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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犯贩某毒品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邵东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11月2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08年8月19日起至2011年8月18日止),2009年6月6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因涉嫌犯贩某毒品罪于2011年3月31日被刑事拘某,同年5月5日被邵东县公安局决定收监。现押邵东县看守所。

邵东县人民检察院以邵检刑诉字(2011)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贩某毒品罪,于201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1年6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邵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1年3月30日上午,被告人陈某在邵东县X乡龙园顺超市地段,卖给吸毒人员粟某毒品海洛因一小包,重0.05克,得赃款50元。

2011年3月30日上午,被告人陈某在邵东县X村一游戏厅地段,卖给吸毒人员谢某某毒品海洛因二小包,共计重0.1克,得赃款9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粟某、谢某某的证言,邵东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称重记录,指认照片,辨认笔录,抓获经过,邵阳市公安局物证检验报告,(2008)邵东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暂予监外执行呈批表及通知书,被告人陈某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某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某毒品罪。邵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贩某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陈某在庭审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陈某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四十七条第某款、第某款、第某款,第某十二条,第某十三条,第某十一条,第某十七条第某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某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贩某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与前罪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四个月十九天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3月31日起至2013年3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伍爱群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唐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四十七条走私、贩某、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某、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某、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某、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某、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某、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某活动的。

走私、贩某、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某、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某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某款、第某款、第某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某、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某、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某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某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某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某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某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某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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