了给杨XX房子,打输了多给杨三万元;2、2002年丁XX将房卖给吴XX时,产权不明不准许买卖,吴未按协议约定支付完房款,2008年丁XX取得了房产证后又卖给杨XX并无不妥,故被告人丁XX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经审理查明,2002年4月20日,被告人丁XX将自己位于陶瓷厂X号楼X单元X楼东户的家属房卖给吴XX,因当时房产证尚未办结,该房屋没有办理过户手续。2007年11月26日,被告人丁XX的房产证审批通过,但迟迟不与吴XX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吴XX于2007年12月份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被告人丁XX不予出庭应诉。在该民事案件审理期间,丁XX于2008年2月14日以12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屋卖给了被害人杨XX,并欺骗杨XX该房屋只是租给了吴XX。双方于当日交付款项后到本市X路办证大厅办理过户手续,因缺少被告人丁XX的单身证明,未予过户,被告人丁XX将自己的房产证、房产契约、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手续交给了被害人杨XX。后丁XX开具单身证明交给杨XX,房产局工作人员确认该证明书写内容不全,不符合办证要求,杨XX联系丁XX重新开具单身证明未果。在此期间,被害人杨XX到吴XX家里了解情况,才知道该房屋已被于2002年卖出;被害人杨XX发现自己被骗以后,再次到房产管理大厅进行查询,获知该房屋于2008年2月26日被新华区人民法院查封。被害人杨XX多方查找丁XX下落并向其家人索要12万元购房款未果,遂于2008年4月17日报案,被告人丁XX被上网追逃。2008年6-7月份的一天,杨XX在本市检察院门前见到了丁XX,丁XX答应杨XX其与吴XX的官司胜诉后给杨XX房子,败诉了多给杨XX3万元。丁XX于2009年7月23日在鲁山县X镇被抓获归案。上述12万元款项未追回。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丁XX供述:农历2008年正月,我在高压西门看到一个广告,旁边的人说是有人急着买房或者租房。我拨打了广告上的电话,对方叫杨XX。三天后我们在光明路北头见面,我告诉杨XX,我这套房子租给别人了。杨XX同意去看房,我们一起到新华区陶瓷厂家属院X楼看房子,我敲门没人开,我们又敲X楼的门,杨XX进去后看了看,说决定买我的房子,我们以12万成交,我收了他100元定金。2008年2月份杨XX与我约定去南环路房产交易大厅鉴定房产证的真假,但是第二天我没有找到房产证,我给儿子刘XX打电话,说有人想买房子,让他问问房产证是不是他叔叔陶XX拿走了。刘XX和陶XX都知道我以前已经把房子卖给吴XX,我们双方因为过户问题正在打民事官司,杨红举劝我等官司打完之后再卖,我说不让他管。我和刘XX、陶XX带着房产证去了房产交易大厅,杨XX查过房产证后,在河滨公园南门的建设银行给我的帐号上汇了12万元,在场的还有刘XX、陶XX,杨XX用中国建设银行的稿纸帮我写了收条,我签字按指印,并说好官司打完之后过户,我还把房产证交给杨XX了。

杨XX给我钱之后,不知道什么时间去了吴XX家,那时他才知道我已经把房子卖给吴XX了。我当时就从这个帐号上取了1万元,用于请律师与吴XX打官司。因为这时候这套房子已经卖给了吴XX,我收了他4.3万元钱,签的还有卖房协议。吴XX告我是因为要我把房子给他过户,我的房产证是阳历2008年元月中旬拿到的,吴XX告我是在2007年12月14日,那时候我还没有拿到房产证。刘XX、陶XX都劝过我,说我这么做是违法的。杨XX给我的12万元我在四川做生意赔光了。我和吴XX的官司一直没有结果,因为开庭的时候我没有去,杨XX告我诈骗,我确实也骗了他的钱,我怕公安机关抓我。

