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王存,上海市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汪韵华,上海市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某某。
本院于2010年2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与被告唐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某诉称,2008年9月18日,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其所有的本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出租给被告,租期自2008年9月23日至2011年9月22日,月租金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5300元,支付方式为付三押一。但2009年11月开始被告未向原告支付租金。经双方协商,被告于2010年1月14日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其于2010年1月10日已搬出涉案房屋,尚拖欠原告2009年11月1日-2010年1月15日房租x元、水费115.1元、电费585.5元、燃气费122.51元、电话费449.8元(在查),并确认相关房屋损坏情况及费用。因被告未支付上述费用,原告起诉要求:1、确定原、被告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在2010年1月15日解除;2、被告支付租赁房屋期间拖欠的租金x元;3、被告支付逾期支付房租的利息200元;4、被告支付承租期间发生的水电费、燃气费及电话费1272.9元;5、被告赔偿大衣柜和空调遥控、电视遥控损坏费1250元;6、被告赔偿原告恢复房屋原状费用4580元;7、被告赔偿原告诉讼发生的律师费3000元;8、已收取被告的押金5300元归原告所有。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所述事实属实。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确认原告张某与被告唐某某于2008年9月18日就本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在2010年1月15日解除;
二、被告唐某某于2010年8月1日前支付原告张某拖欠的房屋租金人民币x元;
三、被告唐某某于2010年8月1日前偿付原告张某水、电、燃气费用及房屋设施损坏补偿款人民币6512.80元;
四、双方当事人就本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租赁合同事宜无其他争议;
五、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8.80元(原告张某已预缴),本案调解结案,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94.4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人民币97.20元,被告唐某某负担人民币97.20元(于2010年8月1日前支付原告张某)。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张宁
书记员周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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