2008年7月份,我在市检察院门口见到杨XX,杨XX说我们写个协议,正说着陶XX也过来了,我又让刘XX也过来,陶XX按照杨XX的意思写了一个协议,内容大概是:如果我与吴XX的房屋官司胜诉,房子过户给杨XX;如果败诉,十日内退款,延期追加3万;房屋买卖如有纠纷,由丁XX负责。这个协议只有一份,陶XX、刘XX和我都签字了,协议交给杨XX了。我去曙光街派出所问过,他们说协议的事情不归派出所管。2008年农历10月初我去了鲁山县X镇X村,目的是让亲戚帮忙找钱找律师,在那里被公安机关抓了。我现在没有办法还杨XX钱。

在审查起诉环节供述:我没有欺骗杨XX,公安机关把我拷在老虎凳上刑讯逼供。杨XX知道房子已经卖了,正在打官司。那天他打给我12万元后,把我的房产证、身份证复印件都给他了,他说等官司打赢后办过户,或者现在他托人办过户。我与杨XX签订有一份书面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一式三份,我保存一份,杨XX保存两份,我的那份放在我的住处。我不愿意给吴XX过户是因为他还欠我钱。

2、被害人杨XX陈述:我在平顶山做生意,一直想买套房子。2008年春节后,我在新华区X路西段X号院门口贴了购房启事,丁XX给我打电话,说她有一套房子要卖,现在租出去了。我们约好时间看房子,门没敲开,她说估计租房子的人不在家,带我去了X楼看户型。2008年2月14日,丁XX、陶XX、刘XX我们四人在市X路房管局办证大厅核实房产证,刘XX说这套房子有人愿意出13万元买。经陶XX、刘XX说合,我在南环路公园南门东边的建设银行转给丁玉立人民币12万元整,丁XX当场取出1万元现金给了陶XX,说她和陶XX在庐山承包的工程需要用钱。丁XX给我打了收条,并把房产证交给我了。当时我们还在房产局准备过户,房产局的人说丁XX是个单身,需要提交单身证明,现在手续不全不能过户。过了几天,丁XX办好了单身证明,我俩再次到房产局准备过户的时候,房产局的人说这套房子被新华区法院查封了。当我发现受骗后,四处找丁XX要钱,丁XX和刘XX多次在电话中说要么给我退钱,要么卖给我房子。2008年四月份陶XX主动出面见我,说丁XX现在正在要房子,一定会把房子卖给我。我要求退钱,丁XX和陶XX说钱被他们用在工程上了,让我等一等。再后来丁XX开始不接我的电话,我感觉事情不对,2008年4月16日我去见住房子的人,人家说这房子已经卖给她们了,签的有购房协议。我简单看了一下协议,我就到公安局报案了。

我发现自己受骗后,费了很大劲找到了刘XX,刘XX说他妈在四川搞工程,我的钱早晚一定还我。我后来多次给刘XX打电话,刘XX总拿话哄我。后来有一次我打通了丁XX的电话,丁XX说她在四川,委托陶XX回来给我谈。2008年3月份,我与陶XX在华宝商场见了面,他说打完官司后再给我房子。2008年6月份,我在市检察院门口碰见了丁XX,她说我的钱被她的工厂占用了,一会儿陶XX好和刘XX也过来了,他们说让我放心,这事没房子有钱,没钱有房子。我相信了他们的话,之后就又联系不上了。

在审查起诉环节陈述:2008年2月14日我给丁XX12万元买房款,当时没有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丁XX当时就取出了一万元交给了陶XX,然后我们四人一起到办证大厅去办理过户手续,办理过户的工作人员说缺一个丁XX的单身证明,让我们开了证明再来。丁XX当时把她的房产证、房产契约、身份证复印件都给了我,过了几天,丁XX把她的单身证明也给我了。我拿着丁XX的单身证明去了房产局,房产局的人说这个证明开具的内容不齐全,让我回去再开。丁XX拖延了几天,我自己去了丁XX的房子那里,房子里住的人说,丁XX已经把自己的房子卖给他们了,我这才发现自己上当了。我拿着房产证去房产局问,房产局说房子已经被法院查封了。丁XX给我的这些材料现在我还保存着。以前在公安机关与今天说的有不一致的地方,以这一次陈述为准。我认为这个细节无关紧要,我没有陷害人的目的。

在退补环节陈述:2008年2月14日我和丁XX因缺少她的单身证明没有办成过户手续,丁XX把她的房产证、身份证复印件等办理过户手续需要的资料都给了我,我们还签订了一个房地产买卖契约,甲方丁XX,乙方写了我妻子的名字巫凤英,房价写的是6万元,目的是为了少缴过户费,但我交给丁XX的是12万元。

被害人杨XX在侦查环节陈述,自己于2008年2月14日给丁XX转账12万元,购买丁XX陶瓷厂家属院X号楼家属房,房款转账时刘XX、陶XX在场。第一次办理房产证过户时提供的手续不齐全,没有办成,丁XX把有关房屋过户的手续交给了杨XX。第二次过户的时候发现房子被法院查封,后被告人丁XX多方推托不予退款并拒绝与被害人杨XX联系。

3、证人刘XX证言:2002年我妈丁XX立将陶瓷厂X号楼X单元东户的房子以6.5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一个女的,双方签的有协议。因当时房产证没有办出来,对方先付了4万元。2008年2月份,我妈嫌房子卖的太便宜了,又以12万元的价格将房子卖给了杨XX,准备还给那个女的4万元。那个女的到新华区法院起诉了我妈,房子被新华区法院冻结了。我妈在卖给杨从领房子之前给我商量过,我说你的房子你当家,我不管这件事。2009年2月份,我妈给我100元钱的定金,说这套房子她与陶XX一起要在南环路的交易大厅与杨XX过户,我不太放心,就跟着去了。在南环路交易大厅,我单独对我妈说,房子已经卖过了,钱没有退给人家,房子也没有要过来,再卖给别人法律上是不允许的。我妈说杨从领已经交过定金了,不让我管这件事。后来陶XX也来了,我和我妈、陶XX与杨XX4人到公园南门的建设银行汇钱,杨从领转到我妈帐户上12万元整,我妈取出1万元现金放她包里了,说是付人家钢筋款,究竟给谁我就不知道了。后来杨XX和我妈联系不上,打电话问我以前是否把房子卖给过别人,说要么赶快把房子给他过户,要么把钱还给他。杨从领的12万元房款我妈干什么了我不知道,杨XX找我,我承诺还给杨从领12万元的房款,因为我是我妈的亲生儿子,她没有能力还,我应该替她还钱。但杨从领要钱要得急,我现在没有那么多钱还杨从领。从当时的情况看,杨XX应该不知道房子已经卖出。

4、证人陶XX陈述:丁XX是我的小学同学,以前我帮他办事,丁XX欠了别人的钱,对方认为我有责任,给我打电话要钱,我就把丁XX陶瓷厂家属院的房产证拿走了,目的是为了让她尽快还钱。后来丁XX把陶瓷厂家属院的房子以12万的价格卖给了杨从领,过户的时候给我打电话,我就把房产证送到南环路行政审批大厅。丁XX和她儿子刘XX与杨XX三人去了房产局,后来我听丁XX说当时少个单身证明,房产证过户手续没办成。后来又去火车站附近的一个银行付房款,当时我在银行门口没进去。丁XX这套房子以前已经卖给了吴XX,吴XX一直在那里住着,因为没有拿到房产证,吴XX在法院起诉了丁XX,房子现在不能过户。杨从领因没拿到房产证,就找丁XX要钱,丁XX让我传话给杨从领,她同意退钱或者写个协议。丁XX把房子卖给吴XX是几年前的事,那时房子还没有拿到房产证。我是2008年春节前知道丁XX把房子卖给吴XX的,丁XX说吴XX的房款没付完,她不想把房子卖给吴XX了,杨从领买丁XX的房子是2008年春节后的事。

5、证人孔XX证言:吴XX是我父亲。2002年4月份我家以x元的价格从丁XX手中买了一套二手房,我去房产局查询过,是100%的产权。这套房子是陶瓷厂的职工家属楼,我买的时候房产证还没有办出来,所以先付了x元。因为丁XX的儿子借过我家1000元,后来我父亲吴XX又付给丁x元,房款就算付完了。2007年8月份,我与丁XX签订了一个房屋过户协议,约定我先付给丁x元,剩余x元等房产证过户之后一次付清。签完协议我就给丁XX付了7000元,后来我给她打电话问过户的事,她一直说房产证没办好。我去房产局查询的时候,工作人员说丁XX的房产证已经办好,于2007年11月底领走。我给丁XX打电话,但一直联系不上。2007年12月份,我到新华人民法院提起房屋过户诉讼,丁XX委托陶XX为代理人。2008年农历正月份,我楼下五楼的邻居沈凤霞说前几天丁XX曾带人到我家看房子,并告诉那人房子租出去了。2008年3、4月份的一天,有个男的到我家,问我们住的房子是不是租的,我说是买的,并把购房协议拿给他看,那人说他以x的价格也买了的这房子。

6、证人史XX证言:我家楼上X楼东户的房主原来是丁XX,后来卖给孔XX,已经好几年了。2008年春节时,丁XX带了一个男的来我家看房子,我听见丁XX对那男的说她楼上的房子租出去了。我感觉不对劲,就把这件事告诉不得了孔XX,后来听说孔XX家的房子还是让丁XX卖给那男的了。

7、被告人丁XX的人口基本信息。

8、被告人丁XX前科材料及河南省女子监狱罪犯档案资料:丁XX因犯诈骗罪于2003年6月16日被新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2005年12月3日刑满释放。

9、被告人丁XX与杨x元购房款收条:今收到购房款壹拾贰万圆整(x)室内包括热水器、厨具,自办手续之日起以前因房屋欠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收款人:丁XX。无收款日期。

10、吴XX与丁XX房屋买卖合同:2002年4月20日吴XX以x元的价格购买丁XX陶瓷厂家属院X号楼X单元X楼东户房屋一套,房屋过户手续费用由吴XX承担,丁XX协助办理。与被告人丁XX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一份。

11、丁XX与吴XX房屋过户款收条2张:丁XX分两次收到吴XX现金7000元,剩余x元过户后一次付清。

12、本院关于吴XX诉丁XX房屋买卖过户案件材料:吴XX诉丁XX房屋买卖过户一案,新华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7日立案;2008年2月26日涉案房屋予以查封。

13、杨XX所保存的涉案相关书证:房产证、房地产买卖契约、购房合同、查找丁XX的寻人启事及抓获经过、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和本院审理吴XX诉丁XX房屋买卖过户一案的庭审笔录。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当庭质证无误,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XX采取欺骗的手段,隐瞒其房屋已经出售给吴XX的事实将其房屋又以x元的价格卖给杨XX,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丁XX犯合同诈骗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称,丁XX没有诈骗的故意,在卖给杨XX房屋时已告知杨XX房屋有纠纷,并说明官司赢了给杨房屋,打输了多给杨x元的事实与被告人丁XX的供述和受害人杨XX的陈述不符,双方均证实买房时间是2008年2月14日,而被告人丁XX答应杨XX官司赢了给房,输了多给x元的时间是2008年6-7月份,故上述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另辩称,丁XX卖给吴XX房屋时产权不明,不准许买卖,吴XX未按约定付清房款,2008年取得房产证后又卖给杨XX并无不妥,丁XX不构成诈骗罪的理由,与本院查明丁XX隐瞒了其已将房屋出售给吴XX及吴XX已全额支付购房款之事实不相符,该理由亦不能成立,不予支持。被告人丁XX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丁XX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限自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7月24日起至2015年7月23日止)。

二、被告人丁XX违法所得人民币x元予以追缴,待追缴返还被害人杨XX。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毅

审判员张继红

审判员姬富有

二0一0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吴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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